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高等考試三級,#戶政,#國籍與戶政法規(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 |||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規定,相同性別之二人可向戶政機關 辦理結婚登記,然該法並未規範跨國同性婚姻。請論述現行涉外民事法 律適用法宜如何修正規定,方能落實對跨國同性伴侶婚姻自由之保障。 |
#113年,#高等考試三級,#社會行政,#社會工作, | |||
請說明司法矯治社會工作的意涵,並申論司法矯治社會工作者應具備的工作原則為何? |
#113年,#高等考試三級,#司法行政,#行政法與行政救濟法, | |||
甲所有之建築物Y,由乙行政機關決議登錄為歷史建築,且於109年6 月18日以A函公告之,甲不服遂針對A函提起訴願,主張乙之決議並 未依法踐行相關程序,請求撤銷該決議。惟乙行政機關於前項訴願程序 尚未終結時,另於109年12月10日就同一事實,補正相關程序後,復 公告B函,其內容略以「主旨:有關本市登錄Y為歷史建築之公告,敬 請台端協助更正內容公告,請查照。說明:……」。甲亦不服B函,欲提 起行政救濟。試問,A函與B函之法律性質各為何?甲與法院究應依A 函或B函提起救濟? |
#113年,#高等考試三級,#司法行政,#行政法與行政救濟法, | |||
甲私自於與鄰居共用走廊間,增設外推式鐵門,致該門向外開啟時,不僅占用共同走廊,並堵住毗鄰住戶外門出口,妨礙出入且影響逃生安全。 乙機關接獲檢舉後,依法對甲處以罰鍰並令其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將 連續處罰。試問,從裁罰性不利處分和管制性不利處分之概念與區別, 如何說明「令其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將連續處罰」之法律性質? |
#113年,#高等考試三級,#司法行政,#行政法與行政救濟法, | |||
甲因病開刀後未痊癒,反致器官受損,甲認為係因開刀時,使用含有某 成分之藥物所導致,遂向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申請藥害救濟給付 150 萬元。經衛生福利部所屬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審議結果,認為本件 非屬「正當使用合法藥物而受害」之情形,不符合藥害救濟之給付要件。 甲不服,對衛生福利部提起行政訴訟,認為衛生福利部應依甲藥害救濟 之申請,作成核准藥害救濟給付150萬元之行政處分。行政法院判決則 略以「藥害救濟制度性質上為一種社會補償,其所著重者,乃對於因正 當使用合法藥物受害者損害之填補,而非在追究醫療責任」。試問,甲可 提起何種類型之行政訴訟,以為救濟?並請詳述何謂行政法院所稱之 「社會補償」?【參考法條】 藥害救濟法第4條第1項「因正當使用合法藥物所生藥害,得依本法規定請求救 濟。」 |
#113年,#高等考試三級,#司法行政,#行政法與行政救濟法, | |||
甲公司獲得乙政府某區段徵收委託開發案之標案,並簽訂契約(下稱系 爭契約)。嗣後乙以甲於投標文件中,部分事項有與事實不符之記載,乃 依政府採購法及系爭契約之規定,以函文通知甲終止系爭契約。甲認為 系爭契約屬行政契約,且並無乙所指得終止契約之事由,乙所為終止契 約於法無據。試問,系爭契約之法律性質係屬行政契約或私法契約?針 對乙終止契約於法無據之主張,甲則提起「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 不成立」行政訴訟類型,是否適當? |
#113年,#高等考試三級,#司法行政,#民法, | |||
甲營造公司承攬A工程之新建工作後,隨即與乙鐵材公司分別簽訂二份 鋼筋加工承攬合約,約定由甲將其所有之鋼筋交予乙加工。乙依第一份 合約約定之時間完成工作並交付之,甲簽發面額新臺幣(下同)300 萬 元之支票作為報酬。隨後,甲將第二批鋼筋交予乙,乙則依第二份合約 約定之內容進行加工,然在此期間,甲所簽發之300萬元支票屆期經提 示,卻不獲付款。試問:乙得否對甲主張,甲未清償300萬元報酬,拒 絕交付第二批完工之加工鋼筋而加以留置? |
#113年,#高等考試三級,#司法行政,#民法, | |||
甲、乙、丙三建設公司於民國(下同)109年6月興建A社區,因施工 不當,造成鄰宅丁所有之B屋毀損,引起施工糾紛問題。109年10月1日 甲、乙、丙和丁簽訂協議書,其載明:「甲、乙、丙三公司同意支付丁新 臺幣(下同)3,000萬元,且丁同意協議之3,000萬元解決。」嗣後,甲、 乙、丙遲不支付3,000萬元,111年2月1日丁向法院起訴請求。試問: 若丁訴請甲給付連帶債務3,000萬元,是否有理由?(13分)若109 年10月1日甲、乙、丙和丁所簽立之協議書係因丁恐嚇脅迫所為,甲、 乙、丙以丁有侵權行為為由,拒絕丁所訴請之3,000萬元,而丁則以甲、 乙、丙之撤銷權已消滅為抗辯。孰之主張為有理由? |
#113年,#高等考試三級,#司法行政,#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 |||
甲以乙為被告於民國(下同)113年6月1日向該管法院起訴,請求法
院判決,命乙應給付甲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其理由略為:乙之妻
丙曾於111年2月1日前來向甲借款,並表示係代理乙為之,雙方約定
還款日期為112年3月1日,惟迄今未還款,為此提起本件訴訟,請求
法院判決命乙清償該筆借款,並提出支票一紙作為證據,其上記載票載
日期112年3月1日、發票人為乙。乙則抗辯:未曾向甲借款,該紙支
票係為給付於該日購買貨物之貨款所簽發,與本件系爭借款無關。問: |
#113年,#高等考試三級,#司法行政,#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 |||
甲涉犯強盜罪嫌,偵查中經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法官訊問後,認為 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羈押事由,且有 羈押之必要而裁定羈押。審判中甲之辯護人乙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 押,法院聽取甲、乙之意見後,裁定具保停止羈押;惟不久後甲另犯殺 人罪,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117條第2項規定向法院聲請再執行羈押。 請詳附理由說明檢察官聲請再執行羈押是否合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