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警甄,#行政警察人員,#警察勤務, | |||
執行取締酒後駕車勤務時,對於酒後駕車且已肇事,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值為每公升 0.15 毫克者,應: |
A |
原則上不移(函)送檢察機關,但如有其他證據,足以證明其確實不能安全駕駛者,應向當地管轄地檢署檢察官報告,並依其指示辦理 |
B |
檢附「刑法第 185 條之 3 第 1 項第 2 款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及其他相關佐證資料,移(函)送檢察機關 |
C |
逕向管轄地檢署檢察官報告,並依其指示辦理 |
D |
當場填製交通違規勸導單,人車放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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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執行解送人犯,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
解送人犯行車期間,可透過與嫌犯聊天方式套取進一步的偵辦線索 |
B |
人犯先上車再搜身 |
C |
以警備車解送人犯時,至少二人以上員警隨車內戒護 |
D |
人犯得坐於駕駛人背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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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地區派出所執行跨越警察局轄區之越區辦案時,應先通報何單位,由其轉報前往辦案地之警察局或專業警察機關知照或請求派員會同執行? |
A |
內政部警政署勤務指揮中心 |
B |
該管分局勤務指揮中心 |
C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
D |
該管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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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越區辦案未依規定通報,其懲處為: |
A |
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及其他相關規定從重議處 |
B |
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及其他相關規定議處 |
C |
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及其他相關規定從輕議處 |
D |
記大過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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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內政部警政署 108 年 2 月 19 日函(警署行字第 1080058950 號函)下達之「為建立合理勤休制度,使基層員警有充分休息時間避免過勞」案,有關勤務規劃,下列何者錯誤? |
A |
每日勤務時數以 8 小時為原則,無法因應需求時,以 10 小時為度 |
B |
於輪休前、後選擇 1 日,以 10 小時為原則編排 |
C |
為兼顧員警個人因素與意願,員警每日常態服勤 8 小時或可服勤 12 小時,應提出申請,授權該管分局長、大隊長及直屬隊長依據轄區治安及警力狀況等條件,綜合考量後核定 |
D |
勤務編排方式維持現行日勤及夜勤以一段式、遇有深夜勤則以二段式方式編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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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內政部警政署 109 年 9 月 24 日函(警署行字第 1090136318 號函)下達之「追緝車輛執行原則」,有關員警執勤時追緝車輛,下列何者正確? |
A |
發現通緝犯時,如有駕車逃逸之情形,原則不追車 |
B |
交通違規攔查不停,屬一般行政罰,原則採追蹤稽查方式追車 |
C |
經攔停後發現有犯罪事實而駕駛人駕車逃逸時,原則不追車,採事後查緝方式偵辦 |
D |
經攔停後發現有犯罪事實而駕駛人駕車逃逸時,若所犯顯係為最重本刑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此時以選擇不追車為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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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內政部警政署 101 年 4 月 5 日函(警署刑司字第 1010001858 號函)下達之「重申有關拘捕、留置及解送人犯之加銬方式規定」,有關人犯加銬方式,下列何者正確? |
A |
解送人犯時,以前銬為原則,但有安全考量時,仍得採後銬,且應由執勤員警綜視現場狀況,以防範脫逃及安全考量為首要,並注意比例原則,合宜使用 |
B |
人犯自逮捕至偵訊前,應以實施前銬為原則,惟考量體型、身體因素等不宜採取前銬者,仍得採取後銬 |
C |
解送人犯時,以前銬並加銬腳踝為原則 |
D |
將人犯帶回駐地偵訊至解送前,以採後銬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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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內政部警政署訂發警察人員使用槍械規範之規定,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遇下列何情形,得逕行射擊? |
A |
有事實足認持有致命性武器或危險物品意圖攻擊警察人員或他人,將危及警察人員或他人生命或身體時 |
B |
犯罪嫌疑人意圖駕駛交通工具攻擊警察人員或他人時 |
C |
警察人員防衛之重要設施有遭受危害之虞時 |
D |
犯罪嫌疑人持有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遵從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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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外勤員警勤餘時段無須一律在勤務機構待命服勤,且於勤餘時段在勤務機構待命服勤之人員得報領超勤加班費等規定,始自內政部警政署下列何函令之下達實施? |
A |
民國 83 年 3 月 9 日函下達「警察勤務現階段作法」 |
B |
民國 84 年 10 月 11 日函下達「強化警察勤務功能策進作法」 |
C |
民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函下達有關「警察勤務規劃、編配與執行」案 |
D |
民國 108 年 2 月 19 日函下達「為建立合理勤休制度,使基層員警有充分休息時間避免過勞」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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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取締酒後駕車同車乘客作業程序,應放行該車乘客之情形,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
汽機車駕駛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值為每公升零點二四毫克(B)該乘客為汽車運輸業乘客 |
B |
經查證身分,該乘客年齡為六十六歲又五個月 |
C |
經查證身分,該乘客年齡為十七歲又五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