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司法人員五等考試,#庭務員,#法院組織法大意(包括法庭席位布置規則、法庭旁聽規則、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 | |||
關於檢察總長之任命及職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
A |
檢察總長得親自處理其所指揮監督之檢察官之事務,並得將該事務移轉於其所指揮監督之其他檢察官處理之 |
B |
檢察總長依法律之規定,只能指揮監督該署檢察官 |
C |
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不是特任 |
D |
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無分情況,均須至立法院列席備詢 |
#113年,#司法人員五等考試,#庭務員,#法院組織法大意(包括法庭席位布置規則、法庭旁聽規則、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 | |||
A |
技術審查官 |
B |
商業調查官 |
C |
家事調查官 |
D |
少年調查官 |
#113年,#司法人員五等考試,#庭務員,#法院組織法大意(包括法庭席位布置規則、法庭旁聽規則、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 | |||
關於高等法院之配置,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
高等法院設置法官、試署法官及候補法官 |
B |
高等法院設公設辯護人室,置公設辯護人 |
C |
司法院因應高等法院業務需要,得調地方法院或其分院之實任及試署法官至高等法院辦事,承法官之命,辦理訴訟案件程序及實體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裁判書之草擬等事務 |
D |
高等法院必置法醫師 |
#113年,#司法人員五等考試,#庭務員,#法院組織法大意(包括法庭席位布置規則、法庭旁聽規則、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認其對所受理之 A 訴訟案件無審判權,經徵詢當事人之意見後,以裁定將 A 訴訟案件移送至其認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當事人就移送裁定未為抗告而告確定,但受移送之臺灣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亦認其就 A 訴訟案件無審判權,則該行政法院除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外,並應如何處理? |
A |
聲請憲法法庭為機關爭議之判決,以定有審判權之法院 |
B |
聲請大法官為機關爭議之解釋,以定有審判權之法院 |
C |
請求最高行政法院指定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 |
D |
請求最高法院指定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 |
#113年,#警甄,#行政警察人員,#警察法規, | |||
關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文涉及警察法規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
司法院釋字第689 號解釋,指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0 條第 1 項第 1 款,與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有違 |
B |
司法院釋字第166 號解釋,認為警察官署裁決之拘留、罰役,應改由法院以法定程序為之,宣告違警罰法有關規定違憲 |
C |
司法院釋字第666 號解釋,諭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9 條第 2 款之規定,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牴觸 |
D |
司法院釋字第251 號解釋,認定警察勤務條例違憲,催生了警察職權行使法。 |
#113年,#警甄,#刑事警察人員,#刑事訴訟法, | |||
案件由哪個法官承審,須依事先已建立之一般、抽象的規定進行分配,避免司法行政在個案中以操縱何人審判的方式操作審判結果,以維護法官獨立性與裁判公正性。此即學理所稱之: |
A |
審判獨立原則 |
B |
法定法官原則 |
C |
審判不可分原則 |
D |
公訴不可分原則 |
#113年,#警甄,#刑事警察人員,#刑事訴訟法, | |||
犯罪嫌疑人具原住民身分,於司法警察(官)調查中未經選任辯護人,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 |
A |
應報請檢察官指定律師為其辯護 |
B |
司法警察(官)應通知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為其辯護 |
C |
如經犯罪嫌疑人主動請求立即詢問,得逕行詢問 |
D |
如等候律師逾四小時未到場者,得逕行詢問 |
#113年,#警甄,#刑事警察人員,#刑事訴訟法, | |||
司法警察為調查犯罪,其得為之作為,不包括: |
A |
報告該管檢察官或上級司法警察官 |
B |
即時勘察 |
C |
封鎖犯罪現場 |
D |
立即勘驗 |
#113年,#警甄,#刑事警察人員,#犯罪偵查學, | |||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下列何種情形不得於夜間詢問? |
A |
於夜間經通知到場而查驗其人有無錯誤者 |
B |
經法官許可者 |
C |
經受詢問人明示同意者 |
D |
有急迫之情形者 |
#113年,#警甄,#刑事警察人員,#犯罪偵查學, | |||
司法警察逮捕現行犯後,下列何項非屬刑事訴訟法第 92 條得經檢察官許可而不予解送之情形? |
A |
所犯為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已經撤回者 |
B |
所犯為請求乃論之罪,其請求已經撤回者 |
C |
所犯為刑法第 266 條第 1 項在公共場所賭博罪 |
D |
所犯為刑法第 349 條之普通贓物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