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警察三等人員考試,#刑事鑑識人員,#犯罪偵查, | |||
在警察偵查犯罪手冊中,下列何者不是受理報案與通報管制及支援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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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16 號判決公告之日起至修法完成前,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對於經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依刑事訴訟法第 205 條之 2 規定,以非侵入性方式採取尿液之程序,下列何者最正確? |
A |
情況急迫時,得採取並應於採尿後 3 日內陳報該管檢察官許可 |
B |
對於採取尿液之陳報,檢察官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 5 日內撤銷之 |
C |
受採尿者得於受採取尿液後 10 日內,聲請該管檢察署檢察官撤銷之 |
D |
非情況急迫時,應報請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始得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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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受理告訴乃論案件,除應詢問告訴人是否提出告訴,並記明筆錄外,尚應注意事項及相關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
A |
是否逾越 6 個月之告訴期間,但得為告訴之人有數人者,其 1 人遲誤期間者,效力不及於他人 |
B |
經告訴權人表明暫不提告時,無須載明於相關文書內,但應提醒其注意證據蒐集及保存與告訴時效 |
C |
對於共犯之 1 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其他共犯 |
D |
遇被害人死亡、無得為告訴之人、得為告訴之人不能行使告訴權或撤回告訴等情形之一者,無須移送檢察官核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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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刑事訴訟法與警察機關執行搜索扣押應行注意事項,對於偵查中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24 小時內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
司法警察(官)得未經檢察官指揮逕行實施搜索,惟執行後應於 12 小時內陳報該管法院補核發搜索票 |
B |
司法警察(官)得逕行實施該搜索,執行後應於 3 日內陳報檢察官,俾檢察官陳報法院 |
C |
司法警察(官)執行檢察官指揮之逕行搜索完畢後,應於 24 小時內以密件封緘回報檢察官,俾檢察官陳報法院 |
D |
司法警察(官)受檢察官指揮執行逕行搜索,應請其簽發指揮書,如以言詞為之者,應將其指揮內容詳載於公務電話紀錄簿,執行完竣後應請求補發指揮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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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警察機關處理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帳戶帳號案件作業程序之相關規定,關於告誡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
告誡處分管轄機關為帳戶開戶人現居住所在地之警察分局 |
B |
告誡處分屬於行政罰法第 2 條第 4 款警告性裁罰處分,為警告性質之行政處分 |
C |
經查證行為人於收受告誡處分書 3 年內再犯情形,應由告誡分局移送地方檢察署,毋須再開立告誡處分書 |
D |
告誡分局接獲查緝單位移轉之帳號、帳戶存簿、交易明細、帳戶(號)開戶人申登資料證明等,應於 3 個月內完成告誡及移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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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之 1 及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規定,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遇有情況急迫,不及報告檢察官者,得逕行拘提之,下列情形何者正確? |
A |
因現行犯之供述,有相當理由認為正犯或共犯嫌疑重大者 |
B |
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但所犯顯係最重本刑為 1 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不在此限 |
C |
在執行或在押中脫逃者 |
D |
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 3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大,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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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警察偵查犯罪手冊中所規範網路犯罪案件之處理程序,下列何者正確? |
A |
涉及駭客入侵、網路攻擊、網路洗錢或惡意程式等特殊或跨轄案件者,應先請求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辦無效後,才得請求警政署刑事局協助偵辦 |
B |
對於使用於網路犯罪之電腦執行搜索時,應讓受搜索人與電腦保持相當距離,避免受搜索人接觸電腦刪除檔案及證據 |
C |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保障個人資料意旨,警察機關不得請求向網際網路服務業者、學校或相關業者查詢用戶個人資料或相關紀錄 |
D |
執行網路犯罪案件搜索前置作業基於避免釣魚偵查犯罪嫌疑,不得依據民眾檢舉或主動上網發現非法網站蒐集相關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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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下列情形何者錯誤? |
A |
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合理懷疑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確實在內者 |
B |
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合理懷疑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內者 |
C |
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 |
D |
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經盤查而逃逸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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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監察是警察偵查犯罪重要手段,有關通訊監察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
辦理通訊監察聲請案件應由機關首長、刑警大隊大隊長或分局長從嚴審核決行,但情況急迫時,得先由業務單位主管代為決行後再補陳核閱,或逕予二層決行 |
B |
偵辦最重本刑 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為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認有調取通信紀錄之必要時,得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調取票 |
C |
偵辦最輕本刑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強盜、搶奪、詐欺、恐嚇、擄人勒贖,及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而有需要時,得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向檢察官聲請同意後,調取通信紀錄 |
D |
執行通訊監察作業,應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及其施行細則與警察機關執行通訊監察管制作業要點辦理,本諸公平、公正原則,並嚴守業務機密,不得違法監察或洩漏提供、使用監察所得之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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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偵查中為保障人權,犯罪嫌疑人得選任辯護人,有關偵查中辯護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
偵查中選任辯護人應以律師為限;每一犯罪嫌疑人選任之辯護人不得逾 3 人 |
B |
偵查中之辯護人於詢問犯罪嫌疑人時,除有事實足認其在場有妨害國家機密或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或妨害他人名譽之虞,或其行為不當足以影響偵查秩序者情形外,得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在場,並得陳述意見,然不得以手寫方式札記詢問要點,避免偵查機密洩漏 |
C |
辯護人得依刑事訴訟法第 34 條第 2 項規定,接見受拘提或逮捕之犯罪嫌疑人,或與其互通書信,惟應受同條項但書規定之限制,接見時間不得逾 1 小時,且以 1 次為限 |
D |
偵查中之辯護人不得檢閱、抄錄或攝影卷宗及證物,亦不得於執行搜索或扣押時在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