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特種考試,#高等考試,#司法官,#律師,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
甲、乙均具中華民國籍,結婚後即移居至美國加州舊金山市,並在當地工作,而後在美國生有一子丙。丙在舊金山長大,直至 22 歲始赴紐約市工作,並在當地生活,鮮少回加州家中。設丙 30 歲那年在加拿大安大略省死亡,在紐約市留下遺產。問關於丙之遺產繼承問題,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 |
A |
適用中華民國法 |
B |
適用加州法 |
C |
適用紐約州法 |
D |
適用安大略省法 |
#112年,#特種考試,#高等考試,#司法官,#律師,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
甲與乙皆為 A 國人,在 B 國偶然相遇,相談甚歡,甲向乙提起古董出售事宜,乙對古董頗有研究,甚感興趣,兩人便於 B 國依照 B 國法律所規定之方式締結 X 古董之買賣契約,並相約回國後再履行契約義務。兩人於旅遊結束後各自回國,但於履行契約義務時,對於契約發生爭執。若甲與乙締約時約定以中華民國法律為契約實質之準據法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
關於契約行為之方式,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6 條規定,原則上依該行為所應適用之法律,則在具體適用上亦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此一結果可使契約之實質要件與形式要件之準據法一致 |
B |
甲與乙既已依當事人意思決定契約之準據法,則不論是契約之實質要件、形式要件或效力等問題,皆僅能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
C |
甲與乙締約時雖已約定,以中華民國法律為契約實質之準據法,然關於契約之方式,亦得依行為地法律,即 B 國法所定之方式為之 |
D |
關於古董所有權之移轉,涉及物權行為,是否已完成有效之權利移轉行為,應依物之所在地之法律為斷 |
#112年,#特種考試,#高等考試,#司法官,#律師,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
A 國人甲與我國人乙在 B 國之電腦展上磋商並簽訂契約,契約中明定以 A 國法為準據法。之後,因乙遲延給付,甲遂解除契約,但因甲已經先付百分之三十貨款,故甲向我國法院起訴,訴請乙返還價金。我國法院應依何國法律判斷甲之主張有無理由? |
A |
我國法,因為我國為乙不當得利之受領地 |
B |
A 國法,因為買賣契約以 A 國法為準據法 |
C |
A 國法,因為 A 國為損害發生地 |
D |
由法院判定何國法為關係最切之法,而後依該法為準據法 |
#112年,#特種考試,#高等考試,#司法官,#律師,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
我國人甲出口電腦零件一批至 A 國,委由美國人乙運送,該批貨物因乙未盡保管注意義務遺失,致甲受有損失。丙為該批貨物之保險人,依保險契約給付甲保險金,並代位行使甲對於乙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此時丙對乙求償之權利,其準據法為何? |
A |
侵權行為的準據法 |
B |
運送契約的準據法 |
C |
保險契約的準據法 |
D |
原債權債務關係的準據法 |
#112年,#特種考試,#高等考試,#司法官,#律師,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
A 國人甲男被公司派駐至我國工作,結識 B 國人乙女,兩人同居於我國新竹市。一年後,乙女懷有甲男之胎兒,但雙方並未結婚,甲男結束在臺的工作後返回 A 國,每月甲男皆會透過銀行匯款支付乙女生活費用並代為支付房屋租金。關於甲男此些行為是否構成認領該胎兒,應適用何國法律? |
A |
應適用 A 國法 |
B |
應適用 B 國法 |
C |
得選擇適用 A 國法或 B 國法 |
D |
應適用關係最切之我國法 |
#112年,#特種考試,#高等考試,#司法官,#律師,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
A 國人甲男與我國人乙女結婚,婚後設立住所於 B 國並生下一子丙,嗣後因工作關係舉家遷居我國並設定住所於高雄。由於甲乙感情生變,乙遂在我國法院對甲提起離婚訴訟並合併請求由乙擔任未成年子丙之親權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
甲非我國籍,故我國法院對此離婚訴訟並無國際管轄 |
B |
關於是否具備離婚之原因應依起訴時之共同住所地法,即我國法 |
C |
關於離婚之效力應依夫之本國法,即 A 國法 |
D |
關於丙之親權應依其出生時之住所地法,即 B 國法 |
#112年,#特種考試,#高等考試,#司法官,#律師,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
A 國人甲在韓國法院對住在該國之 B 國人乙取得勝訴確定判決(以下稱「K 判決」),由於乙在韓國之財產不足以執行,故甲持該 K 判決至我國欲就乙在我國之財產進行強制執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
由於 K 判決於我國不得自動執行,甲須先向我國法院起訴請求以判決宣示許可其執行 |
B |
因債務人乙於我國並無住所,故我國法院對甲所提之請求許可執行之訴無管轄權 |
C |
宣示許可執行判決時,法院不得就 K 判決為實質的再審查,原則上應以形式審查之方式為之 |
D |
有關間接管轄之判斷標準,通說認為應與直接管轄相同 |
#112年,#特種考試,#高等考試,#司法官,#律師,#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 |||
甲為法律系大四學生,清明掃墓時遇到伯父乙,乙聽聞甲正努力準備國家考試,為鼓勵甲,便向甲表示:「如果你今年通過司法官、律師考試,金榜題名、為家族爭光的話,我就送你一台 A 牌汽車。」乙之表示為何種性質之附款? |
A |
附停止條件 |
B |
附解除條件 |
C |
附始期 |
D |
附終期 |
#112年,#特種考試,#高等考試,#司法官,#律師,#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 |||
下列關於住所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
依一定事實,足認以久住之意思,住於一定之地域者,即為設定其住所於該地 |
B |
限制行為能力人得經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選定住所 |
C |
夫妻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 |
D |
因特定行為選定居所者,關於其行為,視為住所 |
#112年,#特種考試,#高等考試,#司法官,#律師,#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 |||
14 歲之甲因女友遭乙言語騷擾,心生不滿,乃於民國(下同)109 年 12 月 25 日毆打乙,致乙胸骨斷裂合併肺部挫傷、氣血胸及脊椎斷裂,呈現植物人狀態,因而受監護宣告,並由丙、丁自 110 年 6 月1 日起擔任監護人。丙、丁於 111 年 12 月 30 日始知甲行為時為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為戊、己。嗣後丙、丁乃於 112 年 2 月 1 日,以乙之監護人身分代理乙,訴請甲及戊、己賠償損害。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
甲雖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但行為時具有識別能力,故甲應依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對乙負損害賠償責任 |
B |
戊、己兩人為甲之法定代理人,因對甲之監督有疏懈,故戊、己應依民法第 187 條第 1 項規定,與甲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
C |
因乙已呈現植物人狀態,故為保護乙之利益,民法第 197 條第 1 項規定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二年消滅時效起算,應就法定代理人丙、丁決之,即應自丙、丁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 |
D |
乙對甲及戊、己之侵權行為賠償損害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故丙、丁代理起訴請求甲及戊、己賠償為無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