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三等警察,#刑事警察人員,#犯罪偵查學, | |||
下列何者不屬於偵查中辯護人之權限? |
A |
檢閱、抄錄或攝影卷宗及證物 |
B |
詢問完畢後令犯罪嫌疑人閱覽筆錄時,協助閱覽 |
C |
無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第 2 項但書情形,得於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在場 |
D |
證人指認犯罪嫌疑人時,該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得在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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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歲中學生甲暑假打工,因工作輕鬆賺錢快而擔任詐騙集團車手,於某次與已成年之同夥乙至外縣市收取被害人款項之際,遭埋伏警察依現行犯逮捕,試問下列關於本案之處理,何者正確? |
A |
甲觸犯刑法第 339 條之 4 第 1 項第 2 款加重詐欺罪,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之相關規定,應移送至少年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少年法院或地方法院設少年法庭 |
B |
甲於警詢中供述,其國小甫畢業 12 歲之鄰居丙亦是詐騙集團車手,因故此次一同前來。警查獲知上情後,得依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之 1 逕行拘提丙 |
C |
警察機關於詢問甲時,基於保護少年刑事犯罪人,不論有無合理原因或是否情況急迫,均應通知甲之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其他適當之人陪同在場 |
D |
少年甲遭逮捕後,送回警局已是夜間 11 時,惟仍得針對甲之姓名、年齡、籍貫、職業、住居所等進行詢問,以查驗其人有無錯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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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遇有重大案件,報紙媒體大肆追蹤報導,甚至成為政論節目熱門話題,「偵查不公開」再度引起討論。下列有關「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應遵守「偵查不公開」義務 |
B |
被告雖非「偵查不公開」規範對象,惟檢察官、司法警察人員得曉示被告如公開或揭露偵查中所知悉程序或內容對案件之可能影響。實務上尚且包括檢察官得按刑事訴訟法有串證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 |
C |
依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基於公共利益之維護或合法權益之保護,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必要時,偵查機關或偵查輔助機關得適度公開或揭露被告、少年或犯罪嫌疑人之具體供述及是否自首或自白 |
D |
檢察官偵查終結,依法提起公訴,案件已繫屬法院時,即無「偵查不公開」原則之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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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警察偵查犯罪手冊」及「刑事鑑識手冊」之規定,下列有關記錄跡證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
槍枝應視個案情況及必要性,採取指紋、射擊殘跡或生物跡證等,如有同時採取二種以上跡證之需要時,採證之順序以便利為原則 |
B |
刑案現場採證標的,包括因犯罪所遺留或遺棄之物,如嫌犯遺留之包裝紙,菸蒂,口香糖殘渣等 |
C |
警察人員實施刑案現場保全,進入現場者,須著必要之防護裝備(如帽套、手套、鞋套等),以免破壞現場跡證 |
D |
有關火(炸)藥及爆炸遺留物之處理原則,爆炸點周遭疑為火(炸)藥附著物,宜全部採集送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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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何者不屬於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規定所列舉辦理警政署刑案資料之查詢、提供及運用時,應遵守之法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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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案件被告,何者於偵查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通知依法設立之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為其辯護? |
A |
吸食大麻後打傷路人而無法完全陳述之外國人 |
B |
與朋友共同犯重傷害罪之原住民青年 |
C |
酒後妨害公務並打傷外國駐台代表兒子的大學生 |
D |
誹謗退休後居住於我國之前外國駐台代表之候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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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拘提或逮捕現行犯,得經檢察官之許可,不予解送,下列何種案件不適用之? |
A |
中華民國刑法第 310 條第 2 項散布文字、圖畫毀損他人名譽之誹謗罪 |
B |
中華民國刑法第 266 條第 2 項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 |
C |
中華民國刑法第 150 條第 1 項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罪之下手實施者 |
D |
中華民國刑法第 161 條第 1 項脫逃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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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有關警詢及筆錄製作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
詢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錄音及錄影,應自開始詢問其姓名、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時起錄,至詢問完畢時停止,其間始末連續為之 |
B |
無辯護人之犯罪嫌疑人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在辯護人到場前,仍得繼續訊問 |
C |
犯罪嫌疑人於夜間經拘提或逮捕到場,為查驗其人有無錯誤者,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得於夜間詢問之 |
D |
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應給予辯明犯罪嫌疑之機會;如有辯明,應命其就始末連續陳述;其陳述有利之事實者,應命其指出證明之方法,並於筆錄內記載明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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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慣犯甲男與髮妻乙女離異後,對乙女舊情未了,企圖復婚經常撥打乙女電話,且不定時前往乙女工作地點徘迴,等待乙女下班。乙女不堪其擾,就近前往現居地之保三總隊第二大隊隊部報案。關於乙女之報案,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
A |
甲、乙固曾有婚姻關係,但甲之跟蹤騷擾行為明顯違法,仍應適用跟蹤騷擾防制法關於保護令之規定 |
B |
甲經警察機關書面告誡後 2 年內,再為跟蹤騷擾行為者,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
C |
保三警察總隊受理跟蹤騷擾案件後,應移請管轄警察機關接續辦理 |
D |
司法警察官為調查甲男犯罪情形、蒐集證據,認有調取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之必要時,不受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11 條之 1 第 1 項最重本刑 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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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關於「各級警察機關處理刑案逐級報告紀律規定」及「警察偵查犯罪手冊」有關受理報案規定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
普通刑案之發生與破獲雖無須通報偵防中心,但經發現未填報刑案紀錄表,不論是否於時限內補行填報刑案紀錄表,均視為匿報 |
B |
各級單位或員警個人接獲報案,如非屬其管轄責任之案件,應即迅速通知管轄分局勤務指揮中心處理,以免貽誤偵辦時機 |
C |
受理告訴乃論案件,除應詢問告訴人是否提出告訴,並記明筆錄,若屬相對告訴乃論之罪,並應告知告訴人應指明犯罪行為人 |
D |
警察機關受理事涉兩岸地區之刑事案件,以被害人或報案人戶籍所在地為管轄單位,不得以發生地或涉案人在大陸地區而拒絕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