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五等特種考試,#司法人員,#錄事,#庭務員,#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 |||
關於訴訟費用之擔保,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
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不得聲請命原告供擔保。但應供擔保之事由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 |
B |
聲請命供擔保之裁定,不得抗告 |
C |
法院命原告供擔保者,定擔保額,以被告於各審應支出之費用總額為準 |
D |
原告於裁定所定供擔保之期間內不供擔保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訴。但在裁定前已供擔保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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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何者,為關於訴訟標的之闡明? |
A |
審判長向被告闡明,詢問其是否提出同時履行抗辯 |
B |
審判長向原告闡明應提出證據 |
C |
闡明原告表明請求所依據之理由 |
D |
被告為抵銷抗辯,審判長不確定被告是否有提起反訴之意思,闡明使被告表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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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對無訴訟能力人、訴訟代理人之送達,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
訴訟代理人應受特別委任,方能對其送達 |
B |
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全體法定代理人為之 |
C |
當事人委任 2 位以上之訴訟代理人者,應向當事人與全體訴訟代理人為送達 |
D |
對於未滿 16 歲且無訴訟能力之人為送達者,應囑託其學校或安置機關之負責人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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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期日與期間,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
民事訴訟法關於期間之計算,依民法之規定 |
B |
當事人工作地點不在受訴法院所在地者,受訴法院應囑託其工作地之法院送達之 |
C |
當事人不在法院所在地居住者,而其訴訟代理人住居法院所在地,關於在途期間之扣除,應以當事人所在地計算之 |
D |
不變期間,如有重大理由,得伸長或縮短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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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訴訟程序停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
當事人死亡者,訴訟主體消滅,訴訟繫屬消滅,無訴訟停止與續行之問題 |
B |
委任訴訟代理人之案件,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時,無法與訴訟代理人商討案情,訴訟程序當然停止 |
C |
當事人得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不變期間亦隨之停止進行 |
D |
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之當事人,自陳明合意停止時起,如於 4 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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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與被告在法院成立和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
該和解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B |
如該和解有無效之原因,原告得請求繼續審判 |
C |
如該和解有得撤銷之原因,被告得提起撤銷和解之訴 |
D |
法院無庸就此訴訟為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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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與乙間之民事訴訟,經兩造言詞辯論後,甲以書狀撤回其起訴,乙就該撤回未表示任何意見。自何時起,視為乙同意甲撤回其起訴? |
A |
甲向法院提出撤回書狀 |
B |
甲之撤回書狀送達乙 |
C |
審判長宣示言詞辯論終結 |
D |
甲之撤回書狀送達乙後經 10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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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甲列乙為被告,下列何者,應由乙負舉證責任? |
A |
甲主張其為乙獨居之父提供三餐,爰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返還相關餐費。關於無法律上原因之事實 |
B |
甲請求確認乙對現為甲占有且未經建物第一次所有權登記 A 屋之所有權不存在。關於 A 屋確為乙所有之事實 |
C |
甲主張因受乙不堪同居之虐待而請求裁判離婚。關於有無不堪同居虐待之事實 |
D |
甲請求確認與乙親子關係存在。關於其親子關係成立之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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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何種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一造言詞辯論之聲請,並延展辯論期日? |
A |
不到場之當事人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 |
B |
到場之當事人所提出之聲明、事實或證據,已於相當時期通知他造 |
C |
到場當事人於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已為必要之證明 |
D |
當事人之不到場可認為係因天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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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訴訟中移付調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
調解程序中,調解委員所為之勸導,使當事人成立相互讓步之方案,應成為本案訴訟之爭點簡化協議 |
B |
調解程序中,法官所為之勸導及當事人所為之陳述或讓步,於調解不成立後之本案訴訟,不得採為裁判之基礎 |
C |
第二審訴訟繫屬中,法院於必要時,應依職權將事件移付調解 |
D |
訴訟繫屬中由法官依職權移付調解者,以 2 次為限。但經當事人合意者,不在此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