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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下列有關「社會秩序維護法執行」之敘述,何者正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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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下列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何者應移送法院簡易庭裁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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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社會秩序維護法中所稱「情節重大」,法定應審酌下列何種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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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關警察處分之附款,從理論上而言,其種類包括下列何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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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七條第一項:「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第四款)」規定「攜帶物品檢查」;而警械使用條例第五條:「警察人員依法令執行取締、盤查等勤務時,如有必要得命其停止舉動或高舉雙手,並檢查是否持有凶器。如遭抗拒,而有受到突擊之虞時,得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則定有「兇器檢查」。請問:該二種檢查權之目的何在?並請分析各該檢查權之行使,得否施加強制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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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保留原則之要求下,行政機關之公告行為,如欲對人民之自由或權利加以限制時,應以法律就該公告行為之要件及標準,為具體明確之規定。試問: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八、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第八款)」之規定,可否作為授權內政部發布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規格表」所列器械之公告依據(內政部民國81年4月29日台(81)內警字第8170682號公告)?並請引據司法院解釋說明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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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先說明「直接強制」與「即時強制」之意義後,分析直接強制「扣留」與即時強制「扣留」二者間之異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