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一般警察四等,#消防警察人員,#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概要, | |||
消防機關救護車運送疑患有法定傳染病之緊急傷病患時,依緊急救護辦法之規定,下列各項敘述何者有誤? |
A |
應注意避免救護人員及家屬受到污染 |
B |
立即依規定實施消毒 |
C |
處理情形應逐級陳報相關機關 |
D |
受理緊急傷病患之醫院,經診斷該緊急傷病患為法定傳染病患時,應即將診斷結果通知消防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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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各項地下儲槽場所之位置、構造及設備規定之敘述,何者與規定不同? |
A |
儲槽頂部距離地面應在六十公分以上 |
B |
二座以上儲槽相鄰者,其側板外壁間隔應在一公尺以上 |
C |
儲存液體六類物品時,應有自動顯示儲量裝置 |
D |
槽室之牆壁及底部應採用厚度二十五公分以上之混凝土構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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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各項室內儲槽場所之位置、構造及設備規定之敘述,何者與規定不同? |
A |
應設置於建築物一層之儲槽專用室 |
B |
儲槽專用室之儲槽側板外壁與室內牆面之距離應在五十公分以上 |
C |
儲槽容量不得超過管制量之四十倍 |
D |
正負壓力超過五百毫米水柱壓力之儲槽,應設置安全裝置;非壓力儲槽應設置通氣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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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儲存場所儲存第五類公共危險物品(分級屬A型,數量為管制量8倍),周圍未設置擋牆,與設備標準第十三條第三款及第四款所列場所之安全距離應為多少公尺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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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類物品儲槽之儲槽空間容積計算,若上部設有固定式滅火設備者,其空間容積以其滅火藥劑放出口下方A公分以上,未達B公尺之水平面上部計算之。其中A、B值各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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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儲存場所儲存易燃性固體以外之第二類公共危險物品者,其位置、構造及設備若符合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七款至第十四款規定時,其儲存倉庫得設於幾層以上建築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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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存六類物品之數量在管制量二十倍以下者,建築物之一部分得供作室內儲存場所使用,其位置、構造及設備除應符合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十款至第十五款規定外,並應符合之規定中,下列何者有誤? |
A |
應設於牆壁、柱及地板均為防火構造建築物之第一層或第二層 |
B |
供作室內儲存場所使用之部分,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七十平方公尺 |
C |
供作室內儲存場所使用之部分,應以厚度七公分以上鋼筋混凝土或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地板或牆壁與其他場所區劃 |
D |
供作室內儲存場所使用之部分,出入口應設置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常時關閉式防火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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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氣分裝場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液化石油氣儲存場所證明書。證明書記載事項有變更時,管理權人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多久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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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消防法之規定,下列各項關於公共危險物品管理之敘述,何者有誤? |
A |
達管制量時,應在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以安全方法進行儲存或處理 |
B |
舉發人之單位主管、雇主不得因其舉發行為,而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
C |
場所之工作者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敘明事實或檢具證據資料,舉發違反安全管理辦法之行為 |
D |
舉發內容經查證屬實並處以罰鍰者,得以實收罰鍰總金額收入之一定比例,提充獎金獎勵舉發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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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關於消防法之處罰規定,何者有誤? |
A |
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且供營業使用場所,未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訂定消防防護計畫,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
B |
公共危險物品場所管理權人未依消防防災計畫執行危險物品管理必要之業務,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
C |
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發生火災時,管理權人未依消防防護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
D |
處理公共危險物品合計達管制量三十倍以上場所發生火災時,管理權人未依消防防災計畫執行有關危險物品管理必要之業務,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