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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在開槍 過程容易陷入下列 哪些心理狀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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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何者為 提高 犯罪剖繪 正確 性之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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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何者是 社會 學 習 理 論 解釋學 習犯罪行為 的途徑與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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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憲法法庭113 年憲判字8 號(死刑案),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
《刑法》第271 條第1 項等規定,所處罰之故意殺人罪係侵害生命權之最嚴重犯罪類型,其中以死刑為最重本刑部分,僅得適用於個案犯罪情節屬最嚴重,且其刑事程序符合《憲法》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之情形。於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人民生命權之意旨尚屬無違 |
B |
關於前項案件,被告於行為時有《刑法》第19 條第2 項之情形,不得科處死刑,始符合憲法比例原則 |
C |
我國《憲法》雖未明文規定生命權,惟生命權係每一個人與生俱來之固有權利,其存在既不待國家承認,亦毋須憲法明文規定 |
D |
於我國《憲法》下,生命權固屬最重要之憲法權利,然其保障仍有例外,而非絕對不可侵犯之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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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憲法法庭113 年憲判字5 號(侮辱公務員罪及侮辱職務罪案),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
《刑法》第140 條規定:「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 萬元以下罰金。」其中關於侮辱公務員罪部分,應限於行為人對公務員之當場侮辱行為,係基於妨害公務之主觀目的,於此範圍內,始與《憲法》第11 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無違 |
B |
關於侮辱職務罪部分,與《憲法》第11 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有違 |
C |
公務員名譽法益非屬侮辱公務員罪所保障之法益 |
D |
公職威嚴法益所指涉之法益內容不僅抽象、空泛,也顯係過去官尊民卑、保障官威之陳舊思維,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所追求之監督政府、健全民主之目的明顯衝突,而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實難相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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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係貨櫃聯結車之職業駕駛人,某日清晨載運貨櫃前往目的地,於某轉彎處,因疏於注意,車尾掃到路旁散步的老婦乙,乙跌倒在地,身體多處受傷,但甲卻渾然不知情,仍繼續往前行駛。問甲應如何論罪? |
A |
依《刑法》第185 條之4 發生交通事故逃逸罪論處 |
B |
依《刑法》第284 條過失傷害罪論處 |
C |
依《刑法》第284 條過失傷害罪與第185 條之4 發生交通事故逃逸罪,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從一重處斷 |
D |
依《刑法》第284 條過失傷害罪與第185 條之4 發生交通事故逃逸罪,數罪併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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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騎乘機車見其仇家乙與另一其不認識的人丙二人前後走在路上,臨時起意騎車從乙、丙後方靠過去,取出身上的甩棍朝乙頭部猛力一打以洩憤,隨即揚長而去,乙當場昏倒。熟料甲此舉正好救了丙,因為乙正拿刀在丙背後抵住丙,逼其交出公司機密資料。問甲之此等情形屬於刑法學理之何種錯誤? |
A |
構成要件錯誤 |
B |
反面構成要件錯誤 |
C |
容許構成要件錯誤 |
D |
反面容許構成要件錯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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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基於殺人故意砍了A 十幾刀,隨即逃之夭夭;路人見狀趕緊報警,未久,警方與救護車即趕到,救護車司機乙與救護員丙載著A 超速駕駛,趕著送往醫院急救,途中遇到丁逆向行駛,撞上該救護車,乙、丙均受傷,A 當場死亡。問A 之死亡結果應歸責於何人之行為? |
A |
甲 |
B |
丁 |
C |
甲與丁 |
D |
甲、乙與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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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想殺害乙,在乙常喝的咖啡中加入少量氰化物,乙飲用後雖感不適,但並未死亡。甲以為乙必死無疑,遂離去。數日後,乙因其他疾病入院治療,卻因醫院誤用藥物導致死亡。關於甲的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
甲成立殺人既遂罪 |
B |
甲成立殺人未遂罪 |
C |
甲成立過失致死罪 |
D |
甲的行為與乙的死亡無因果關係,不成立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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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過失行為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
過失行為的行為人主觀上都是預見得到,但不希望犯罪結果發生 |
B |
違反注意義務是認定過失的重要判斷標準 |
C |
過失行為有處罰未遂 |
D |
行為人只要客觀上造成損害,就一定成立過失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