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高等考試三級,#財稅法務,#行政程序法、行政罰法及行政執行法, | |||
甲公司申請工廠設立許可,經主管機關以A函予以否准。甲公司於訴願程 序中有以下主張,請問其主張有無理由? |
#112年,#高等考試三級,#財稅法務,#訴願法、行政訴訟法及國家賠償法, | |||
某甲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即擅營業銷售房屋,銷售額合計2千萬元, 經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下稱臺北市國稅局)查獲,審理違章成立,除核 定補徵營業稅額外,並就其同時違反行為時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51條第1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按所漏稅額處以1倍之 罰鍰。並於111年1月20日(週一)合法送達繳款書,繳納期限為111年2月 10日(週四)。設依行政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及訴願扣除在途期 間辦法,某甲住居所在至管轄之訴願機關及法院之在途期間均為2日,試 具理由回答如下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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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有限公司(下稱甲公司)滯欠已確定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計450萬 元。甲公司嗣於經濟部於110年3月1日解散登記在案,並由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下稱臺中地院)於110年4月20日函准某乙就任甲公司清算人備查。 嗣經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下稱中區國稅局)所屬稽徵所於110年9月10日函 詢臺中地院甲公司是否已辦理清算完結,該院於110年10月1日函復,因甲 公司清算人乙尚未了結現務,裁定駁回甲公司清算完結之聲請。中區國稅 局乃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報財政部於110年10月15日函請內政 部移民署限制甲公司之清算人乙出境,並同時以書面敘明理由、附記救濟 程序後(下稱A函),依法送達予某乙。甲公司及某乙分別對A函不服,提 起訴願,分別經不受理及駁回在案,甲公司進而以財政部為被告提起行政 訴訟,主張財政部逾越事務權限,依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6項之規定,所 為限制清算人乙出境之A函係屬無效,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並 主張某乙因財政部之A函遭限制出境,違法受有損害,合併請求國家賠償 250萬元。試問甲公司就提起國家賠償部分,是否須先按國家賠償法第10 條之規定提起書面請求?又如您為本件被告機關承辦人員,應如何就程 序事項向行政法院提出對被告機關有利之答辯? |
#112年,#高等考試三級,#財稅法務,#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稅捐稽徵法, | |||
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捐處分不服提起行政救濟,該稅捐處分核課期間於本年7月31日屆滿時仍繫屬最高行政法院,嗣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撤銷核定稅捐處分須另為處分並於同年10月20日確定,下列關於本案核課期間時效不完成,何者正確? |
A |
本案核課期間,自本年7月31日起算1年內,時效不完成 |
B |
本案核課期間,自本年8月1日起算1年內,時效不完成 |
C |
本案核課期間,自本年10月20日起算1年內,時效不完成 |
D |
本案核課期間,自本年10月21日起算1年內,時效不完成 |
#112年,#高等考試三級,#會計,#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 |||
下列何者係審計機關行使審計職權的對象?①受公款補助之私人團體 ②行政法人 ③特別收入基金 ④公私合營事業 |
A |
僅①③④ |
B |
①②③④ |
C |
僅②③ |
D |
僅②③④ |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法人的特質? |
A |
執行公共任務,組織成員須具備公務人員資格 |
B |
符合行政機關的彈性化趨勢 |
C |
為公法人 |
D |
業務執行須強化成本效益及經營績效 |
#112年,#三等考試,#警察三等考試,#警察法制人員,#行政法與警察行政違規調查裁處作業, | |||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9 條第 2 項規定,警察為管束,應於危險或危害結 束時終止管束,管束時間最長不得逾 24 小時。同法第 31 條第 1 項規定, 警察依法行使職權,因人民特別犧牲,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 時,人民得請求補償。試問:上述法律為何規定「不得逾 24 小時」?為 何是請求「補償」而非請求「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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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市政府警察局(下稱 A)因辦案需用一份 B 市政府財政局(下稱 B) 所持有之甲的個人資料,A 遂向 B 請求提供該份資料。試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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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因違反某行政法規,而將裁罰新臺幣 3 萬元至 15 萬元罰鍰。甲抗辯不知法規,主管機關認為有理由,按其情節,得減輕處罰。下列何者正確? |
A |
此時最低可裁罰新臺幣 3 萬元罰鍰 |
B |
此時最低可裁罰新臺幣 1 萬 5 千元罰鍰 |
C |
此時最低可裁罰新臺幣 1 萬元罰鍰 |
D |
此時最低可裁罰新臺幣 5 千元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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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第 66 條第 2 款規定:「證券商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除依本法處罰外,主管機關並得視情節之輕重,為下列處分,並得命其限期改善:……二、命令該證券商解除其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職務。……」此處之解除職務,其法律性質為何? |
A |
其為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自係行政罰 |
B |
其為向未來維持行政秩序所必要之管制性不利處分,並非行政罰 |
C |
其為行政執行措施 |
D |
其為行政處分之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