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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之婚姻被法院判決無效確定。甲乙現存婚後財產之價值計算,以何時為準? |
A |
結婚登記時 |
B |
起訴時 |
C |
判決確定時 |
D |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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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女現年17歲,年幼時父母雙亡,由同居之祖母乙任監護人。乙之下列何種行為,須經法院許可? |
A |
乙為了籌措甲之生活費,代理甲將甲名義之股票賣出 |
B |
乙代理甲將甲名義之不動產贈與甲之叔叔丙 |
C |
甲欲與丁男結婚,經乙之同意 |
D |
甲遭遇車禍昏迷,乙趕到醫院簽署手術同意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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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死亡時,留有動產價值新臺幣(下同)240萬元,甲尚有對乙債務250萬元未清償,僅有兄弟丙丁二人為其繼承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
丙依法拋棄繼承後,未以書面通知丁,丙之拋棄無效 |
B |
丁僅繼承債務125萬元 |
C |
丙隱匿甲所留動產之一半,得以120萬元為限負清償責任 |
D |
對乙清償250萬元後,丙丁不得以超出所得遺產為由,請求乙返還1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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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遺產分割之實行,下列何者正確? |
A |
遺產分割後,其未清償之被繼承人債務,移歸一定之人承受,雖經債權人同意,各繼承人仍不免除連帶責任 |
B |
繼承人連帶責任,自遺產分割時起,如債權清償期在遺產分割後者,自清償期屆滿時起,經過10年而免除 |
C |
乙父於生前贈與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予其子甲作為創業資金,於乙死亡進行遺產分割時,應由甲之應繼分內扣還 |
D |
乙父於生前贈與10萬元給其子甲當補習費用,乙死亡後,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乙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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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男、乙女為夫妻,結婚後,依法約定採夫妻分別財產制,甲乙無子女。民國112年2月間甲死亡時,甲之祖母為丙。甲之好友為丁。甲留有財產約為新臺幣(下同)1,800萬元存款,無債務。甲生前立遺囑,願將所有遺產指定由乙、丙各繼承遺產之1/3,並遺贈1/3與丁。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
乙之特留分為900萬元 |
B |
丙之特留分為200萬元 |
C |
丁之特留分為150萬元 |
D |
乙丙均得向丁主張特留分之扣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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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列乙為被告,訴請乙給付甲新臺幣(以下同)100萬元。甲主張乙於五年前向甲借款100萬元,約定返還期間為五年而乙逾期未還。對此,乙主張兩造原為好友,乙與甲協商後甲已同意「乙得延期半年清償」之請求。對此合意延期清償之事實,甲於準備程序中未為否認,亦未為明確之陳述。於歷經數次準備程序期日與言詞辯論期日後,甲於第一審之程序後階段(準備程序終結後)復爭執此合意延期清償之事實,並主張僅同意乙延期半個月清償。試問:如何評價甲之相關程序行為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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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列乙為被告,向管轄法院起訴,先位聲明請求撤銷兩造之婚姻,後位聲明請求判決兩造離婚。甲起訴主張之事實與依據略為:「兩造結婚時,乙故意隱瞞其有重大精神病之事實致甲受詐欺而允婚,甲擬先依民法第997條之規定撤銷婚姻;若先位之訴無理由,則以乙之精神病已重大影響婚後兩造之生活,一年來已無共同生活之事實,而於後位聲明請求判准離婚。」第一審法院認為甲先位之訴為無理由,而後位之訴為有理由,判決兩造離婚,並駁回甲先位之訴。試附理由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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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甲涉犯貪污罪嫌(屬強制辯護案件),被檢察官依法聲請羈押,經辯護人與檢察官進行攻防程序,法官訊問後,認有羈押原因及必要性,裁定羈押。嗣後被告之辯護人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法院依法審查後,認為雖有羈押之原因但無羈押之必要,許可具保而停止羈押並命被告甲定期向檢察官報到。惟被告甲無正當理由未定期向檢察官報到,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撤銷「原停止羈押之裁定」,再執行羈押,法官行再執行羈押審查庭時,僅被告及檢察官到庭進行攻防程序,法官訊問後,認有再執行羈押理由及必要性,裁定再執行羈押。試論法院行「再執行羈押」之程序是否合法?理由安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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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以甲涉犯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嫌提起公訴,審判期日時,到庭實行公訴檢察官更正法條為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侵入住宅竊盜罪」,法院審理結果,認為起訴書記載之犯罪事實,與審理結果認定之犯罪事實之間,具有同一性,對甲為刑法第321條第1項1款有罪判決,然未在判決理由書引用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試論法院之判決是否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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甫上小學的A,過年期間隨父母回臺南祖父母家過年,除了祖父母外,眾多親戚長輩都慷慨給予紅包。過年期間親友往來頻繁,就讀大學的B隨父母到A祖父母家拜年,大人閒聊時,B覺無趣,遂想去陪A遊玩。見A正拿出壓歲錢一張一張數著玩,B心生一計,掏出為了去日本旅遊而換的日幣萬元紙鈔,對A說:「這麼多張紙鈔很厚,帶起來好麻煩,不如拿10張千元鈔,跟我換這張萬元鈔,這樣就不用帶這麼厚了。」A不懂分辨不同國家幣值,亦不知新臺幣並無萬元鈔,見紙鈔上的10000字樣,算了算數,的確是10個1,000,便同意拿10張千元鈔與B的日幣萬元鈔交換。請問B的行為該如何評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