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三等考試,#司法人員三等考試,#觀護人(選試少年事件處理法),#少年事件處理法(包括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 |||
對於少年犯罪之緩刑宣告與成年人犯罪者,少年事件處理法有何不同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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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為保護處分裁定前,認有必要時,得徵詢適當之機關(構)、學校、團體或個人之意見,並得召開協調、諮詢或整合符合少年所需之福利服務、安置輔導、衛生醫療、就學、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家庭處遇計畫或其他資源與服務措施之相關會議(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2條第5項規定)。試問:新北市政府少年輔導委員會如對有施用第三級毒品K他命、硝甲西泮等曝險行為之少年王OO進行輔導後,經評估認由少年法院處理,始能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敘明理由並檢具輔導相關紀錄、有關資料及證據,請求少年法院處理,如果您是少年調查官,如何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9條、第42條第5項及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等規定進行少年需保護性之評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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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經核准於A直轄市經營B民宿5間客房。A直轄市政府觀光旅遊局(下稱A觀光局)發現,B民宿有違反民宿管理辦法第30條第5款「擅自擴大經營規模」之情事,A觀光局乃依發展觀光條例第55條第7項規定裁處甲9萬元罰鍰,擴大部分於文到3日內歇業。甲不服,主張依發展觀光條例第3條之規定,A直轄市政府始為管轄機關,A觀光局並無發展觀光條例之管轄權;A觀光局對甲之裁罰處分,既「缺乏事務權限」,依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6款之規定,應屬無效。試問:甲主張有無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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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為國立A大學教授,因對其碩士論文指導學生乙有不當之肢體碰觸,經乙向A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下稱性平會)申請調查。性平會調查結果認定甲有性騷擾乙生之行為,建議移請A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下稱教評會)依教師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審議。案經系、院、校三級教評會審議,校教評會決議解聘甲,且一年不得聘任為教師,A大學將教評會決議通知甲,並檢附相關資料報請教育部核准。嗣教育部核准後A大學遂以B函通知甲,其因違反教師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案件,經報奉教育部予以核准,自B函送達之翌日起解聘,且一年不得聘任為教師。試問:A大學解聘及一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之通知是否為行政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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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所有坐落A縣之土地都市計畫範圍內之道路用地,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土地現場置有鋼鐵支架、貨櫃屋及水塔等,占有面積達17.46平方公尺,A縣政府因民眾檢舉,認定甲違法使用,違反都市計畫法第51條,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規定,於民國105年7月22日以B函通知甲裁處罰鍰新臺幣6萬元,並命應於同年9月13日前拆除鋼鐵支架、貨櫃屋及水塔等恢復原狀。甲未進行行政救濟,A縣政府迄今亦未強制執行。試問:A縣政府得否再為B函之執行?若不得再為執行,得否再為罰鍰及命拆除恢復原狀之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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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颱風來襲,A市區某巨型帆布廣告物鐵架搖搖欲墜,民眾通報後,A市政府為避免結構物倒塌危害附近居民及住家安全,隨即派員前往拆除。嗣後A市政府查明該廣告物為多年前B公司所架設,乃去函通知B公司:「本府代為執行貴公司廣告物緊急拆除作業,執行費用20萬元整,請於文到後30日內繳納。未依限繳納將依法移送行政執行。」B公司不服,主張A市政府事前並未作成行政處分限期命其拆除廣告物,B公司無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之情事,應不得向其收取代履行費用。試問:B公司之主張有無理由?A市政府得否向B公司收取拆除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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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為某國立高中日間部兼任生活輔導組長之教師,該校總計有18個班級。依據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第5條,每週教學節數應為8節,然A認該校學生狀況特殊,生活輔導工作吃重,應比照更高班級數而僅須教6節,遂向校方提出申請減授。A之申請遭校方拒絕後,經提起訴願無果,最後向行政法院起訴,請求撤銷原駁回處分,法院應命學校將其每週教學節數減為6節。學校於行政訴訟程序中,方提出為何無法同意A所申請之理由,A則主張原處分機關不得於訴訟程序中提出作成時未具備之理由,更可證學校當初未為裁量,尤屬違法。請分析A與學校之主張何者正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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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依據警察勤務條例第11條第1款,訂定警察勤務區訪查辦法,該辦法第6條第1項明文,訪查得就共同事業戶之處所實施之。A為某工廠事業主,素行良好,該工廠從無違法情事,是以拒絕警勤區員警之無故訪查,認前開警察勤務區訪查辦法第6條第1項違法,認應回歸「有一定已發生或即將發生犯罪之相當事證為據」的原則,不應任意擴大預防犯罪之範圍。A遂向行政法院提起「確認警察勤務區訪查辦法第6條第1項違法而無效」的確認訴訟,是否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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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行政院發布之縣(市)長、副縣(市)長、鄉(鎮、市)長待遇表,鄉(鎮、市)長之待遇比照簡任第10職等本俸5級人員俸給支給。某A鄉公所遂依前開規定,核定鄉長B之待遇,惟該鄉所在地之C縣政府審議後,決定將之提高至簡任第11職等本俸5級人員俸給支給,雖僅多出不到千元,但肯定鄉長B戮力從公,略表心意。如A鄉公所不服,得否提起訴願?如A鄉公所仍按原決定發給俸給,B鄉長得否提起訴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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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市希望吸引跨國飯店集團進駐該市,擴大旅遊觀光,於是與美國某飯店集團B簽訂地上權契約,為期50年,A市提供土地,B集團承諾將興建5星級飯店,同時以該集團連鎖飯店為名經營,A市另提供新臺幣10億元之最高限額抵押,作為本興建營運計畫廢棄取消之擔保,無息之營運貸款20億元予B集團,B集團僅須在地上權期限終了時原額返還,而在開始營運的前5年,A市亦承諾免除B集團之權利金。A市原有一本國業者經營之飯店C,甫耗費鉅資改建更新,對於前舉深感不平,是以向行政法院提起確認與撤銷訴訟,主張A市與B集團間,前開免權利金、最高限額抵押擔保、營運貸款等約定均屬無效,A市應撤銷該決定,同時請求A市應給予C補貼。請分析C得否提起此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