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警察四等人員考試,#行政警察人員,#警察勤務概要, | |||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有關資料蒐集職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
有關集會遊行或其他公共活動期間,資料蒐集措施之相對人,原則上為危害肇因者,非參與者不得為該措施之客體,但於技術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原因,不可避免會被波及時,則例外亦應准予蒐集其資料 |
B |
為配合刑事訴訟法嚴格證據主義,健全人證之供述,警察為維護治安之必要時,得協調相關機關(構),於經常發生或經合理判斷可能發生犯罪案件之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含路段),裝設監視器,或以現有之攝影或其他科技工具蒐集資料 |
C |
警察為防止犯罪,於必要時,需以目視或運用科技工具蒐集個人資料,此一措施涉及憲法保障之一般人格權,在實施時必須遵循嚴格要件,以防止重大法益受具體危害或為預防重大犯罪有必要者,且經警察局長核准後,方得為之 |
D |
警察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取得之各項資料,於達成目的後,除為調查犯罪或其他違法行為,而有保存之必要者外,應即銷毀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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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內政部警政署新頒之「執行巡邏勤務中盤查盤檢人車作業程序」,何者並非執行階段之注意事項? |
A |
遇可疑人或車,應於盤查盤檢前,先報告勤務指揮中心登記實施地點、被盤查人外顯行為、衣著及車輛顏色、號牌等相關特徵資料 |
B |
受檢人無法查證身分且有抗拒攔停或逃逸之虞時,即可告知,得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7 條規定將其帶往勤務處所查證 |
C |
受盤查人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如異議有理由,應立即停止,如認異議無理由,得繼續執行 |
D |
遇攔停車輛駕駛人拒絕停車受檢時,即得以追蹤稽查方式,俟機攔停,必要時,並通報勤務指揮中心請求支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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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內政部警政署減化警察協辦業務,下列何者原則上警察不提供協助? |
A |
有關爆竹煙火之例行性檢查或取締 |
B |
有關違法食品安全稽查 |
C |
有關防疫藥劑噴灑人員安全維護 |
D |
有關空氣污染防制汽、機車排放之攔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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邇來警察人員執勤時駕駛汽機車及追緝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案件頻傳,造成警察人員、被追緝者及第三人傷亡,下列何者不是警察人員執勤時追緝車輛之原則? |
A |
執行巡邏、臨檢及備勤處理糾紛事故等勤務,考量警察人員執勤安全,以使用汽車為優先 |
B |
警備車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執行緊急任務,雖可主張道路絕對路權,仍應注意周遭環境交通狀況,以免發生危害 |
C |
警察人員現場執勤發現交通違規之處理,以當場舉發為原則,逕行舉發為例外 |
D |
客觀情勢判斷無法或不宜攔停車輛時,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3 條第 2 項終止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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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警察勤務條例規定,下列何者不是勤務方式之執行? |
A |
勤區查察、巡邏、臨檢、守望、值班及備勤等六大勤務,得視服勤人數及轄區治安情形,採用巡邏及其他方式互換之,但均以巡邏為主 |
B |
各級勤務機構因治安需要,得指派人員編組機動隊(組),運用組合警力,在指定地區執行巡邏、路檢、臨檢等勤務 |
C |
警察局或分局設有各種警察隊(組),依其任務,分派人員,服行各該專屬勤務 |
D |
共同勤務是由服勤人員依據勤務分配表,輪流交替互換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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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為嚴密治安顧慮人口之列管、查訪及防制再犯,落實治安顧慮人口查訪工作,訂有相關規定,有關治安顧慮人口之查訪作為,下列何者正確? |
A |
戶籍地警察機關發現查訪對象行方不明者,應通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分局協尋 |
B |
刑責區員警發現查訪對象有再犯或違法之虞時,除適時關懷、勸告或以其他適當方法,促其不再犯外,應陳報分局責由警勤區員警進行複查 |
C |
戶籍地分局列管查訪對象有入伍、在押、服刑、技能訓練、接受感化教育或出境逾三個月等動態,於查明日期、地點及起迄時間後,得暫停定期查訪,改為定期聯繫 |
D |
警勤區及刑責區員警執勤時,發現他轄分局查訪對象居住本轄超過三個月或有其他活動事實,應即時通報戶籍地分局確認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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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槍械彈藥查核清點作業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
領槍應放置領槍證,還槍時取回,不得槍與證同時存放或無槍無證 |
B |
值班人員應清點核對「員警出入及領用槍彈無線電手提電腦登記簿」內,登記領用及歸還之槍號、彈藥數量(印記)是否相符及是否符合勤務派遣 |
C |
所長或其職務代理人每日服勤時段應親自清點查核一次以上,並應檢視庫存彈藥封存情形 |
D |
領用及歸還人員,應於值勤臺應勤簿冊電子化系統內登記槍號、彈藥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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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內政部警政署新修正之「警察機關勤務督察實施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
A |
勤務督導分為駐區督導、分層督導(含機動督導)、專案督導及聯合督導等四類 |
B |
勤務督導之規劃,警察局由督察長、分局由督察組長按週實施,專業警察機關則由督察主管按旬實施 |
C |
勤務督察(導)為各級主官(管)及業務人員之責任,實施各項督考工作,特應注意警察風紀及成效 |
D |
勤務督察區分為警察局、警察分局及派出所等三級,由警察分局負責警勤區、刑責區工作之督導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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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為使執勤人員熟知勤務指揮系統、作業程序及各級指揮所開設時機,以提升指揮、調度、管制、協調及通報等功能,訂定「警察機關勤務指揮中心作業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
各級勤務指揮中心得遴派專責人員擔任執勤人員,並以十二小時或二十四小時更替方式執勤為原則 |
B |
巡邏勤務採定時報告為原則,其時距及次數由各警察分局自行規定,但每一小時不得少於一次 |
C |
初報首重時效,且主題應明確,案類應清楚;續報內容應周全完整,且不限次數;結報內容應條理有序,並有後續判斷 |
D |
各單位轄區內發生重大事故(情資)報告處理區分表所列案件,除循主官及業務系統陳報外,並應向勤務指揮中心通報,俾利勤務派遣及案件管制 |
#113年,#警察四等人員考試,#行政警察人員,#警察勤務概要, | |||
有關警察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
警察官制、官規、教育、服制、勤務制度及其他全國性警察法制,可交由直轄市、縣(市)執行之 |
B |
內政部警政署掌理全國警察行政,並指導監督各直轄市警政、警衛及縣(市)警衛之實施 |
C |
直轄市政府警察局,掌理各該管區之警察行政及業務 |
D |
刑事警察執行關於預防犯罪及協助偵查內亂外患重大犯罪之業務,兼受當地法院檢察官之指揮、監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