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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為呼籲政府重視氣候變遷對環境帶來的嚴重危害,遂向乙分局 申請戶外集會遊行之許可。乙分局審查其申請後許可其集會遊 行,但於其許可遊行的通知書中加註「不得攜帶任何可能造成民 眾生命、身體危害之物品」。試問:通知書中之「加註」的法律 性質為何?乙分局得否為此等「加註」?「加註」之內容是否合 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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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鄰居經營卡拉 OK 店,某甲不堪聲響干擾生活,向主管機關檢 舉,惟主管機關就甲之檢舉函覆「檢舉事項不成立」,試問檢舉人 某甲能否請求救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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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因「交通違規微罪不記點」政策,在街上痛罵政府無能 、 漠視行 人性命,諸多人民響應,於是眾人便鼓譟要到交通部抗議,經轄區 分局之 分局長告知此為非法集會遊行,應事先申請許可。請問乙眾 人之行為是否需申請?若乙集會遊行被課予命令解散 應如何救 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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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邏員警發現男子張三傷心欲絕,站在橋墩上,狀似要自殺,且旁 有一女子、小孩哭喊別跳。員警當下判斷應係意圖自殺者,故乘其 不備,趁隙上前緊抓住張三雙腿拉下橋墩,惟此時,張三仍不斷掙 脫企圖自殺,員警不得已乃對其上手銬以防意外 第一時間點 。經 現場調查,該女子與小孩為張三之妻兒,故徵求其同意,暫時將張 三帶往派出所安撫,抵達派出所後,張三仍大聲嘶吼,情緒激動難 以平復,員警為防免意外,仍決定繼續上銬 第二時間點 。嗣經員 警、張三之妻兒的不斷安撫、勸導,心情終於平復並開始吐訴心中 鬱卒,而此時,員警仍認有預防突發事故發生之必要而決定繼續上 銬 第三時間點 。請問:上述 3 個時間點的警察上銬措施,是否均 適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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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駕駛人 A 無視現場執行交通稽查員警之存在,竟然在劃有禁
止停車線之交叉路口處違規 停車後即欲離去。員警隨即出聲喝令其
開走:「肖年ㄟ,紅線不能停喔 快開走,不然會拖吊喔!」可是
A 根本不甩,就逕自走掉了。因正值上下班交通尖峰時段,故為免
阻礙交通,便找來民間拖吊車將該車吊離。請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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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區派出所員警執行凌晨 0 時至 2 時巡邏勤務時,發現駕駛人張三正將車輛停放在劃有紅線禁止停車線之巷口,心想雖然是深夜,但仍可能影響車輛,特別是消防車等緊急車輛之通行,且當下路上人車已少、旁邊收費停車格亦多空著,於是上前勸其將車停放在停車格,惟張三不予理會欲離去,員警乃命其移置,並告知如不移置,將予吊離,但張三仍置之不理逕自離去,而員警也通報勤務指揮中心派來拖吊車將張三之車輛移置保管場。請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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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機車巡邏之警察,發現 A 騎士闖紅燈,乃跟追其後欲加取締,過程中,發現其行車忽快忽慢且經常變換車道,而懷疑其有酒駕之行為。碰巧 A 於下個路口停等紅燈,於是趨前攔停盤查,發現其臉色潮紅且說話有酒味,乃進一步要求酒測。結束後,並順便對在旁停等紅燈之 B 騎士要求酒測。接著數分鐘後,巡邏到某個交叉路口時,發現狀似昨日逃逸之竊嫌 C 騎士在停等區停等紅燈,乃將其攔停到路邊盤查,因發現其說話有酒味而有酒駕之嫌疑故而要求酒測。後經查證 C 騎士並非昨日之竊嫌。請問:警察對 A、B、C 騎士所為之酒測,是否適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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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防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對於與確定病例接觸者,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會開立「居家隔離通知書」,要求隔離期間留在家中(或指定地點)不得外出,不得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未配合者將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48 條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 15 條處新臺幣 20 萬至 100 萬元罰鍰,並強制安置。隔離期滿應再自主健康管理 7 天。請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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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防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各警察機關配合主管機關協尋不遵守居家檢疫或居家隔離規定外出走動者,甚至主動針對人潮眾多、易引起群聚感染、密閉的營業場所,實施擴大臨檢,由員警利用 M-Police 警用行動載具逐一清查消費者身分,即時查詢有無違反隔離或檢疫情事,遇案函請主管機關依法裁罰。更甚者,有警察局與衛生局針對營業場所展開大規模聯合稽查,同時向店家宣導配合防疫暫時休業。請從警察職務協助及警察補充性原則等面向,論述警察在上述防疫作為之角色定位、具體妥適手段及應遵守之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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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登記法》第 31 條規定:「未經設立登記而以商業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者,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應命行為人限期辦妥登記;屆期未辦妥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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