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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因經營不善聲請法院為破產宣告,嗣法院審核後認符合破產之要件依法宣告甲公司破產,於破產程序中B向法院申報債權主張在甲公司之廠區內之A車係屬B所有,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C則向法院主張對甲公司有債權新臺幣(下同)500萬元(已罹於十五年時效),國稅局則向法院申報甲公司破產宣告前有積欠營利事業所得稅300萬元,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則向法院主張甲公司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第92條積欠罰金200萬元,請問各該申報之債權是否均應列入破產債權?請說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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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乙因無力清償債務,乃於民國111年12月向法院依破產法之規定聲請和解,嗣法院審查後於民國112年4月1日裁定許可和解之開始,債務人乙於民國112年5月3日將其所有之賓士汽車以市價出售並交付予共同居住之親屬丙,復於民國112年6月1日拋棄繼承並免除丁之新臺幣(下同)50萬元債務,另於同年6月3日以符合市場行情之800萬元透過仲介公司出售並移轉登記其所有位於新北市五股之套房予戊,請附理由說明乙上開法律行為之效力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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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乙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向法院聲請更生,經法院准許開始更生程序,並於民國108年3月1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乙並已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詎丙銀行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未於系爭更生程序申報債權,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3條第1項規定,其債權已視為消滅。丙銀行於乙履行更生條件完畢後,仍持原已確定之支付命令對其聲請強制執行,乙乃提起確認之訴請求確認丙銀行對乙之債權不存在。訴訟中雙方不爭執丙銀行確實未於公告期限內向地院申報或補報債權,乙亦不爭執其於更生程序所提出之債權人清冊中並未列載丙銀行之系爭債權,丙銀行於更生程序中並未受法院送達。請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3條之立法意旨,說明丙銀行對乙之債權是否已消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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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因積欠債務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稱「消債條例」)之規定向法院聲請清算,並向法院陳明其職業為某私法人之臨時雇員,法院於終止清算後,於調查甲有無消債條例不免責事由時,訊問甲於開始清算程序後及其聲請清算前2年間之真實收入、借款金錢流向及財產變動狀況,並命其提出薪資證明或其他所得事證供法院審酌。甲於受法院前開命令後,並未向法院提出其真實收入狀況,僅向法院表明其為臨時攤販,無受僱資料,法院認為縱使甲以擺攤為業,無法提出薪資證明,亦可就擺攤之時間地點、貨源、每月之平均收入等提出大略事證,以供法院審酌有無消債條例之不免責事由,於是認定甲有拒絕說明其工作與收入實際狀況,乃依消債條例第134條第8款裁定不免責。甲不服提出抗告,抗告意旨主張消債條例第136條規定於裁定免責與否之前,法院本應依職權調查事證,此乃法院負有主動調查之義務,而非將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推由當事人自行陳報,因此提出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請問甲之抗告是否有理由?請詳述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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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因詐欺案件經法院發布通緝,經司法警察乙逮捕而附帶搜索甲之身體,扣得毒品一小包,乙經查詢得知甲有施用毒品前科,於甲拒絕自行解尿之際,乙乃將甲帶往醫院委請醫師對甲強制導尿而採取之,並將尿液送請鑑定,得有尿液呈毒品陽性反應之鑑定報告一份。試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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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告乙犯傷害罪嫌,經檢察官A偵查終結,處分不起訴,甲不服而聲請再議,亦遭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以再議無理由而駁回之。甲再委任律師向該管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經法院B、C、D法官組成合議庭,裁定准許甲提起自訴。甲乃委任律師自訴乙犯傷害罪嫌,經地方法院判決乙傷害罪刑,乙明示僅以第一審判決未為緩刑之宣告為由,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訴。試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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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自民國100年7月起受僱於乙,指派至乙出資之A藥局掛名負責人藥師,惟一切事務均由乙做決策與處理。甲則支領固定薪資,詎乙租借他人牌照申報健保費用,因此甲以負責人身分被罰處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之罰鍰(下稱系爭罰鍰)。甲認為其只是擔任A藥局掛名負責人,系爭罰鍰應由乙支出,試問甲所受支出200萬元之損害該如何向乙主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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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向乙買受A地及A地上之違章建物B屋,乙依約辨理A地之移轉登記,並交付B屋於甲。嗣後B屋卻遭丙無權占用,試問甲得否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向丙請求返還B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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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A同在一間辦公室工作,平日相處不睦,甲出於損人不利己的報復動機,唆使另一同事乙找機會將A工作的重要財物丟棄,乙應允。某日,乙看到A離開座位,將A的隨身碟從其座位取走後,以隨身碟最後可能被如何處置都無所謂的心態,將A的隨身碟順手置入同事B的公事包內。A下班前發現隨身碟遺失,非常緊張,請同事幫忙在辦公室尋找,卻沒有找到。B回家整理公事包時,發現有一個陌生隨身碟,想起當天辦公室A在找隨身碟的事情,雖不知隨身碟為什麼會在公事包出現,仍在隔日問A是否為其遺失的隨身碟,A確認後非常高興,隨身碟失而復得。試問甲、乙之行為依刑法應如何論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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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在外租屋,為了防盜理由,甲在房間安裝監視器。某日甲的好友A知悉甲因工作因素需出國二週,A向甲商議在其出門期間,借用甲的房間住宿,甲同意但約定A不得帶他人回家,卻忘記告訴A房間有監視器。A不知該房間設有監視系統,在住宿期間常全身未著任何衣物,全裸在房間走動,有日A約同其親密好友B,在甲的房間內共餐,其間A、B二人有親吻行為。甲回家從監視器存檔資料,發現A竟違反約定帶友人回家,甲質問A時,A始知借宿期間,生活日常以及與B的私密親吻行為皆被監視器拍攝,A要求甲將資料刪除,甲認為其為房間使用人,當然可以在自己的住處裝設監視器,只含糊答應,卻沒有積極刪除資料。試問甲的行為依刑法應如何評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