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三等警察,#行政警察人員,#警察政策與犯罪預防, | |||
荷蘭政府自 1984 年體驗到犯罪預防的重要,於 1985 年提出名為「社會與犯罪」(Society andCrime)的犯罪預防計畫。關於該計畫內容的說明,下列何者錯誤? |
A |
透過物理環境與結構工程的良好設計,減少犯罪行為發生的機會 |
B |
在公共場所以及犯罪發生率較高的地區設置監視設備 |
C |
強調社會治安問題須皆由司法部門或警察部門來執行 |
D |
強化青少年對大眾及社會的依附 |
#114年,#三等警察,#行政警察人員,#警察政策與犯罪預防, | |||
關於刑事司法體系與社區犯罪預防模式兩者之比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
就犯罪問題(對象)而言,刑事司法體系模式處理失序、恐懼、嚴重犯罪;社區犯罪預防模式處理指標犯罪 |
B |
就組織設計而言,刑事司法體系模式為分權機構;社區犯罪預防模式為中央化組織 |
C |
就犯罪控制的優先順序(功能)而言,刑事司法體系模式在預防和控制犯罪;社區犯罪預防模式在逮捕和處理違法者 |
D |
就警民關係而言,刑事司法體系模式中的警察保持中立和疏離;社區犯罪預防模式的警察代表社區行動 |
#114年,#三等警察,#行政警察人員,#偵查法學與犯罪偵查, | |||
司法警察官甲正在調查某 A 製造槍枝之案件,為了追查製造槍枝之 處所,數度跟蹤 A,但很快被機警的 A 發現並技巧性的擺脫跟追, 甲在無計可施的情況下,上網購得全球定位防丟器,在捷運車上趁機 靠近 A 並將全球定位防丟器偷偷置入 A 的手提袋,藉此順利追蹤 A 的行蹤。第二天 A 買了一個新的手提袋,而將原有的手提袋丟棄, 防丟器也因而被一併丟棄失效。第三天,甲索性潛入 A 的私人車庫, 將全球定位追蹤器安裝在 A 的轎車保險桿內側,此次順利追蹤 A 的 行動軌跡二個禮拜,終於追蹤到 A 製造槍枝的處所。請就上述甲對 A 所為之各個偵查措施,分別附理由指出合法及不合法之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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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警察為了調查甲殺乙之案件,分別通知犯罪嫌疑人甲和目擊證人丙 到派出所說明,並於案發後即刻前往醫院詢問乙,對甲、乙、丙三人 之詢問均做成筆錄。甲陳述:「凶刀丟棄在某大水溝裡」,A 警循線 尋獲該把凶刀,但當初詢問甲時,為了偵查便利,故意不告知甲得保 持緘默及選任辯護人。丙陳述:「有看到甲用刀刺向乙」,但在法院 審理時翻供稱:「未看到甲殺乙」。乙陳述:「是被甲用刀刺中腹部 才受傷的」,法院開庭時,乙因傷重已於醫院死亡。請問上述 A 警察 對甲、乙、丙所做的調查筆錄及所尋獲之凶刀有無證據能力?請分別 附理由說明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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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犯罪現場之封鎖,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
犯罪現場初期封鎖應儘量縮小範圍,以利後續管理;現場人員之進出,不論是警察或其他人均須指揮官之同意;許可進入現場者,應穿著必要之防護設備,以免破壞跡證 |
B |
現場警戒人員除負責警戒封鎖線外,並應觀察圍觀群眾之可疑動靜,蒐集有利破案之情報線索;必要時,得以照相、錄影或錄音等方式為之 |
C |
初抵現場人員應使用帳篷、雨棚或其他物品保全跡證;為避免跡證遭受風吹、雨淋或日曬等自然力之破壞,應儘速將所有跡證移回警局保存 |
D |
現場封鎖應使用封鎖帶、標示牌、警示閃光燈或其他適當器材,必要時並可向法院申請許可,同步實施交管措施,以保持現場完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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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夜間搜索之案例,下列何者是為合法? |
A |
警方於晚間 12 點到 A 所經營之 KTV,該 KTV 門口亮著招牌燈,但實際上已經停止營業,並且上鎖;警方未確認營業狀態,即破門搜索 |
B |
警方下午 5 點開始在 B 的住宅進行搜索,晚間 7 點因故中斷(離開現場),晚間 11 點再自行返回繼續搜索 |
C |
警方於晚上 9 點持搜索票到 C 經營的旅館,雖然大廳仍開燈,但實際上已停止接待顧客,僅有員工打掃,警方未經負責人同意即進行搜索 |
D |
警方下午 3 點到 D 所經營之營業中酒吧搜索,搜索進行至晚上 8 點仍未結束,期間酒吧正常營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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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偵查中辯護人之權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
A 律師到場後,被司法警察以避免影響偵查為由,只准許 A 律師手寫筆記,而僅能記錄警察的問題,不得記錄犯罪嫌疑人之回答,避免串證 |
B |
B 律師到場後,警察允許 B 律師在場協助詢問,並在詢問結束時以口頭說明律師有在場一事,也讓其協助閱覽筆錄 |
C |
C 律師到場後,警察准許 C 律師在場協助詢問,但礙於個資保護,警察堅持只能由犯罪嫌疑人單獨閱覽警詢筆錄,拒絕讓 C 律師協助閱覽 |
D |
D 律師到場後,警察准許 D 律師在詢問過程中以手寫方式記錄要點,並在詢問結束後協助犯罪嫌疑人一同閱覽筆錄,也在筆錄記明辯護人在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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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檢察官與警察間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
二級司法警察官,如警察官長(分局長、刑警大隊長、專業警察大隊長)偵查犯罪時,僅須依照自己上級長官指示行動,不必直接聯繫檢察官 |
B |
檢察官對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移送之案件,認為調查未完備時,就司法警察的部分可以直接發回、限時命其補足;但司法警察官之部分,應聯繫其上級處理 |
C |
司法警察官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必要時得封鎖現場,進行即時勘察,但重要處分仍需依法律規定事先獲得檢察官或法院之核准 |
D |
警察機關與檢察機關在行政體系上互不隸屬,警察機關為犯罪偵查專業,在具體案件中有權獨立決定偵查方向,檢察機關則是作為法律專業,提供法律程序指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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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警察機關處理家暴案件之程序重點,下列何者錯誤? |
A |
在完成身分識別方面,要了解當事人關係是否為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家庭成員或年滿 14 歲以上遭未同居親密關係加害人施暴保護範圍 |
B |
在查明保護令狀態方面,包括有無保護令、保護令之效期及款項,如有違反家暴防治法之情事,應即時啟動相關保護措施 |
C |
關於啟動安全措施方面,包括聲請保護令、護送安置或就醫、查訪告誡相對人、及視個案轉介網絡單位進行戒癮治療等其他必要危害防止措施 |
D |
在責任通報方面,執行職務知有疑似家暴,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 24 小時,如有違反,得處新臺幣 6 千元以上 3 萬元以下之罰鍰 |
#114年,#三等警察,#行政警察人員,#偵查法學與犯罪偵查, | |||
警員甲於西門町徒步區執行盤查勤務,攔查到通緝中之 A。在盤查過程中,A 突然跳上自小客車,並急速駕車試圖衝撞周遭人潮,當時現場人流密集,部分群眾已因閃避不及跌倒受傷。警員甲判斷若不即時制止,恐將釀成重大死傷,遂拔槍意圖擊破車輛前輪輪胎以阻止車輛暴衝。在開出第一槍時,子彈穿透擋風玻璃,擊中 A 之腹部,造成其大量出血,送醫後宣告不治死亡。事後調查發現:當時甲距離 A 車輛約 8 公尺,且 A 已加速衝撞方向為人潮密集區;現場還有其他巡邏員警與群眾,並無明顯掩護物可迅速阻擋車輛行進;員警甲共射擊 2 發,僅第一發誤中 A,第二發未命中。下列關於警員甲之射擊行為的描述,何者正確? |
A |
甲使用槍械未先行口頭告知,已違反比例原則,因此射擊違法 |
B |
甲以槍械射擊車輛導致 A 死亡,因結果重大超過預期,因此構成違法使用槍械 |
C |
甲應等待車輛衝撞人群傷亡之後,再行開槍制止,提前射擊違反必要性原則 |
D |
甲在無掩蔽物、短距離且 A 已加速衝撞人群之情形下,基於制止重大危害而射擊,符合警械使用合法條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