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律師,#103司法官,#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
甲違法營業,主管機關於 3 月 1 日去函勒令歇業。甲於 3 月 2 日接獲該公函,雖然認為主管機關之決定違法,但仍配合歇業。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
設若甲並未對該公函提起行政爭訟,則於行政處分確定後,依目前實務見解不得提起國家賠償訴訟 |
B |
設若甲於接獲該公函之際,即循序提起撤銷訴訟,歷經 3 年方獲得勝訴確定;甲緊接著請求國家賠償,其國家賠償請求權仍未因時效而消滅 |
C |
設若甲於接獲該公函之際,即循序提起撤銷訴訟與國家賠償訴訟,則審理國家賠償之法院原則上應於行政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審理 |
D |
設若甲於接獲該公函之際,即循序提起撤銷訴訟,其亦得於本案合併請求國家賠償 |
#103律師,#103司法官,#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
甲為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之督察員,其向該局申請差旅費,經該局以逾會計年度為由,予以否准。請問甲應循下列何種途徑救濟? |
A |
向航空警察局提起申訴 |
B |
向警政署提起訴願 |
C |
向警政署提起再申訴 |
D |
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
#103律師,#103司法官,#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
甲為 A 公司之職員。當甲在職務上行使 B 直轄市政府委託 A 公司之公權力,而因過失不法侵害乙之權利時,依法應由下列何者向乙負國家賠償責任? |
A |
A |
B |
B 與 A 負連帶責任 |
C |
B |
D |
A、B 及甲三者負連帶責任 |
#103律師,#103司法官,#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
下列有關行政訴訟管轄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
在急迫情況下,假處分之聲請,得由請求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
B |
因不動產徵收、徵用或撥用之訴訟,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
C |
保全證據之聲請,在起訴前,應向受訊問人住居地或證物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之 |
D |
若依據行政訴訟之確定裁判,債務人應為一定之給付而不為者,債權人得以該裁判為執行名義,聲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強制執行 |
#103律師,#103司法官,#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
有關我國行政訴訟中之共同訴訟,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不適用以下何種規定? |
A |
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其效力及於全體 |
B |
共同訴訟人中之一人,生有訴訟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原因者,其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效力及於全體 |
C |
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不利益者,對於全體不生效力 |
D |
共同訴訟人須得全體同意,始得續行訴訟 |
#103律師,#103司法官,#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
請問對下列何種行政程序中之行政行為不服,得單獨對之提起行政爭訟? |
A |
下命第三人提供營業資料以供查核 |
B |
准許第三人參加行政程序之決定 |
C |
對當事人申請公務員迴避之拒絕 |
D |
拒絕給予當事人閱卷之機會 |
#103律師,#103司法官,#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
所得稅法規定對於特定違法行為,應裁處應繳稅額 1 倍以下之罰鍰。財政部為協助各區國稅局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對於應繳稅額達一定金額以上者,規定皆裁處應繳稅額 1 倍之罰鍰。上述「倍數參考表」之性質,為: |
A |
法規命令 |
B |
行政規則 |
C |
行政處分 |
D |
行政指導 |
#103律師,#103司法官,#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
承上題,某稅捐稽徵機關於具體事件中,對於因過失而違法之行為人甲,以其應繳之稅額已達一定金額為由,即裁處應繳稅額 1 倍之法定最高額度罰鍰。關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甲所為裁罰處分之合法性及其理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
裁罰處分合法;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所得稅法及財政部訂頒之「倍數參考表」,適用法令並無違誤 |
B |
裁罰處分合法;財政部訂頒之「倍數參考表」已針對不同情形區分應受之裁罰,稅捐稽徵機關無須另為衡量 |
C |
裁罰處分違法;稅捐稽徵機關未審酌具體案件中故意與過失之差異,一律裁處相同罰鍰,有裁量怠惰之瑕疵 |
D |
裁罰處分違法;財政部訂頒之「倍數參考表」不具有直接對外之效力,不得作為稅捐稽徵機關裁罰之法令依據 |
#103律師,#103司法官,#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
有關交通裁決訴訟事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
交通裁決事件,得由原告住居所地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
B |
若當事人除訴請撤銷交通裁罰處分外,同時合併請求返還已繳納罰鍰或已繳送駕駛執照,則該事件不屬於交通裁決事件 |
C |
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原則上仍應經言詞辯論始得為之 |
D |
交通裁決事件起訴前免經訴願程序,但仍應由當事人於起訴前向原處分機關請求「重新審查」 |
#103律師,#103司法官,#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
公務員甲因職務上收賄行為,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作成休職 2 年之議決。甲不服,應如何救濟? |
A |
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
B |
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
C |
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解釋 |
D |
除有再審議之事由,得聲請再審議外,並無救濟途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