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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行政罰法之規定,下列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何者不予處罰? |
A |
中央或地方機關所屬公務員故意或過失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 |
B |
年滿 80 歲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 |
C |
不知法規致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 |
D |
明知職務命令違法但已依法定程序向上級長官陳述意見後所為之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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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釋憲機關而言,「司法自制」(Judicial self-restraint)的概念意涵為何?在那些情境下,釋憲機關應運用此概念?且釋憲機關面對這些不同情境而運用此概念時,其背後的思想基礎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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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甲)為辦理大學及專科學校評鑑,委託「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乙)負責辦理 100 年度大學校務評鑑、系所評鑑、醫學系評鑑及護理系評鑑工作,並公告其評鑑結果,作為教育部經費補助及學校調整發展規模之參考。今有某私立大學(丙)認為乙基金會所公告之評鑑結果中,所列關於該校之缺失部分有誤,為違法評鑑,影響該校校譽及招生。試問:於本件情形,丙私立大學如欲依行政訴訟法第 7 條規定,提起行政訴訟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列何者為被告?又於此一情形,丙私立大學如未經國家賠償法之協議程序,即逕依行政訴訟法第 7 條規定方式,於提起行政訴訟時合併請求國家賠償,則其合併提起之國家賠償請求部分是否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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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公司依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規定向國稅局申請退稅,經原處分機關否准,提起訴願未獲救濟,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命被告機關應作成同意退還已繳納稅款之行政處分。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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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滯欠綜合所得稅新臺幣 50 萬元,經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高雄行政執行處(下簡稱高雄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茲高雄行政執行處認甲有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3 款「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乃作成 A 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甲出境,並通知甲。甲不服,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聲明異議,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作成決定駁回聲明異議。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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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於 98 年 11 月 6 日作成釋字第 666 號解釋,其主文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就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之規定,與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二年屆滿時,失其效力。」亦即宣告社會秩序維護法(以下簡稱社維法)「罰娼不罰嫖」之規定違憲。立法院於 100 年 11 月 4 日修正同法相關條文(見以下附錄),規定除非在「性交易專區」內之合法性交易,否則「娼嫖皆罰」。請附具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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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直轄市主管建築機關依建築法規定,委託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之民間檢查機構,代辦建築物附設機械停車設備之竣工檢查、每年定期安全檢查,以及核發使用許可證等事項。今因前揭民間檢查機構所聘檢查員之簽證不實等缺失,導致承租該不合格停車設備之使用人受有損害,試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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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 A 原就讀某軍官學校,87 年間因故遭退學,100 年 3 月 1 日其父 B 突接獲該校書面通知,以其為當時之保證人為由,限期命其賠償 A 男在學期間之公費新臺幣20 萬元,若逾期不履行,將依法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試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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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廠商甲依政府採購法以新臺幣(下同)45 萬元標得某採購案,履約期間自 98年 1 月 1 日至 99 年 12 月 31 日。嗣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甲於履約期間僱用員工總數逾 800 人,惟僅進用原住民 1 人,乃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之規定,作成A 函,以甲進用原住民未達法定標準,命甲繳納依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17,280 元計算之代金。甲則以其標案金額甚微,所獲利益甚少,且已盡招募之能事,惟仍無法順利依法定標準進用原住民,不願繳納。請試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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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女為大陸地區人民,與臺灣地區人民乙男合法結婚並獲准依親居留於臺灣地區。某日,甲女參與主題為「我要身分證:大陸配偶 4 年定居」之合法集會遊行,並於遊行進行中,持麥克風慷慨激昂陳詞,批評政府忽略大陸配偶權益。嗣後,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甲女參與「政治活動」為由,認定其構成「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8 條第 1 項第 3 款「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工作」,並在未給予甲女任何答辯之機會情形下,逕行作成強制出境之處分。甲女與丈夫子女家庭生活一向幸福美滿,不願與家人分隔兩地,故拒絕自行出境。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即作成暫時收容處分,將甲女置於收容所。請援引相關憲法條文、大法官解釋,就以下問題,陳述正反可能之不同見解,並附理由提出你的見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