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司法五等考試,#錄事,#法學大意, | |||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犯下列何種犯罪,應依刑法第 134 條之規定加重處罰? |
A |
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
B |
違背職務收賄罪 |
C |
公務員圖利罪 |
D |
傷害罪 |
#112年,#司法五等考試,#錄事,#法學大意, | |||
關於正當防衛要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
須對過去之侵害為之 |
B |
須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 |
C |
須對於不法之侵害為之 |
D |
防衛行為不得過當 |
#112年,#司法五等考試,#錄事,#法學大意, | |||
下列有關刑法第 136 條公然聚眾妨害公務罪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
本條所稱之首謀者,以一人為限 |
B |
本條所稱首謀者如進一步下手實施強暴脅迫,則仍論以首謀之處罰 |
C |
本條所稱聚集三人以上,係指特定之人而言 |
D |
本條所稱在場助勢之人,包括單純在場圍觀之民眾 |
E |
本條所稱在場助勢之人,包括單純在場圍觀之民眾 |
#112年,#司法五等考試,#錄事,#法學大意, | |||
甲為公務員,一時失慮收受賄賂,懊惱不已,諮詢律師關於貪污治罪條例第 8 條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
如檢調已經發覺該案,只要自首就可以減免其刑 |
B |
如檢調已經發覺該案,只要自白就可以減免其刑 |
C |
如檢調尚未發覺該案,自首並繳交全部犯罪所得,就可以減免其刑 |
D |
如檢調尚未發覺該案,自首並繳交部分犯罪所得,就可以減免其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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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負責人向乙公司借牌,以乙公司名義向某鎮投標「河川暨區域排水疏濬清淤工程」,鎮長丙明知甲公司借牌投標之違法情事,仍然指示承辦人員通過其投票審查,最終得標,甲因而獲取工程利益。鎮長丙有無犯罪? |
A |
構成對主管事務圖利罪 |
B |
構成對非主管事務圖利罪 |
C |
構成違背職務收賄罪 |
D |
沒有犯罪,因乙公司確實存在 |
#112年,#司法五等考試,#錄事,#法學大意, | |||
甲駕駛汽車因疏未注意車前狀況而與乙機車騎士發生碰撞,致乙倒地後受有四肢擦挫傷之傷害,雙方及旁人尚未報警之際,適有巡邏員警行經該地點,甲乃上前向該員警表明自己駕車發生本起車禍,但堅稱自己並無行車疏失,若甲成立過失傷害罪,是否得依刑法第 62 條自首規定減輕其刑? |
A |
甲自始否認過失,不得依自首規定減輕其刑 |
B |
甲已對於尚未發覺之犯罪自首,得依自首規定減輕其刑 |
C |
甲須於偵查中承認過失,始得依自首規定減輕其刑 |
D |
甲須於法院審理中承認過失,始得依自首規定減輕其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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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何者非屬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之公務員? |
A |
農田水利會會長 |
B |
依律師法擔任律師懲戒委員會委員之律師 |
C |
看守所所長 |
D |
執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計畫之國立大學專任教授 |
#112年,#司法五等考試,#錄事,#庭務員,#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 |||
我國甲市政府將其興建之跨海大橋徵收通行費之收費系統建置及營運委託乙公司辦理,兩造並簽立跨海大橋電子收費系統建置及營運契約(下稱系爭契約)。嗣甲市政府以乙公司未依約定進度完成收費系統,向普通法院起訴請求乙公司給付違約金。有關普通法院有無受理本件訴訟權限,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
普通法院認本件屬公法事件時,應依職權裁定將本件訴訟移送至行政法院 |
B |
普通法院裁定將訴訟移送至行政法院前,為保障當事人程序權,應先徵詢甲市政府及乙公司之意見 |
C |
若兩造書面合意願由普通法院為裁判,如普通法院認為系爭契約涉及公權力行使屬行政契約,仍應將本件訴訟裁定移送至行政法院 |
D |
普通法院就有無受理本件訴訟之權限,與行政法院確定裁判見解不同時,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司法院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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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主張乙(住所地為 A 地)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並簽立借貸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約定以乙所有坐落 B 地之房地(下稱系爭房地)作擔保,若乙屆期不能償還本利時,願將該房地移轉予甲。甲於 C 地將借款現金 1,000 萬元交付予乙,嗣乙亦在 C 地償還甲 100 萬元。惟乙就其餘借款屆期無法清償,且將系爭房地移轉予第三人等情,爰依系爭契約法律關係,起訴請求乙賠償以系爭房地現值計算之 1,500 萬元。關於本件訴訟管轄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
因乙住所地為 A 地,甲得向 A 地之法院起訴 |
B |
因系爭房地坐落 B 地,甲得向 B 地之法院起訴 |
C |
因甲於 C 地將借款現金 1,000 萬元交付予乙,乙亦在 C 地償還甲 100 萬元,甲得向 C 地之法院起訴 |
D |
因以坐落 B 地之系爭房地擔保債權而涉訟,甲應向 B 地之法院起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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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何者,具當事人適格? |
A |
甲起訴請求丙塗銷乙、丙間就 A 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僅以乙為被告 |
B |
甲起訴請求撤銷乙、丙間之詐害行為,僅以乙為被告 |
C |
甲起訴請求確認乙、丙間為父子關係存在,僅以丙為被告,未列尚生存之乙為被告 |
D |
甲為 A 不動產之共有人,其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起訴請求占有 A 不動產之乙返還 A 不動產予全體共有人,僅以甲為原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