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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係我國國民,住所設於臺北市,於民國112年5月逝世,其妻子仍健在,另有二名受扶養子女,兒子24歲,女兒16歲,下列為李先生死亡時遺產相關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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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回答下列問題:(請詳列計算式,否則不予計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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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於X1年7月1日以110之價格發行每張面額$100,000之3年期可轉換公司債100張,該可轉換公司債之票面利率為6%,每年6月30日付息一次。於發行日,相同條件但不可轉換公司債之市場利率為5%。於發行滿一年起(即X2年6月30日),每張可轉換公司債得轉換甲公司面額$10之普通股10,000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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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於X1年度開始營業,當年度稅前財務所得為$1,400,000,適用之所得稅率為20%,但政府已經公告新生效之所得稅率,將於X2年度開始提高至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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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為響應政府綠能發電政策,於X1年1月1日購入公允價值$20,000,000之一塊土地,並開始於該土地上興建太陽能發電設備,至X1年底共投入設備建置款$8,000,000後完工,於X2年1月1日開始正式發電。該發電設備預計耐用年限為10年,殘值$200,000,公司採倍數餘額遞減法(DDB)提列折舊。因為甲公司此項計畫符合政府綠能補助條件,於X1年1月1日購入土地時,由政府直接撥款土地購價之1/4予土地賣方,甲公司僅需支付土地購價之3/4。惟甲公司須於購入土地1年後開始運轉發電10年,所產生之綠電須全數以合約價格賣給台電公司,否則將被視為違約追回補助款。對於政府補助,甲公司先以「遞延政府補助利益」之負債記錄後,再轉列「政府補助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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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於X1年度開始營業,當年度部分會計項目之期末金額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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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5條第1項規定:「依本法處罰鍰者,其額度應依污染源種類、污染物項目、程度、特性及危害程度裁處,其違規情節對學校有影響者,應從重處罰。」第2項規定:「前項裁罰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中央主管機關據此訂定「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該準則第1條規定:「本準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第7條規定:「汽車所有人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其罰鍰額度如下:一、機車:(一)逾規定期限未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者,處新臺幣五百元。……」(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4條第1項規定:「汽車應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第80條第1項規定:「未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試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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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為某部會首長,購買A公司之股票,行政院以甲取得A公司股票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為由,將其移送懲戒法院審理。經懲戒法院審理結果,認為甲確實取得A公司之股票但數量不多,而判決甲記過一次。試問:甲是否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懲戒法院此ㄧ判決是否合法?請附具理由說明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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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居住於臺北市,原為位於新北市A幼兒園之教保服務人員。甲於110年5月間因體罰幼生乙致其身體受傷而遭人向新北市主管機關B檢舉,經B查證屬實而將甲移送法辦,並經地方法院刑事判決成立過失傷害罪,處拘役15日。判決之後B另依行為時法規規定,作成甲3年不得於教保服務機構服務之行政處分。甲主張該處分違法,因其居住於臺北市,B就本案並無管轄權;且地方法院已判處其拘役,該處分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試問:甲之主張是否有理由?請附具理由說明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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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縣為保護自然環境,避免光害對於野生動物與觀星活動之影響,特制定「A縣光害防治自治條例」。該條例規定A縣特定區域內之商家旅店於晚上10時後須熄燈,或使用防光害燈具;違反者,處新臺幣(下同)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甲為位於該區域內之民宿,某日卻違反前揭規定,A縣政府遂裁處甲1萬2千元罰鍰。甲不服,向中央主管機關(即訴願管轄機關)B提起訴願。試問:若B認為原裁處不當,其得否撤銷原處分?請附具理由說明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