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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與乙為婚外情男女朋友。乙每日通勤上班均購買鐵路局員工眷屬優惠之半價車票。某日經列車長丙查票,乙遂出示甲交給她的員工通勤乘車證、工作證影本予丙查驗,並謊稱其為甲之配偶A,並在空白紙張上書寫A之個人資料及署名。甲為掩護乙之真實身分,於警局製作警詢筆錄時,謊稱:「我將鐵路局員工通勤乘車證、工作證影印交給我老婆A使用,因A不慎遺失,而遭人撿走冒用A身分,我不知道是何人冒用。」試分析甲、乙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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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之妻A攜帶兩名幼子到甲與其婚外情對象乙共同租屋處找甲,然在該租屋門口遭甲之友人丙阻攔。事後甲、乙看見丙手上有舊傷,雖知A幾無出手抓傷丙之可能,仍共同心生陷害A之故意,先由甲唆使丙到醫院驗傷。由於醫院拒絕開具診斷證明書,甲臨時決定再唆使丙用電腦軟體自行製作診斷證明書。之後,由乙偕同丙到某警察局申告A抓傷其手臂,提出傷害罪告訴。心有不安的丙在A收到警局通知書詢問案情前即撤回傷害罪告訴。試分析甲、乙、丙之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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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有部分反社會人格特質,但未達反社會人格疾患診斷標準,在適當環境中,仍能維持一定自我控制力遵守規範。某日,甲在路上看到A年邁可欺,決定要洗劫A。當甲把A踹倒搶走A的小皮包後,失望的發現皮包內空無一物。為了洩憤,數度以腳踹擊A的頭部和臉部,也對A身體進行數次踩踏,並吐口水。直到被路人發現,甲才停止對A的襲擊。最後A傷重送醫不治死亡。試分析甲之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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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為A保健食品公司代表人,明知由乙所拍攝之小草益生菌膠囊照片及所製成之廣告圖片,均屬乙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未經乙之同意或授權,不得重製及公開傳輸。詎甲在公司上網時看到乙之前開著作,遂加以重製並上傳至A公司網站,藉以行銷A公司之益生菌產品。甲之住居所在新竹市,A公司設在桃園市,乙之住居所在臺中市,乙外出在臺南市上網瀏覽時發現A公司盜用其照片,擬對A公司及其負責人甲提出侵害著作權之告訴。請論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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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在其所經營之「丁丁書店」內,設有限制級書刊專區,在進入專區前有牌示寫著:「限年滿十八歲以上之會員進入」,專區書架上有部分漫畫書以透明塑膠封套套住,不讓人翻閱,封套上均貼有「限制,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租買」之字樣。某日有管區派出所警員乙身著便服喬裝顧客進入書店,走進限制級書刊專區,見有封套之漫畫書即予拆封數本翻閱,認其內容有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屬猥褻書刊,遂將架上所有有封套之漫畫書均予查扣。嗣後警方以甲涉有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公然陳列猥褻圖畫供人觀覽罪嫌,將案件移送地方檢察署偵辦,檢察官也根據查扣之猥褻漫畫書及其他證據對甲提起公訴。法院審理時,甲抗辯扣案之漫畫書係警察違法搜索所獲之證據,請論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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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因涉嫌重傷害未遂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法院以甲罹有「思覺失調症」以及「酒精使用障礙症」,於實施犯罪行為時,確已因精神障礙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依刑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應屬不罰,而為無罪之諭知。又經評估後,法院以被告甲為預防被告未來因精神疾病影響而再為類似犯行,並避免因其疾病而對個人、家庭及社會造成難以預期之危害,且能使其獲得適當之治療處遇,並依刑法第87條第1項、第3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2項規定,裁定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4年,以收個人治療及社會防衛之效。俟裁定確定後,檢察官送當地醫院執行。請論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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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為性侵害案件之假釋出獄人,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經執行檢察官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34條第5款及第7款規定,施以宵禁並輔以科技設備監控(即俗稱電子腳鐐)。惟甲於保護管束期間再犯竊盜及持有二級毒品案經起訴後,於某日以電話通知觀護人電子腳鐐脫落後即逃匿無蹤。請論述:檢察官及執行保護管束者應有何作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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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古典學派的思想家及理論家邊沁(Jeremy Bentham,1748-1832)對於是非善惡的論述原則為何?其對於人類行為需受懲罰的標準何在?其思想對於犯罪人處遇的見解,與當前實證主義對犯罪人矯正的理念相同之處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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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理論中,生活模式理論(Lifestyle Theory)和日常活動理論(Routine Activities Theory)都頗能解釋犯罪被害問題。請以此二理論分別分析當前臺灣社會經常出現的網路性侵害被害問題,並請提出預防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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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務部統計資料,以洗錢防制法起訴人數來說,民國109年到111年有很重大的變化,女性被起訴人數111年大約是109年的7.97倍,男性111年大約是109年的12.45倍。假設這樣的數字與近年詐欺案件非常盛行有關,請以一般化犯罪理論(A General Theory of Crime)解析當前詐欺犯罪行為的成因及預防對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