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特種考試,#高等考試,#司法官,#律師,#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
臺北市 A 公司董事長甲簽發該公司以桃園市 B 銀行為付款人之支票予乙,作為買賣價金,票載發票日為 105 年 4 月 1 日,其後乙再將該支票背書轉讓予丙,甲於 105 年 4 月 10 日發現貨物有顯著瑕疵,即通知乙解除買賣契約,並同時通知 B 銀行撤銷付款之委託,丙於 105 年 4 月 18 日向 B 銀行提示未獲付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
丙之付款提示未逾法定提示期間 |
B |
如付款銀行 B 拒絕付款,丙得對乙行使追索權 |
C |
如付款銀行 B 拒絕付款,丙喪失對甲的追索權 |
D |
付款銀行 B 不得付款 |
#112年,#特種考試,#高等考試,#司法官,#律師,#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
甲簽發劃有平行線支票一張予乙,乙背書轉讓予丙,丙再背書轉讓予丁時,丁要求丙將平行線撤銷,依票據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
該支票不得撤銷平行線 |
B |
甲在平行線內簽章即可撤銷 |
C |
乙在平行線內簽章即可撤銷 |
D |
丙在平行線內簽章即可撤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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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簽發記名匯票一紙予乙,票面金額新臺幣 100 萬元整,乙背書轉讓予丙,若丙背書轉讓予丁時,丙於背書時所為之下列何項行為,將使丙之背書不生效力? |
A |
將乙之背書塗銷 |
B |
記載戊為預備付款人 |
C |
丙背書旁附記「丁應依契約履約,否則本背書無效」 |
D |
丙背書旁註記「轉讓金額新臺幣 80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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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簽發一紙以民國 105 年 10 月 1 日為到期日,並記載乙為受款人之本票,交付給乙後,乙又將該本票交付轉讓給丙,丙擅自偽造乙之背書,並將到期日更改為同年 9 月 1 日後背書轉讓給善意的丁,丁於同年 9 月 1 日向甲提示付款被拒,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
依該票據外觀,其背書連續,且因屆期未獲付款,故丁得持該票據對甲、乙及丙行使追索權 |
B |
依該票據外觀,其背書連續,但乙得以背書被偽造為由對抗丁,不用負票據責任 |
C |
因乙之背書是被偽造,該票據之背書不連續,故丁無法行使任何票據權利 |
D |
因乙之背書是被偽造,該票據之背書不連續,但乙背書之偽造不影響其他真正簽名者之效力,故丁僅得對丙行使追索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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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上市之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董事長甲,知悉足以影響該公司股價之消息,於該消息公開前,以新臺幣(下同)100 元買進該公司股份 10,000 股,迄今尚未賣出,該消息公開後翌日,A 公司股票收盤價為 115 元,消息公開後 10 個營業日 A 公司股票平均收盤價為 140 元,若甲之行為被法院認定構成內線交易,依最高法院大法庭之見解,計算甲之內線交易犯罪所得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
甲未賣出,故無犯罪所得 |
B |
計算犯罪所得時,不應扣除證券交易稅及手續費 |
C |
甲之犯罪所得採擬制所得法計算 |
D |
若有該內線消息以外因素影響 A 公司股價,應將該因素影響之股價自犯罪所得中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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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上市公司(下稱 A 公司)為激勵優秀員工,擬採行庫藏股制度,使員工經由取得股份,對公司產生向心力,下列敘述何者合法? |
A |
得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向 A 公司之大股東買回股份 |
B |
A 公司買回股份之數量比例,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 |
C |
A 公司收買股份之總金額,不得逾法定盈餘公積 |
D |
A 公司收買自己之股份轉讓於員工時,得限制員工在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但其期間最長不得超過2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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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上市公司(下稱 A 公司)近期以私募股份之方式,籌措公司投資所需之資金。甲為此次 A 公司私募有價證券之購買人。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
此次有價證券私募應經股東會通過,且公司得於該股東會決議之日起 2 年內,分次辦理 |
B |
此次有價證券私募,該公司之員工及原股東並無優先認購權 |
C |
A 公司只要在私募有價證券之價款繳納完成日起 15 日內,檢附相關書件,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即可,無須事先向主管機關申報 |
D |
若甲持有該私募有價證券尚未滿 3 年,得以私人間之直接讓受,其數量不超過該證券一個交易單位,前後 2 次之讓受行為,相隔不少於 3 個月之方式賣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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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證券交易法規範之對象,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
募集設立之公司在設立登記前,發起人不負發行人責任 |
B |
外國公司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之公司 |
C |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
D |
除兼營之金融機構外,證券商須為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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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公司為一家從事汽車輪胎生產的上市公司,該公司設有甲、乙、丙、丁、戊 5 名董事。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 5 人,故 A 公司不得以章程降低董事人數 |
B |
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甲、乙、丙、丁、戊 5 名董事間應有超過半數之席次,不得具有配偶或三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 |
C |
法人為 A 公司之股東時,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不得由其代表人同時當選或擔任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 |
D |
若甲、乙、丙、丁、戊 5 人中有 2 人解任,則 A 公司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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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上市公司今年第一季財務報告,因隱匿重要內容而有不實。關於財報不實責任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
總經理甲故意違法,其應依其責任比例負賠償責任 |
B |
董事長乙如能證明已盡相當注意,且有正當理由可合理確信其內容無隱匿情事者,免負賠償責任 |
C |
財務報告之核閱會計師丙若不能證明自己已經合理調查,並有正當理由確信其核閱意見為真實者,即應負賠償責任 |
D |
請求賠償之原告須能證明在本財務報告簽章之職員丁有不正當或過失行為,方可要求丁負損害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