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三等考試,#司法人員三等考試,#移民行政人員三等考試,#移民行政,#公證人,#觀護人(選試少年事件處理法),#觀護人(選試社會工作概論),#行政執行官,#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檢察事務官電子資訊組,#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監獄官(男),#監獄官(女),#公職法醫師,#鑑識人員,#心理輔導員,#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司法事務官財經事務組,#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 |||
According to the passage, which of the following statements is true? |
A |
SAD affects men more than women. |
B |
Summer SAD is less common than winter SAD. |
C |
Winter depression is often triggered by humidity. |
D |
Sufferers of winter depression are likely to lose appetite. |
#112年,#三等考試,#司法人員三等考試,#公證人,#行政執行官,#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民法, | |||
開設A油漆行之甲,某日竊取乙之10桶油漆,置放於A油漆行販售。一個月後,不知情之丙向甲購買其中7桶油漆,並將之使用於丙新購買之B屋牆壁。又經三個月,乙發現甲竊取油漆及將部分油漆出售給丙,以及丙將該油漆使用於B屋牆壁等情事。試問:乙對甲、丙該如何主張權利? |
#112年,#三等考試,#司法人員三等考試,#公證人,#行政執行官,#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民法, | |||
甲移居美國前,將登記其名下之A屋委託好友乙管理。不久,乙死亡,丙見A屋長久無人居住而潛入該屋居住。丙居住16年後,甲返國得知丙居住A屋,遂請求丙歸還A屋,丙則抗辯甲請求歸還A屋之權利已消滅時效完成,而拒絕歸還A屋。試問:丙之抗辯是否有理? |
#112年,#三等考試,#司法人員三等考試,#公證人,#行政執行官,#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民法, | |||
甲因重病而生命垂危,故以錄音方式作成口授遺囑,並指定乙及丙為見證人。甲之配偶已過世,並生有二子A及B,而甲於遺囑中指定A應繼分為三分之二,並對其姪子C遺贈新臺幣300萬元。三個月後甲病情好轉痊癒,但於口授遺囑完成二年後,甲因車禍死亡。試問:A及C得否依口授遺囑之內容主張該權利? |
#112年,#三等考試,#司法人員三等考試,#公證人,#行政執行官,#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民法, | |||
甲新購買位於12層樓之A屋,搬家遷入A屋時,其支付移機費委託乙將原居住B屋之三部冷氣機移機裝設至A屋。然而,因乙之助手丙工作疏失而未固定好冷氣機,導致其中一部冷氣機從高樓掉落而擊中路過之上班族丁,丁當場不治死亡。另一位上班族戊,則因閃避掉落之冷氣機而跌倒,小腿骨折住院治療一個月,而戊之母親己於此一個月間擔任戊之看護。試問:甲、乙及丙對此冷氣機掉落事件該如何負責? |
#112年,#三等考試,#司法人員三等考試,#公證人,#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民事訴訟法, | |||
甲為A地(600平方公尺)之所有權人,甲長年旅居國外,某日A地遭乙無權占有並興建B屋。嗣後乙再將B屋出租於丙,甲回國探親時發現丙居住於該屋。甲乃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及前段規定,起訴請求丙拆屋還地,並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丙返還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回溯計算5年之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丙則抗辯:B屋並非伊所建,伊僅係向某乙承租該屋云云。又假設A地之土地,市價為新臺幣(下同)2,000元/平方公尺,公告現值為1,500元/平方公尺,申報地價為1,200元/平方公尺,B房屋之課稅現值為70萬元,試問: |
#112年,#三等考試,#司法人員三等考試,#公證人,#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民事訴訟法, | |||
甲公司承包乙鐵路公司之坡道工程,甲公司經乙公司同意,再將工程轉包於丙工程行,丙工程行為獨資商號,由王一經營,某日王一於工程中午休息時,在坡道上停妥車輛後,疏未注意竟忘了拉手煞車,致車輛因坡度而下滑至旁邊之鐵軌,適有一輛火車經過而撞擊該車輛,並造成大量人員傷亡。試問: |
#112年,#三等考試,#司法人員三等考試,#公證人,#公證法與非訟事件法, | |||
不具原住民身分之乙欲購買由原住民甲所有之原住民保留地A地作為經營溫泉民宿之用,然為規避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第2項、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原住民保留地之承受人應以原住民為限之規定,乃與原住民丙成立借名登記契約,以丙名義與甲簽訂買賣契約,甲以該地為乙設定地上權後,將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丙。就前開乙丙間之借名登記契約、甲丙間之買賣契約、甲為乙設定地上權及將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丙之行為,三人請求公證人予以公證或認證。請附理由說明公證人應否准予辦理? |
#112年,#三等考試,#司法人員三等考試,#公證人,#公證法與非訟事件法, | |||
甲將其所有之A屋出租予乙,雙方約定:租賃期間自民國110年1月1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共計2年,租金每月新臺幣3萬元,應於每月首日以現金支付,並偕同前往經遴任僅辦理文書認證之丙律師事務所辦理公證。丙律師依據甲、乙兩人之陳述,作成房屋租賃契約公證書,公證書並載明:承租人乙如不依約定日期給付租金,或不於租賃期間屆滿時交還房屋者,均應逕受強制執行。請附理由說明:本件房屋租賃契約公證書之執行效力如何?如甲持此公證書向法院聲請對乙強制執行,法院並據以執行時,乙應如何請求救濟? |
#112年,#三等考試,#司法人員三等考試,#公證人,#公證法與非訟事件法, | |||
甲(住所設於彰化)向乙(住所設於臺中)借款新臺幣100萬元,同時簽發到期日為民國112年5月1日之同額本票一紙,交付乙收執。應乙之要求,甲再邀同丙(住所設於南投)共同於發票人欄中簽章,但本票上並未記載發票地及付款地。到期日屆至,乙將本票提示不獲兌現,即列甲、丙為相對人,聲請法院為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以下簡稱本票裁定事件)。請附理由說明下列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