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警大二技,#刑事警察學系,#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 |||
甲騎乘機車見其仇家乙與另一其不認識的人丙二人前後走在路上,臨時起意騎車從乙、丙後方靠過去,取出身上的甩棍朝乙頭部猛力一打以洩憤,隨即揚長而去,乙當場昏倒。熟料甲此舉正好救了丙,因為乙正拿刀在丙背後抵住丙,逼其交出公司機密資料。問甲之此等情形屬於刑法學理之何種錯誤? |
A |
構成要件錯誤 |
B |
反面構成要件錯誤 |
C |
容許構成要件錯誤 |
D |
反面容許構成要件錯誤 |
#114年,#警大二技,#刑事警察學系,#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 |||
甲基於殺人故意砍了A 十幾刀,隨即逃之夭夭;路人見狀趕緊報警,未久,警方與救護車即趕到,救護車司機乙與救護員丙載著A 超速駕駛,趕著送往醫院急救,途中遇到丁逆向行駛,撞上該救護車,乙、丙均受傷,A 當場死亡。問A 之死亡結果應歸責於何人之行為? |
A |
甲 |
B |
丁 |
C |
甲與丁 |
D |
甲、乙與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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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想殺害乙,在乙常喝的咖啡中加入少量氰化物,乙飲用後雖感不適,但並未死亡。甲以為乙必死無疑,遂離去。數日後,乙因其他疾病入院治療,卻因醫院誤用藥物導致死亡。關於甲的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
甲成立殺人既遂罪 |
B |
甲成立殺人未遂罪 |
C |
甲成立過失致死罪 |
D |
甲的行為與乙的死亡無因果關係,不成立犯罪 |
#114年,#警大二技,#刑事警察學系,#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 |||
關於過失行為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
過失行為的行為人主觀上都是預見得到,但不希望犯罪結果發生 |
B |
違反注意義務是認定過失的重要判斷標準 |
C |
過失行為有處罰未遂 |
D |
行為人只要客觀上造成損害,就一定成立過失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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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刑事訴訟法》所謂不告不理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
意指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檢察官不得起訴 |
B |
意指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法官不得審判 |
C |
意指犯罪未經起訴,法官不得審判 |
D |
意指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不及於他部未起訴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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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缺錢,遂將乙強行帶往偏僻山區拘禁,要乙打電話回家,叫家人給錢。但乙其他家人正好集體出國旅行,擔心國際電話昂貴而不接乙的電話。警方於數日後循線救出乙。依實務看法,請問甲的行為最可能論以下列何罪? |
A |
恐嚇取財未遂罪 |
B |
私行拘禁既遂罪 |
C |
擄人勒贖未遂罪 |
D |
擄人勒贖既遂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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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羈押中之被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
管束羈押之被告,應以維持羈押之目的及押所之秩序所必要者為限 |
B |
被告非有事實足認為有暴行或逃亡、自殺之虞者,不得束縛其身體 |
C |
被告得與外人接見、通信,且押所不得監視或檢閱之 |
D |
法院認被告與外人之接見、通信有足致其脫逃之虞者,得依檢察官之聲請命禁止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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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於下列何種情形不得於夜間詢問犯罪嫌疑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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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甲喬裝成客人至酒店消費,與疑似有嗑藥習性的乙聊天套話,錄下乙買賣毒品的管道與方式,後來破獲乙所屬的販毒集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
甲與乙之對話錄音,未踐行《刑事訴訟法》第95 條之告知義務,因此不得作為證據 |
B |
甲與乙之對話錄音,雖未踐行《刑事訴訟法》第95 條告知義務,只要事後補正,仍得作為證據 |
C |
甲與乙之對話錄音,雖未踐行《刑事訴訟法》第95 條告知義務,只要乙之陳述出於自由意志,即得作為證據 |
D |
甲與乙之對話,非屬《刑事訴訟法》第100 條之2 所稱之詢問犯罪嫌疑人,因此並未負有告知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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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下列關於扣押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
非附隨於搜索之扣押,原則上應經法官裁定 |
B |
同時是可為證據之物與得沒收之物,不須經法官裁定扣押 |
C |
對於應扣押物之所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交付者,得使用強制力扣押 |
D |
得沒收之扣押物,經權利人聲請並繳納相當之擔保金後,法院得裁定撤銷扣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