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警甄,#行政警察人員,#刑事警察人員,#水上警察人員,#刑法, | |||
下列情境,何者成立刑法第 185-3 條不能安全駕駛罪? |
A |
甲吃完麻油雞後,騎機車遭警臨檢,經量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35 毫克,甲騎車時意識清楚,亦通過警察為其進行之生理平衡測試; |
B |
乙在朋友家喝酒聊天完後,騎腳踏車回家,雖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但騎車已歪歪扭扭; |
C |
丙從酒店應酬結束後,欲開車返家,自覺精神不濟,於車上休息,經警盤查進行酒測,量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 0.58 毫克; |
D |
丁隔日要返鄉過年,服用安眠藥準備就寢,卻突然想起忘了領錢,趕緊出門找提款機,昏昏欲睡之下撞上了路邊電線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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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
社會勞動屬刑法上的易刑處分; |
B |
褫奪公權屬刑法上的保安處分; |
C |
沒收屬刑法上的主刑; |
D |
強制治療屬刑法上的從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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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開車至乙住處,打算行兇殺乙,途中因心神不寧,未注意前方路況,不慎撞倒行人。甲下車察看,發現被撞傷的行人恰好就是乙,正中下懷,遂放任不管逕行離去,期待已身受重傷的乙傷重死亡。但由於事故地點恰好離醫院不遠,倒臥路中的乙很快就被經過的救護車發現,送醫救治後倖免於難。就上述事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
甲開車撞傷乙之行為,可構成殺人罪未遂犯; |
B |
因甲原本就打算殺乙,故開車撞傷乙時,已能預見乙將受傷,為有認識過失; |
C |
甲撞傷乙後,知乙可能傷重死亡,卻不救助,可構成殺人罪的不作為犯; |
D |
甲雖有意殺乙,但因犯行在醫院附近,無法使乙死亡,故屬不可罰的不能未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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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應重病患者的要求,為其執行安樂死,目前在我國刑法上應如何評價? |
A |
構成殺人罪; |
B |
構成加工自殺罪; |
C |
可主張業務上正當行為阻卻違法; |
D |
可主張被害人的同意阻卻違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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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吧服務生甲與酒客乙女搭訕。乙因心情不好借酒澆愁,醉到不省人事,甲心生歹念,將乙架出店外,假稱要幫乙叫車回家,卻是拖至防火巷內侵犯,以手指伸入乙之陰道中。甲之行為應依何罪名論處? |
A |
強制性交罪; |
B |
乘機性交罪; |
C |
強制猥褻罪; |
D |
乘機猥褻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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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何種行為,在我國刑法上未設處罰規定? |
A |
發現疑似爆裂物的東西卻未報警; |
B |
在網路上公開發文,呼籲大家拒繳地價稅; |
C |
在網路上散佈假消息,說某政黨的選舉造勢活動改期; |
D |
假扮成警察上街巡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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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租屋住在一棟老舊公寓中,因情場失意,在家中開瓦斯自殺。鄰居聞到樓梯間瀰漫著濃郁的瓦斯味,趕緊報警處理,警察破門救人,使甲免於一死。甲之行為應依何罪名論處? |
A |
第 173 條放火罪預備犯; |
B |
第 176 條準放火罪; |
C |
第 177 條漏逸間隔氣體罪既遂犯; |
D |
第 186-1 條無故引爆爆裂物未遂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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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偽造一張信用卡,送給不知情的女友乙,表示想要什麼都可以買。乙以為卡片為甲合法申辦,遂持該偽卡感應消費,購得手錶一隻。就上述事實,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
甲偽造信用卡後,將該卡送給乙消費使用,構成刑法第 201-1 條的偽造支付工具罪與意圖供行使之用而交付偽造支付工具罪,二者數罪併罰; |
B |
該偽卡係甲犯偽造支付工具罪所得之物,但因已贈與乙,非犯人所有,故無法沒收; |
C |
該手錶係犯罪所得之物,可諭知沒收; |
D |
乙持偽卡消費,是以詐術使店員陷於錯誤,而得到手錶一隻,構成第 339 條第 1 項詐欺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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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講話常爆粗口,無意中使家中幼子 X 學會了罵髒話。某日乙從甲家門外經過,X 對著乙罵「幹 X 娘」,乙聽了大怒,抱持砸死 X 也在所不惜的心態拾起石頭朝 X 扔去,X 閃開未被擲中,卻砸中後方剛好從屋內走出來的甲,造成甲右眼瘀青。關於乙上述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
乙欲殺 X 卻命中甲,屬客體錯誤; |
B |
乙對甲構成刑法第 271 條第 2 項殺人未遂罪,對 X 不構成犯罪; |
C |
乙對甲構成刑法第 284 條過失傷害罪、對 X 構成第 271 條第 2 項殺人未遂罪,二罪想像競合; |
D |
乙對甲構成刑法第 277 條第 1 項普通傷害罪、對 X 構成第 271 條第 2 項殺人未遂罪,二罪數罪併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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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向男友乙泣訴幼時遭父親 X 猥褻的往事,乙聽聞後建議甲毒殺 X。甲雖接受乙的建議,將毒藥摻入綠豆湯中,但後來終究因於心不忍,而將綠豆湯倒掉,沒有端給 X 吃。就上述事實,甲、乙之行為應依何罪名論處? |
A |
甲構成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未遂犯,乙構成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教唆犯; |
B |
甲構成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未遂犯,乙構成普通殺人罪教唆犯; |
C |
甲構成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預備犯,乙構成普通殺人罪教唆犯; |
D |
甲構成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預備犯,乙不構成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