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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餐廳向食品原料商乙購買辣椒粉一批,雙方交付商品及價金後,辣椒 粉檢驗出含有工業用染劑蘇丹紅色素,甲以乙未依債務本旨給付,以郵 寄掛號信函至乙住所方式,欲解除與乙之買賣契約,並請求返還價金及 賠償相關費用,惟郵差因不獲會晤乙,乃製作招領通知單置於乙之信箱, 招領期滿未經領取,郵局於信封加蓋「招領逾期退回」之戳記而退回。 試分析甲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有無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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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駕駛 A 客運公司之營業大客車,某日行經某路段附近時,因 B 工程公 司未依規定封鎖施工現場路口,且有起重機吊臂過重之人為疏失,致 B 之 起重機吊臂失重掉落,大客車之車體因而毀損並造成乘客乙死亡。B 賠償 乙之繼承人新臺幣(下同)450 萬元,並與乙之繼承人簽訂和解契約,內 容記載「…和解金不包含乙方依保險契約所請領之保險金額。…乙方承諾 受領和解金後,不再對本工程相關單位為任何之請求或主張。」等語。A 投保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 C 保險公司依法賠付被害人乙之繼承人 150 萬元後,向 B 求償。試問 A 依運送契約應否對乙負賠償責任?B 與乙之 繼承人簽訂之和解契約有無影響 C 代位對 B 的求償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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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為 A 建物 5 樓的區分所有權人,該建物 5 樓自民國 110 年起有室內漏 水問題,經委請 B 專業公司鑑定,漏水問題確定係因建物頂樓防水失效 所致。甲即前往建物 1 樓至 4 樓拜訪區分所有權人乙、丙、丁、戊,以 討論修繕頂樓漏水事宜,惟乙等區分所有權人不願共同分擔修繕費用。 幾經申請至區公所協調,乙等均避不見面,甲遂委請 B 進行該頂樓修繕 漏水工程,共計支出 45 萬元。試問依民法規定,甲得否主張修繕費用應 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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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男與乙女於民國(下同)56 年間結婚,婚後育有 1 子 1 女,自 80 年 間起經常爭吵,曾於 89 年間簽立離婚協議書,但未辦理離婚登記。甲於 95 年起定居臺北,乙則選擇居住在嘉義。甲於 107 年間訴請裁判離婚, 並自承於 98 年間與丙女交往,法院認為甲乙長期分居為事實,但其婚姻 發生破綻之原因甲仍有責任,故判決甲男之請求無理由。試分析本件法 律適用及當事人法律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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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於民國(下同)111 年 3 月 15 日向管轄法院起訴,主張乙於 109 年 4 月 1 日向甲借款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約定借期一年,未料乙屆期 經屢次催討仍不返還,故依借款返還請求權起訴請求乙返還 200 萬元及 利息。請問:如甲起訴狀上同時表明其於 110 年 3 月 13 日時,曾應乙之 請求,同意展延清償期限 2 年,在此情形下,法院應如何審查甲所提訴 訟之合法性或有理性?又若甲乃聲請法院對乙所積欠之 200 萬元發給支 付命令,書狀上為上述同意清償期展延之陳述,法院應為如何之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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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以乙為被告,起訴請求乙應將登記為乙所有之 A 地所有權登記塗銷並 返還 A 地予原告,其理由主張:乙與甲之間並無買賣合意,彼此間所為 買賣契約及所有權移轉之合意均係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應屬無效,因而 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及所有權妨害除去請求權之規定,請求乙返還 A 地 及塗銷登記。請問:本件就甲與乙之間買賣契約與所有權移轉之合意是 否係基於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事實一節,應由甲或乙負舉證責任?若一審 訴訟繫屬中,乙將 A 地所有權移轉予不知情之丙,則乙是否仍具當事人 適格?若甲認為乙及丙間之買賣契約乃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請求法院命 乙提出該買賣契約書,乙是否有提出之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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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以其妻乙為被告,起訴主張乙與丙男於民國 112 年 5 月 28 日在臺北 市中正區某處發生性關係,該婚外情事實已造成雙方婚姻關係破綻,爰 請求准兩造離婚;而為慮及法院若認為離婚事由有舉證不足之情形,乃 並備位請求已離家多年之乙應履行同居義務。如一審法院判決主文為 「原告離婚請求駁回。被告應與原告履行同居。」而原告未提起上訴,被 告對於履行同居之裁判不服,則被告應如何提起救濟程序?在該救濟程 序中,如甲擬對於離婚敗訴部分聲明不服,甲應如何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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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事實體驗公證」?請舉例說明之。並說明公證人得為「事 實體驗公證」之法律依據及公證人所製作「事實體驗公證書」之法律上 效力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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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人辦理私文書正本與影本相符之認證時,發現該私文書所載內容有 違反法令及無效之法律行為之情事,是否仍應予以認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