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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女為社交名媛,未婚生下一子乙。甲過去曾與已婚上市科技公司董事丙交往,知道丙膝下無子,想要一個男孩傳宗接代。甲明知小孩不是丙的,但仍告知小孩是丙的,要求丙要負責任,並索款二千萬元作為小孩未來教育費與撫養費。丙很高興甲為其生下一子,故爽快付給甲二千萬元。當乙約二歲左右,丙探望乙時,發現乙與自己長得不像,懷疑小孩不是自己的,遂向甲提出驗 DNA,甲斷然拒絕,此舉加深丙的懷疑。丙遂聘請徵信社人員丁,要求丁想辦法弄到乙的毛髮或唾液,用以檢驗DNA。某日甲用娃娃車帶著乙去百貨公司逛街,丁跟蹤在後,趁甲不注意之際,將乙握在手上的水杯搶過來,並拔了乙的頭髮數根。丁將水杯與頭髮交給丙後,經檢驗乙並非丙的小孩。試問:甲、丙、丁各觸犯何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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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於夜間逮捕通緝犯甲後,問甲是否願意夜間接受詢問,甲回答「同意」後,警方即開始詢問。進行一小時後,甲稱「我知道的都回答了,不想再講了!」警方即停止詢問,但不久後警方又開始詢問,甲即自白犯罪。試問此一自白可否作為日後法院論處甲罪刑之證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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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涉及多起重大經濟犯罪遭拘提到案後,檢察官即依法向法院聲請羈押甲。聲押庭中檢方指出,有數名證人曾具體指證甲在國外擁有房地產以及巨額存款,另甲尚擁有他國護照等,甲對此均否認,法院未傳喚該些證人到庭作證並接受甲之質問,亦未要求檢察官提示甲所有之他國護照,即認為有事實足認甲有逃亡之虞,裁定羈押甲。試問此一裁定是否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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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於當事人聲請之證據調查完畢後,發現有一重要證人檢察官漏未聲請調查,為審理迅速起見,法院即自行傳喚該證人到庭作證,該證人於法庭上說出極為不利被告之證詞,後法院依據此證人陳述與其他證據判決被告有罪。試問此判決有無違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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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二人合夥做生意,甲發現帳目多處不清,向檢察官告訴乙涉及詐欺,檢察官簽分他字案調查後,以行政簽結方式終結本案,甲遂向法院自訴乙犯侵占罪。試問此一自訴是否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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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為非公開發行之股份有限公司。由於經營不善、虧損累累,甲公司近年來大舉出售資產變現,目前所餘之主要財產係座落於臺北市信義區之乙地。丙公司覬覦該地已久,並曾提出高於鄰近土地市價百分之三十之價格,希望購得該地,但為甲公司董事會所拒。其後,在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六十之股東出席的甲公司股東常會中,董事會提出就乙地進行開發之議案。討論過程中,股東 A 舉手發言,要求廢棄開發案,改依丙公司提出之高價,將乙地出售予丙公司,A 之提議意外獲得出席股東表決權數過半數之同意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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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之會計 A 盜取甲公司尚未簽發之空白支票,並偽刻公司及公司代表人之印章,蓋於此一支票發票人處,受款人處則記載 A 自己之姓名,付款金額則記載新臺幣十萬元整。A 嗣後憑此支票獲得付款銀行乙之付款,並逃逸無蹤。請問甲公司可否請求乙銀行返還十萬元?乙銀行可否依據票據法第 71 條第 2 項之規定,主張其僅負重大過失責任,並拒絕返還十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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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公司甲向美國公司乙進口蔬果一批,由乙公司在其工廠內將蔬果裝入貨櫃,並將貨櫃運至貨櫃場,送交丙海運公司運送。貨物到達我國進行拆櫃時,發現貨櫃有破損,研判運送過程中因此無法保持低溫狀態,導致蔬果腐壞,甲公司據此欲向丙公司求償。請就我國海商法第 62 條、第 63 條以及第 69 條之規定及其彼此關聯,說明、分析甲公司主張之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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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為 A 保險公司之業務員,其向乙推銷一保費高昂之投資型保單,佯稱投資報酬率驚人。乙頗為心動,數日之後即簽訂要保書交付予甲,並將保險費匯入甲之銀行帳戶。因遲無下文,乙遂向 A 公司查證,始知其簽訂要保書之前一日,甲已遭 A 公司解僱。請問:乙與 A 公司間之保險契約是否生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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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櫃公司依規定編製財務報表時,可否不適用商業會計法之規定?另,請扼要說明,因應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s),我國商業會計法應為如何之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