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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甲取得命債務人乙商店(合夥團體)給付價金新臺幣100萬元之確定判決,持以聲請對乙商店之合夥人丙為強制執行,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如丙受執行時主張其在甲對乙起訴以前已經退夥,應如何謀求救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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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法院所為之確定判決,於非判決國法院為何可能需要被承認?其受承認時,學理與各國立法例上,大致有何種不同規範態度與立法方式?此外,我國現行法制在對外國判決(不含大陸與港澳)之承認與執行上的規定是如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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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人A住於臺北,受僱於我國B軟體公司,雙方契約中約定A於任職B軟體公司期間之電腦程式軟體創作(系爭軟體),其權利歸屬雙方共有。契約並約定以新臺幣結算薪資跟系爭軟體出售之權利金。但契約並未約定契約之準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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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民甲於民國(下同)112年5月10日簽發一張以A銀行新莊分行為付款人之支票予乙,票載發票日為112年6月20日。甲於同年(下同)6月19日向乙表示一時資金調度困難,乙因而同意延至7月10日後始向付款銀行提示付款。然乙於7月10日向A銀行新莊分行提示付款時,該銀行表示甲已於7月3日向其撤銷該支票之付款委託,故為退票。試問:甲撤銷該支票付款之委託,是否合法?若乙對甲主張追索,甲是否應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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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X保險公司投保意外險,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共300萬元,並指定乙、丙、丁三人為受益人,各100萬元。事後,乙、丙二人共謀將甲殺害致死。試問:丁可否向X保險公司請求保險給付?若可請求,其請求之金額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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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與其好友乙、丙、丁三人搭乘其所有的遊艇前往臺南安平外海休閒垂釣。由於海象突然生變,甲駕駛操作失當導致船身傾斜,乙、丙、丁三人因而落海死亡。甲與乙、丙、丁三人之家屬就賠償事宜和解不成而涉訟。甲在法庭上主張海商法第21條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試問:甲之主張能否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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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有限公司(下稱A公司)有甲、乙、丙、丁四名股東,其中甲為董事。A公司向來遇有重要事項時,甲即以電話邀集所有股東至公司商討並作出決議。近來,甲為擴大A公司規模,擬以增資方式籌資,但考量到乙向來反對公司增資,故僅徵詢丙、丁二人之意見,並獲得其同意後,即決定增資。試問:有限公司股東決議是否須以召開股東會之方式為之?有限公司股東決議之瑕疵,應如何救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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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因與某夜店保安A、B發生衝突感覺受辱,乃透過不在場之司機乙以電話聯絡甲之員工丙到場為甲出氣。接獲通知後,丙自行決定以通訊軟體糾集甲、乙均不認識之網友到場助陣,網友們經輾轉通知約10餘人到場。不知何原因丙突然以現場之不鏽鋼立柱攻擊A、B,致A、B受傷。甲與其餘在場10餘人見狀,群情激動,與夜店內之其他多名保安人員爆發多波肢體衝突,到場處理之警員C在混亂中傷重死亡。試分析甲、乙、丙之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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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與乙為婚外情男女朋友。乙每日通勤上班均購買鐵路局員工眷屬優惠之半價車票。某日經列車長丙查票,乙遂出示甲交給她的員工通勤乘車證、工作證影本予丙查驗,並謊稱其為甲之配偶A,並在空白紙張上書寫A之個人資料及署名。甲為掩護乙之真實身分,於警局製作警詢筆錄時,謊稱:「我將鐵路局員工通勤乘車證、工作證影印交給我老婆A使用,因A不慎遺失,而遭人撿走冒用A身分,我不知道是何人冒用。」試分析甲、乙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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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之妻A攜帶兩名幼子到甲與其婚外情對象乙共同租屋處找甲,然在該租屋門口遭甲之友人丙阻攔。事後甲、乙看見丙手上有舊傷,雖知A幾無出手抓傷丙之可能,仍共同心生陷害A之故意,先由甲唆使丙到醫院驗傷。由於醫院拒絕開具診斷證明書,甲臨時決定再唆使丙用電腦軟體自行製作診斷證明書。之後,由乙偕同丙到某警察局申告A抓傷其手臂,提出傷害罪告訴。心有不安的丙在A收到警局通知書詢問案情前即撤回傷害罪告訴。試分析甲、乙、丙之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