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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二代甲喜歡混夜店,見貌美女子便搭訕喝酒,某日見A獨自一人,便灌A不同種類的酒,趁A不勝酒力昏睡時,便攙扶其至汽車旅館對其性交,另架設手機錄下A女被性交的畫面及裸睡樣子。第二天甲食髓知味,又到夜店認識B,酒後雙方合意至汽車旅館拍攝性愛照片。數週後甲的手機故障,至乙開設的手機行修理,乙見手機內的性愛照片及錄影精彩,遂上傳至其臉書供人觀覽炫耀。又因為乙女友C不久前與其分手,乙心中憤憤不平,便利用其熟稔資訊技術,將C的臉與手上性愛照片中女子的臉合成,製作C的裸照,再傳給C告訴她,如果不與乙重修舊好,將傳送到C所屬公司及家人。請問甲、乙的行為如何論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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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甲接到商家來電,有位女子乙因喝酒在其店內大聲叫囂、不願離開,遂到場處理。因乙情緒失控,酒醉而有哭泣不止、拍桌及對甲高聲大叫,甲無法阻止,見乙拿起椅子,誤以為乙要對其攻擊,情急之下對乙數次噴灑辣椒水並擊打其頭部,造成乙眼睛無法睜開,因而跌倒受傷。事實上乙拿椅子只不過是累了想坐下來。經查依「警察人員使用防護型應勤裝備注意要點」第3點規定,警察人員於依法執行職務遭受強暴、脅迫、抗拒或其他事實需要,除情況急迫外,於相對人經口頭警告仍不聽從時,始得使用辣椒水。使用時並應依該要點第4點之規定,考量地形及地物之狀況,避免造成相對人其他傷害;使用原因已消滅,應立即停止使用。請問甲的行為是否成立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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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涉嫌基於意圖營利之犯意,以新臺幣3,000元,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給乙,經檢察官依法向法院聲請搜索票後,於甲之住處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前揭買賣毒品之款項,檢察官以甲涉犯上開罪嫌重大、符合羈押事由及有羈押之必要性,依法聲請法院羈押獲准,嗣檢察官於蒐證完畢後,就上開案件提起公訴而經法院進行審理。試問:何謂「嚴格之證明」、「自由之證明」?請說明於刑事程序中,何種事項須經「嚴格之證明」、何種事項僅以「自由之證明」即可?並請就上開案件中,關於認定「搜索」、「羈押」及「甲有販賣第一級毒品」等事實,論述是否需要經「嚴格之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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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偵辦甲涉犯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之案件,先就詐欺取財罪部分向法院提起公訴,經該法院審核該案卷證資料後,認為已起訴之詐欺取財罪部分與未起訴之一般洗錢罪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請論述檢察官就本案之詐欺取財罪部分起訴,效力是否及於一般洗錢罪部分?依目前實務之作法,檢察官就該一般洗錢罪部分,通常係以如何之方式請求法院併予審理?得否就一般洗錢罪部分另行起訴?倘檢察官就一般洗錢罪部分又向同一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對於該另行起訴之一般洗錢罪部分,應為如何之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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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甲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聲請執行債務人乙所有之A土地,臺北地院就A土地經3次拍賣無人應買,臺北地院依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1項公告,得自民國111年5月28日起至同年8月28日止,依第3次拍賣條件應買。甲於同年6月2日依同條第2項規定聲請停止變賣,另行減價拍賣,臺北地院於同年8月20日進行特別變賣程序後之減價拍賣,仍無人應買,甲於該日表明願以拍賣底價承受,並表示不以其應受分配款折抵價金,惟並未依限繳納價金。問:臺北地院應如何進行後續之執行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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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下稱彰化地院)於民國112年6月6日,就債權人甲聲請查封債務人乙所有之A土地進行拍賣,並酌定保證金為新臺幣50萬元,第三人丙以臺灣銀行簽發記載受款人為丙,惟丙未為背書之該支票充當保證金而參與投標,且出價最高,此時彰化地院應如何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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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簽發發票日為民國107年7月7日,到期日為同年9月9日,面額新臺幣200萬元,記載受款人為乙,付款地為臺中市之本票1張(下稱系爭本票),先經丙背書後,再由甲交付乙。系爭本票屆期經提示未獲付款,乙於112年5月5日持系爭本票,聲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裁定許可對甲、丙為強制執行,甲、丙均為時效消滅之抗辯。問:臺中地院應如何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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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於民國105年9月9日向乙借款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並簽交同額本票1張及以其所有坐落臺中市之A土地,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600萬元(下稱系爭抵押權)以為擔保,甲屆期未為清償,乙乃以該本票及抵押權之證明文件聲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以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臺中地院拍賣A土地。甲於執行程序進行中,以該本票債權業經法院判決確認不存在確定,系爭裁定之執行力亦確定不存在,不得再為強制執行為由,向臺中地院聲明異議。乙又提出借據為債權證明文件,另向臺中地院聲請准許拍賣A土地之裁定。問:臺中地院就該聲請應如何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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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因經營不善聲請法院為破產宣告,嗣法院審核後認符合破產之要件依法宣告甲公司破產,於破產程序中B向法院申報債權主張在甲公司之廠區內之A車係屬B所有,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C則向法院主張對甲公司有債權新臺幣(下同)500萬元(已罹於十五年時效),國稅局則向法院申報甲公司破產宣告前有積欠營利事業所得稅300萬元,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則向法院主張甲公司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第92條積欠罰金200萬元,請問各該申報之債權是否均應列入破產債權?請說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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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乙因無力清償債務,乃於民國111年12月向法院依破產法之規定聲請和解,嗣法院審查後於民國112年4月1日裁定許可和解之開始,債務人乙於民國112年5月3日將其所有之賓士汽車以市價出售並交付予共同居住之親屬丙,復於民國112年6月1日拋棄繼承並免除丁之新臺幣(下同)50萬元債務,另於同年6月3日以符合市場行情之800萬元透過仲介公司出售並移轉登記其所有位於新北市五股之套房予戊,請附理由說明乙上開法律行為之效力為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