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三等考試,#司法人員三等考試,#公證人,#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民事訴訟法, | |||
甲為A地(600平方公尺)之所有權人,甲長年旅居國外,某日A地遭乙無權占有並興建B屋。嗣後乙再將B屋出租於丙,甲回國探親時發現丙居住於該屋。甲乃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及前段規定,起訴請求丙拆屋還地,並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丙返還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回溯計算5年之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丙則抗辯:B屋並非伊所建,伊僅係向某乙承租該屋云云。又假設A地之土地,市價為新臺幣(下同)2,000元/平方公尺,公告現值為1,500元/平方公尺,申報地價為1,200元/平方公尺,B房屋之課稅現值為70萬元,試問: |
#112年,#三等考試,#司法人員三等考試,#公證人,#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民事訴訟法, | |||
甲公司承包乙鐵路公司之坡道工程,甲公司經乙公司同意,再將工程轉包於丙工程行,丙工程行為獨資商號,由王一經營,某日王一於工程中午休息時,在坡道上停妥車輛後,疏未注意竟忘了拉手煞車,致車輛因坡度而下滑至旁邊之鐵軌,適有一輛火車經過而撞擊該車輛,並造成大量人員傷亡。試問: |
#112年,#三等考試,#司法人員三等考試,#公證人,#公證法與非訟事件法, | |||
不具原住民身分之乙欲購買由原住民甲所有之原住民保留地A地作為經營溫泉民宿之用,然為規避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第2項、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原住民保留地之承受人應以原住民為限之規定,乃與原住民丙成立借名登記契約,以丙名義與甲簽訂買賣契約,甲以該地為乙設定地上權後,將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丙。就前開乙丙間之借名登記契約、甲丙間之買賣契約、甲為乙設定地上權及將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丙之行為,三人請求公證人予以公證或認證。請附理由說明公證人應否准予辦理? |
#112年,#三等考試,#司法人員三等考試,#公證人,#公證法與非訟事件法, | |||
甲將其所有之A屋出租予乙,雙方約定:租賃期間自民國110年1月1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共計2年,租金每月新臺幣3萬元,應於每月首日以現金支付,並偕同前往經遴任僅辦理文書認證之丙律師事務所辦理公證。丙律師依據甲、乙兩人之陳述,作成房屋租賃契約公證書,公證書並載明:承租人乙如不依約定日期給付租金,或不於租賃期間屆滿時交還房屋者,均應逕受強制執行。請附理由說明:本件房屋租賃契約公證書之執行效力如何?如甲持此公證書向法院聲請對乙強制執行,法院並據以執行時,乙應如何請求救濟? |
#112年,#三等考試,#司法人員三等考試,#公證人,#公證法與非訟事件法, | |||
甲(住所設於彰化)向乙(住所設於臺中)借款新臺幣100萬元,同時簽發到期日為民國112年5月1日之同額本票一紙,交付乙收執。應乙之要求,甲再邀同丙(住所設於南投)共同於發票人欄中簽章,但本票上並未記載發票地及付款地。到期日屆至,乙將本票提示不獲兌現,即列甲、丙為相對人,聲請法院為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以下簡稱本票裁定事件)。請附理由說明下列問題: |
#112年,#三等考試,#司法人員三等考試,#公證人,#公證法與非訟事件法, | |||
在收養認可事件中,於法院裁定前,如收養人或被收養人死亡,程序是否有承受、續行之情形?法院應如何處理?請附理由說明之。 |
#112年,#三等考試,#司法人員三等考試,#公證人,#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 | |||
A地所有人甲訴請無權占有人乙返還該地,於取得勝訴確定判決後,聲請強制執行前,發現地上有乙建造之B屋。甲持該判決聲請強制執行返還A地時,一併聲請強制執行拆除B屋,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 |
#112年,#三等考試,#司法人員三等考試,#公證人,#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 | |||
債權人甲取得命債務人乙商店(合夥團體)給付價金新臺幣100萬元之確定判決,持以聲請對乙商店之合夥人丙為強制執行,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如丙受執行時主張其在甲對乙起訴以前已經退夥,應如何謀求救濟? |
#112年,#三等考試,#司法人員三等考試,#公證人,#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 | |||
一國法院所為之確定判決,於非判決國法院為何可能需要被承認?其受承認時,學理與各國立法例上,大致有何種不同規範態度與立法方式?此外,我國現行法制在對外國判決(不含大陸與港澳)之承認與執行上的規定是如何? |
#112年,#三等考試,#司法人員三等考試,#公證人,#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 | |||
德國人A住於臺北,受僱於我國B軟體公司,雙方契約中約定A於任職B軟體公司期間之電腦程式軟體創作(系爭軟體),其權利歸屬雙方共有。契約並約定以新臺幣結算薪資跟系爭軟體出售之權利金。但契約並未約定契約之準據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