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司法人員三等考試,#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強制執行法與非訟事件法, | |||
甲為大大公司之股東,依公司法第 245 條向法院聲請「繼續六個月以上,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得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 必要性,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法院受理之後,經函請各律師公會 及利害關係人及聲請人,均無意願擔任檢查人,法院可否以「經多方函 詢均無從選派檢查人」而駁回聲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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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甲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形,債權人乙於民國(下同)112 年 7 月 12 日具狀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聲請宣告甲破產,臺北 地院於同年月 20 日裁定宣告甲破產,並為破產法第 64 條規定之處置, 嗣乙於同年 8 月 8 日具狀撤回本件破產宣告之聲請,臺北地院應如何處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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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甲於民國(下同)112 年 6 月 6 日,獲得債務人乙應給付借款新 臺幣 500 萬元之確定終局判決,惟未據之聲請對乙為強制執行,另一債 權人丙於同年 7 月 7 日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聲請宣告 乙破產,臺北地院於同年月 15 日裁定宣告乙破產,選任丁為破產管理 人,並定申報債權之期間至同年 9 月 9 日止,甲迄同年 10 月 10 日始向 丁申報上揭借款債權,該借款債權得否就破產財團受清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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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第 149 條前段規定破產債權人,其債權未能依調協或破產程序受 清償之部分,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73 條第 1 項規定,債務人依更 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已申報之債權未受清償部分及未申報之債權,其 法律效果各如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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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生債務人有固定收入,扣除支出無餘額,但有 1 張解約價值新臺幣(下 同)60 萬元之投資型保單,經其提出更生方案:以 1 個月為 1 期,共分 60 期;並陳明:每期除就月收入提出 1 元外,另就保單價值 60 萬元攤 提於 60 期清償,每期清償 1 萬 1 元。該更生方案經送債權人書面表決 而未可決,則法院可否就該更生方案逕行認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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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中,檢察官提出被告甲在警詢時的自白筆錄及錄音檔案作為證據之 一。在調查證據時,甲爭執筆錄的內容與當日自己的陳述有出入,法官 當庭播放警詢時的錄音檔案,不料發現其品質極差,完全無法分辨是否 為甲的聲音或是其內容為何。試問自白筆錄有無證據能力?請詳述理由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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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在偵查結束後,就涉犯殺人未遂罪的嫌疑人甲提起公訴。在審判 中,甲未選任律師為自己辯護,法院也沒有為其指定辯護人。法院審判 後,認檢察官所提出的證據未能證明甲犯罪,諭知無罪判決。檢察官不 服,提起上訴,主張之一是法院未為甲指定辯護人,訴訟程序違法。試 問檢察官的主張是否有理由?請附理由詳細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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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甲在巡邏時,發現棄置在路邊的機車為先前被害人報案失竊之物,於是陳報檢察官。檢察官命甲予以扣押。在審判中,檢察官提出該贓車 作為證據,證明被告乙的犯罪事實。試問檢察官命警察扣押的機車有無 證據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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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 4 條規定:「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其中「一般法律原則」,是否包括「期待可能性」原則?此一原則應如何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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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是否得以受執行義務人已具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人壽保 險契約」為執行標的?若可以,行政執行分署應如何就該「人壽保險契 約」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