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高等考試三級,#司法行政,#行政法與行政救濟法, | |||
甲因病開刀後未痊癒,反致器官受損,甲認為係因開刀時,使用含有某 成分之藥物所導致,遂向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申請藥害救濟給付 150 萬元。經衛生福利部所屬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審議結果,認為本件 非屬「正當使用合法藥物而受害」之情形,不符合藥害救濟之給付要件。 甲不服,對衛生福利部提起行政訴訟,認為衛生福利部應依甲藥害救濟 之申請,作成核准藥害救濟給付150萬元之行政處分。行政法院判決則 略以「藥害救濟制度性質上為一種社會補償,其所著重者,乃對於因正 當使用合法藥物受害者損害之填補,而非在追究醫療責任」。試問,甲可 提起何種類型之行政訴訟,以為救濟?並請詳述何謂行政法院所稱之 「社會補償」?【參考法條】 藥害救濟法第4條第1項「因正當使用合法藥物所生藥害,得依本法規定請求救 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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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獲得乙政府某區段徵收委託開發案之標案,並簽訂契約(下稱系 爭契約)。嗣後乙以甲於投標文件中,部分事項有與事實不符之記載,乃 依政府採購法及系爭契約之規定,以函文通知甲終止系爭契約。甲認為 系爭契約屬行政契約,且並無乙所指得終止契約之事由,乙所為終止契 約於法無據。試問,系爭契約之法律性質係屬行政契約或私法契約?針 對乙終止契約於法無據之主張,甲則提起「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 不成立」行政訴訟類型,是否適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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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營造公司承攬A工程之新建工作後,隨即與乙鐵材公司分別簽訂二份 鋼筋加工承攬合約,約定由甲將其所有之鋼筋交予乙加工。乙依第一份 合約約定之時間完成工作並交付之,甲簽發面額新臺幣(下同)300 萬 元之支票作為報酬。隨後,甲將第二批鋼筋交予乙,乙則依第二份合約 約定之內容進行加工,然在此期間,甲所簽發之300萬元支票屆期經提 示,卻不獲付款。試問:乙得否對甲主張,甲未清償300萬元報酬,拒 絕交付第二批完工之加工鋼筋而加以留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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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三建設公司於民國(下同)109年6月興建A社區,因施工 不當,造成鄰宅丁所有之B屋毀損,引起施工糾紛問題。109年10月1日 甲、乙、丙和丁簽訂協議書,其載明:「甲、乙、丙三公司同意支付丁新 臺幣(下同)3,000萬元,且丁同意協議之3,000萬元解決。」嗣後,甲、 乙、丙遲不支付3,000萬元,111年2月1日丁向法院起訴請求。試問: 若丁訴請甲給付連帶債務3,000萬元,是否有理由?(13分)若109 年10月1日甲、乙、丙和丁所簽立之協議書係因丁恐嚇脅迫所為,甲、 乙、丙以丁有侵權行為為由,拒絕丁所訴請之3,000萬元,而丁則以甲、 乙、丙之撤銷權已消滅為抗辯。孰之主張為有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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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以乙為被告於民國(下同)113年6月1日向該管法院起訴,請求法
院判決,命乙應給付甲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其理由略為:乙之妻
丙曾於111年2月1日前來向甲借款,並表示係代理乙為之,雙方約定
還款日期為112年3月1日,惟迄今未還款,為此提起本件訴訟,請求
法院判決命乙清償該筆借款,並提出支票一紙作為證據,其上記載票載
日期112年3月1日、發票人為乙。乙則抗辯:未曾向甲借款,該紙支
票係為給付於該日購買貨物之貨款所簽發,與本件系爭借款無關。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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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涉犯強盜罪嫌,偵查中經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法官訊問後,認為 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羈押事由,且有 羈押之必要而裁定羈押。審判中甲之辯護人乙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 押,法院聽取甲、乙之意見後,裁定具保停止羈押;惟不久後甲另犯殺 人罪,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117條第2項規定向法院聲請再執行羈押。 請詳附理由說明檢察官聲請再執行羈押是否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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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經營六合彩,提供電話予賭客傳真簽單,再將簽單傳真予上游組頭簽 賭,經偵查機關依通訊保障暨監察法(下稱通保法)規定,取得法院核 發「調取票」,向電信業者調取甲過去所使用電信業者提供「Hibox」網 路傳真服務所接收賭客傳真簽單影像(下稱本案Hibox傳真)之列印資 料,據此資料,檢察官向管轄法院提起公訴。審判期間,辯護人乙主張: 「通保法所規範之通訊監察,重在過程,應限於『現時或未來發生』之通 訊內容,不包含『過去已結束』之通訊內容,Hibox傳真屬於『過去已結 束』之通訊內容資料,偵查機關如欲取得『過去已結束』之通訊內容資 料,應回歸適用刑事訴訟法,依刑事訴訟法搜索、扣押相關規定為之。」 檢察官主張:「過去已結束之通訊內容,屬於本案證據,且為應扣押之物, 即可依比例原則,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3項規定,分別命扣押物之所 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提出或交付,或依同法第133條之1第1項規定, 非附隨於搜索之扣押程序,逕以實行扣押之方式取得即可,均無庸向法 院聲請扣押裁定。」請詳附理由說明檢察官之主張是否有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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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恨男友A劈腿,向乾哥哥乙抱怨,希望乙殺了A。乙為了完成甲的心 願,遂持刀至A住家巷口埋伏,但因為A當日南下出差未返家,乙等不 到人因此作罷。三日後乙又持槍到A辦公室門口等待A下班,當A走 出來後乙向A開槍,不料該人僅是酷似A的B,乙發現殺錯人了,迅速 逃離現場。B因血流過多死亡。請問甲、乙的行為如何論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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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為某公司總經理,為取得某國營事業的標案,得知其姪子乙正好任職 於該國營事業,拜託其打聽該標案的底價,事成後將贈送名牌包。乙為 取得相關資料,趁機到承辦某招標案丙的辦公室洽公,且拿出從家鄉帶 來的土產請辦公室同仁吃。當時丙正在繕打該標案公文,因肚痛難忍, 忘記關掉電腦即匆匆離開座位。乙趁機以手機拍下標案公文畫面後,轉 交給甲。甲任職的A公司因此得標獲利新臺幣三千萬元。請問甲、乙、 丙之行為如何論處?又如何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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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關於偽造文書罪之處罰,下列說明何者錯誤? |
A |
第210條之偽造文書,屬有形偽造 |
B |
我國並未設有使業務登載不實罪 |
C |
準文書包括電磁紀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 |
D |
我國實務見解否定影印文書之行為得成立偽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