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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民甲於民國(下同)112年5月10日簽發一張以A銀行新莊分行為付款人之支票予乙,票載發票日為112年6月20日。甲於同年(下同)6月19日向乙表示一時資金調度困難,乙因而同意延至7月10日後始向付款銀行提示付款。然乙於7月10日向A銀行新莊分行提示付款時,該銀行表示甲已於7月3日向其撤銷該支票之付款委託,故為退票。試問:甲撤銷該支票付款之委託,是否合法?若乙對甲主張追索,甲是否應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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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X保險公司投保意外險,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共300萬元,並指定乙、丙、丁三人為受益人,各100萬元。事後,乙、丙二人共謀將甲殺害致死。試問:丁可否向X保險公司請求保險給付?若可請求,其請求之金額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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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與其好友乙、丙、丁三人搭乘其所有的遊艇前往臺南安平外海休閒垂釣。由於海象突然生變,甲駕駛操作失當導致船身傾斜,乙、丙、丁三人因而落海死亡。甲與乙、丙、丁三人之家屬就賠償事宜和解不成而涉訟。甲在法庭上主張海商法第21條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試問:甲之主張能否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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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有限公司(下稱A公司)有甲、乙、丙、丁四名股東,其中甲為董事。A公司向來遇有重要事項時,甲即以電話邀集所有股東至公司商討並作出決議。近來,甲為擴大A公司規模,擬以增資方式籌資,但考量到乙向來反對公司增資,故僅徵詢丙、丁二人之意見,並獲得其同意後,即決定增資。試問:有限公司股東決議是否須以召開股東會之方式為之?有限公司股東決議之瑕疵,應如何救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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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因與某夜店保安A、B發生衝突感覺受辱,乃透過不在場之司機乙以電話聯絡甲之員工丙到場為甲出氣。接獲通知後,丙自行決定以通訊軟體糾集甲、乙均不認識之網友到場助陣,網友們經輾轉通知約10餘人到場。不知何原因丙突然以現場之不鏽鋼立柱攻擊A、B,致A、B受傷。甲與其餘在場10餘人見狀,群情激動,與夜店內之其他多名保安人員爆發多波肢體衝突,到場處理之警員C在混亂中傷重死亡。試分析甲、乙、丙之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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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與乙為婚外情男女朋友。乙每日通勤上班均購買鐵路局員工眷屬優惠之半價車票。某日經列車長丙查票,乙遂出示甲交給她的員工通勤乘車證、工作證影本予丙查驗,並謊稱其為甲之配偶A,並在空白紙張上書寫A之個人資料及署名。甲為掩護乙之真實身分,於警局製作警詢筆錄時,謊稱:「我將鐵路局員工通勤乘車證、工作證影印交給我老婆A使用,因A不慎遺失,而遭人撿走冒用A身分,我不知道是何人冒用。」試分析甲、乙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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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之妻A攜帶兩名幼子到甲與其婚外情對象乙共同租屋處找甲,然在該租屋門口遭甲之友人丙阻攔。事後甲、乙看見丙手上有舊傷,雖知A幾無出手抓傷丙之可能,仍共同心生陷害A之故意,先由甲唆使丙到醫院驗傷。由於醫院拒絕開具診斷證明書,甲臨時決定再唆使丙用電腦軟體自行製作診斷證明書。之後,由乙偕同丙到某警察局申告A抓傷其手臂,提出傷害罪告訴。心有不安的丙在A收到警局通知書詢問案情前即撤回傷害罪告訴。試分析甲、乙、丙之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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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有部分反社會人格特質,但未達反社會人格疾患診斷標準,在適當環境中,仍能維持一定自我控制力遵守規範。某日,甲在路上看到A年邁可欺,決定要洗劫A。當甲把A踹倒搶走A的小皮包後,失望的發現皮包內空無一物。為了洩憤,數度以腳踹擊A的頭部和臉部,也對A身體進行數次踩踏,並吐口水。直到被路人發現,甲才停止對A的襲擊。最後A傷重送醫不治死亡。試分析甲之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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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為A保健食品公司代表人,明知由乙所拍攝之小草益生菌膠囊照片及所製成之廣告圖片,均屬乙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未經乙之同意或授權,不得重製及公開傳輸。詎甲在公司上網時看到乙之前開著作,遂加以重製並上傳至A公司網站,藉以行銷A公司之益生菌產品。甲之住居所在新竹市,A公司設在桃園市,乙之住居所在臺中市,乙外出在臺南市上網瀏覽時發現A公司盜用其照片,擬對A公司及其負責人甲提出侵害著作權之告訴。請論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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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在其所經營之「丁丁書店」內,設有限制級書刊專區,在進入專區前有牌示寫著:「限年滿十八歲以上之會員進入」,專區書架上有部分漫畫書以透明塑膠封套套住,不讓人翻閱,封套上均貼有「限制,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租買」之字樣。某日有管區派出所警員乙身著便服喬裝顧客進入書店,走進限制級書刊專區,見有封套之漫畫書即予拆封數本翻閱,認其內容有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屬猥褻書刊,遂將架上所有有封套之漫畫書均予查扣。嗣後警方以甲涉有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公然陳列猥褻圖畫供人觀覽罪嫌,將案件移送地方檢察署偵辦,檢察官也根據查扣之猥褻漫畫書及其他證據對甲提起公訴。法院審理時,甲抗辯扣案之漫畫書係警察違法搜索所獲之證據,請論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