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警甄,#行政警察學系,#警察法規, | |||
關地方政府對於性交易事項之規劃及管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
不得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從事有意圖性交易或媒介性交易之廣告行為。 |
B |
於非都市土地從事性交易之區域,限於商業區範圍內。 |
C |
於都市計畫地區從事性交易之區域,限於以供遊憩為主之遊憩用地範圍內。 |
D |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因地制宜制定自治規則,規劃從事性交易之區域及其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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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警察對於有事實足認其有觸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虞者,對其無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之行為或生活情形,進行觀察及動態掌握等資料蒐集活動,其相關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
為預防危害,認有必要。 |
B |
經由警察分局長書面同意後。 |
C |
資料蒐集活動期間最長二年。 |
D |
得以目視或 GPS科技工具蒐集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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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事件,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認有足以排除執行之權利,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下列何者提起救濟? |
A |
向管轄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B |
向管轄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
C |
向標的物所在地區公所提起行政調解。 |
D |
向執行法院提起刑事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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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警察機關主管長官,係指地區警察分局長或其相當職務以上長官,依內政部令釋,有關該相當職務以上長官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
以職務等階、陞遷序列為唯一衡量基準。 |
B |
包括偵查隊隊長。 |
C |
包括連江縣警察局所屬警察所所長。 |
D |
無須兼顧機關組織特性之指揮監督層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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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違法、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臨檢行為,應許受臨檢人對執行臨檢之命令、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情事,於臨檢程序終結前,向執行人員提出異議,認異議無理由者,得續行臨檢,經受臨檢人請求時,並應給予載明臨檢過程之書面。上開書面性質及相關作為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
性質為行政處分。 |
B |
性質為事實行為。 |
C |
異議人不得提起行政爭訟。 |
D |
認異議有理由者,由分局長應即停止臨檢之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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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警械使用事件補償事項之協議成立與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
協議不成立,受理補償請求之機關,應逕行核定補償金額。 |
B |
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受理補償請求之機關應於協議成立之翌日起五日內送達請求權人,並作成送達證書。 |
C |
協議成立後,因協議書所生之爭議,請求權人須先經訴願程序提起救濟。 |
D |
對協議不成立,由受理補償請求之機關逕行核定補償金額者,請求權人無須先經訴願程序,得逕依行政訴訟法提起救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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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於 113 年 4 月 10 日 14 時許,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 MTR16 瓦斯步槍,並持之對空鳴槍。試問,警察對甲行為之處置,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
甲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
B |
未傷及任何人,故甲未違反任何法律,不罰。 |
C |
甲以一行為同時該當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及無正當理由鳴槍之二結果,從一重以無正當理由鳴槍處罰。 |
D |
甲以一行為同時該當無正當理由鳴槍及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之二結果,從一重以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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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請求權人就警械使用事件請求補償時,得向行政法院聲請為假處分,命受理補償請求機關暫先支付費用及相關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不正確? |
A |
依行政訴訟法之規定聲請假處分。 |
B |
請求權人受領暫先支付之費用後,於請求權人提起訴願經訴願駁回確定,不予返還。 |
C |
請求權人領取暫先支付之費用時,應填具收據。 |
D |
受領暫先支付之費用,應於給付補償金時扣除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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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警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規定,有關補償之請求權時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
依行政程序法於事件發生時起三年內辦理。 |
B |
依刑事補償法於事件發生時起七年內辦理。 |
C |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31 條第 4 項規定辦理。 |
D |
依國家賠償法於事件發生時起十年內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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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警械使用調查小組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
就警械使用致人死亡或重傷事件進行調查,但自行為終了之日起,已逾五年者不為調查。 |
B |
調查範圍在於釐清相關刑事責任。 |
C |
調查小組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
D |
內政部警政署督察室及教育組代表為調查小組之委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