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警甄,#交通警察人員,#道路交通事故處理, | |||
交通事故現場處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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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現場肇事車輛處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
肇事車輛無扣留或扣押必要者,由駕駛人或所有人移至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
B |
肇事車輛駕駛人或所有人不予或不能即時移置時,得逕行移置 |
C |
肇事車輛尚須檢驗、鑑定或查證者,得暫予扣留處理,其扣留期間不得超過一個月 |
D |
肇事車輛扣押及發還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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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處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113年,#警甄,#交通警察人員,#道路交通事故處理, | |||
交通事故處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
各警察機關應與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會建立單一窗口聯繫機制 |
B |
接獲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或覆議會通知提供或補送資料時,宜儘速辦理 |
C |
各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為調解交通事故案件函請提供有關資料時,應比照法院辦理 |
D |
保險公司人員為辦理交通事故理賠案件需申請警察機關交通事故相關資料時,應依規定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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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 類交通事故案件處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
應先標繪車輛位置及現場痕跡證據後,將車輛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
B |
處理人員到場後,當事人輕微受傷案件,仍得自行息事和觧無須處理 |
C |
當事人自行和解者,得不通知警察機關處理 |
D |
肇事車輛位置及現場痕跡證據之標繪,得採用攝影或錄影等設備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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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當事人酒後駕車肇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
駕駛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未達每公升零點一五毫克者,無須移(函)送檢察機關 |
B |
駕駛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之情形者,移送時無須檢附測試觀察紀錄表 |
C |
肇事人拒絕接受或無法實施吐氣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者,應報請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始得為之 |
D |
情況急迫時,得將其先行移由醫療機構實施血液之採樣及測試檢定,並應於實施後二十四小時內陳報該管檢察官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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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現場下列何者係屬於「可變跡證」(事後容易遭破壞變動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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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現場下列何者可作為研判二車碰撞地點之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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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現場下列何者不宜作為判斷是否有他車涉案肇事逃逸的主要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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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現場下列何者不適宜作為判斷誰是肇事駕駛人的主要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