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特種考試,#高等考試,#司法官,#律師,#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 |||
關於第二審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
採嚴格續審制,故上訴後除第一審判決違反法令外,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 |
B |
當事人僅能於言詞辯論期日撤回上訴 |
C |
第一審訴訟程序有重大瑕疵,為維持審級利益之必要,第二審法院得廢棄發回原法院 |
D |
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時,經第二審法院通知補正仍未補正,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
#112年,#特種考試,#高等考試,#司法官,#律師,#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 |||
當事人對第二審法院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終局判決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下列何者作為上訴理由,須經第三審法院之許可? |
A |
判決斟酌 A 書證之事實認定,違背證據法則 |
B |
判決理由先認上訴人占有 B 地是基於租賃關係為有權占有,復謂被上訴人基於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上訴人返還 B 地有理由,前後矛盾 |
C |
參與辯論之法官為甲、乙、丙,參與判決之法官為甲、乙、丁 |
D |
上訴人係未成年人,在未經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之情形下,第二審法院逕為本案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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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
當事人於再審書狀中表明依民事訴訟法第 496 條第 1 項第 1 款,提起再審之訴,應認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 |
B |
當事人於判決確定後第 10 日,發現當日出刊之雜誌所載內容,恰可援為證據,不得據以為再審事由 |
C |
當事人於民國 110 年 1 月 20 日收受第三審法院判決,經請教律師後,於 110 年 3 月 1 日知悉該確定判決適用法規錯誤,其旋於翌日依民事訴訟法第 49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對該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依最高法院裁判見解,並未逾不變期間 |
D |
當事人就確定判決於民事訴訟法第 500 條所定之再審不變期間末日,依民事訴訟法第 496 條第 1 項第 13 款提起再審之訴,即已合法提起再審,為求訴訟經濟、紛爭一次解決,依最高法院裁判見解,可於訴訟進行中,併主張同條項第 1 款之再審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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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民事訴訟之抗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
原裁定法院接獲當事人之抗告狀後,認抗告為有理由,可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裁定 |
B |
原裁定法院誤認抗告未逾期,將該抗告事件送交抗告法院,抗告法院應將該抗告事件退由原裁定法院處理,不得逕為駁回抗告之裁定 |
C |
當事人聲請保全證據,經原法院裁定駁回,當事人於收受該裁定 10 日內未對之提起抗告,僅聲明異議,應由原裁定法院以不合法裁定駁回該異議而結案 |
D |
合法之抗告得停止原裁定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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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何者,不得單獨聲請? |
A |
假執行 |
B |
假處分 |
C |
定暫時狀態處分 |
D |
假扣押 |
#112年,#特種考試,#高等考試,#司法官,#律師,#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 |||
丁在某銀行之帳戶內有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存款,於其死亡後,繼承人甲列乙及丙為被告,起訴請求法院裁判分割遺產,並主張乙帳戶內有 300 萬元存款亦屬丁所有,應併列入遺產分割範圍,由繼承人甲、乙及丙繼承等語(下稱本案請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
關於如何分割遺產,雖法院裁判時不受甲主張之分割方法所拘束,乙或丙仍得提出遺產分割方案供法院斟酌 |
B |
在兩造就「乙帳戶內 300 萬元存款為遺產」之事實有爭執時,甲應提出證據予以證明 |
C |
乙、丙對甲之繼承權有爭執時,法院應曉諭原告或被告得併就繼承權存否請求裁判 |
D |
受訴法院不得依職權將本案請求移付調解,當事人在調解程序亦不得合意聲請法院就本案請求為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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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夫、乙妻結婚後 1 年,乙與丙男發生性關係,嗣產下一子丁。未成年之丁知悉此事後,欲否認其與甲之父子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
丁得向自己住所地之法院提起否認推定生父之訴 |
B |
丁提起否認推定生父之訴,僅列甲為被告即足,無庸以乙為共同被告 |
C |
於丁所提否認推定生父之訴,法院不應將訴訟事件及進行程度通知丙 |
D |
於丁所提否認推定生父之訴,就甲及丁間血緣關係存否之爭執,法院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雙方接受醫學上之檢驗 |
#112年,#特種考試,#高等考試,#司法官,#律師,#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 |||
甲、乙係夫妻,曾以書面約定將坐落臺南市之 A 屋登記為甲之名義所有,如將來因該財產涉訟,同意由起訴時甲之住所地法院管轄。嗣甲、乙因感情破裂分居,甲住高雄市,乙住臺南市,但甲、乙二人平日均在彰化市上班、生活。甲列乙為被告,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下稱臺南地院)民事庭起訴請求確認甲就 A 屋之所有權存在(前訴訟)。又,乙列甲為被告另向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下稱高雄少家法院)起訴,請求判決准兩造離婚,並將夫妻財產酌予分配(後訴訟)。關於有無審判權或管轄權之處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
因臺南地院就前訴訟有專屬管轄權,所以兩造一律不得合意聲請法院將前訴訟移送高雄少家法院為合併審判 |
B |
在高雄少家法院審理後訴訟之程序上,兩造爭執 A 屋是否為兩造婚後所取得之財產,此時兩造得合意聲請臺南地院將前訴訟移送於高雄少家法院為合併審判 |
C |
在當事人尚未提起前訴訟及後訴訟以前,就該二訴訟,兩造不得以書面合意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審判 |
D |
臺南地院應依職權將前訴訟移送於受理後訴訟之高雄少家法院 |
#112年,#特種考試,#高等考試,#司法官,#律師,#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 |||
關於婚姻事件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
夫妻持續 1 年以上在中華民國有共同之居所,縱其二人均非中華民國國民,由夫或妻所提離婚事件,中華民國法院仍有審判管轄權 |
B |
婚姻事件之夫或妻受監護宣告者,除能證明其有意思能力外,應由其監護人代為訴訟行為 |
C |
離婚之訴,夫或妻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死亡者,因已無對立當事人,法院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
D |
撤銷婚姻之訴,原告於判決確定前死亡者,有權提起同一訴訟之他人,得於知悉原告死亡時起 3 個月內聲明承受訴訟,但原告死亡後已逾 1 年者,即不得再承受訴訟 |
#112年,#特種考試,#高等考試,#司法官,#律師,#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
A 有限公司有甲、乙及丙 3 位股東,各出資新臺幣 100 萬元,由甲擔任董事,下列關於乙、丙監督甲業務執行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
乙、丙得隨時向執行業務之股東質詢公司營業情形,但應共同為之 |
B |
乙、丙得隨時查閱公司之財產文件、帳簿、表冊,但應共同為之 |
C |
若甲違反競業禁止規定,自其所得產生後未逾 1 年者,乙、丙得以經表決權過半數之決議,將甲為自己或他人所為行為之所得,作為公司之所得 |
D |
若甲執行業務,有重大損害公司之行為或違反法令或章程之重大事項,乙或丙得訴請法院裁判解任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