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特種考試,#高等考試,#司法官,#律師,#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 |||
甲向乙無息借款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並將其名下市值 700 萬元之 A 地,設定第一順位普通抵押權於乙。嗣後,甲向丙無息借款 600 萬元,遂就 A 地設定第二順位普通抵押權於丙。乙死亡時,甲為乙之唯一繼承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
第一順位抵押權為甲之利益,仍為存續 |
B |
A 地之所有權與第一順位抵押權均歸屬於甲,甲之 A 地所有權因混同而消滅 |
C |
丙得受完全之清償 |
D |
丙從第二順位抵押權人,升進為第一順位抵押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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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乃 A 地所有人與 A 地上之 B 屋所有人,並登記為 A 地所有人與 B 屋所有人。B 屋左側有車庫。該車庫獨立於 B 屋,但可由 B 屋直通車庫。甲於民國 113 年間,僅以 B 屋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乙,用以擔保其對乙所負新臺幣(下同)5,000 萬元借款債務與因該筆借款所生之 100 萬元利息債務。甲屆期遲未清償 5,000 萬元借款及 100 萬元利息。下列何者不為乙之 B 屋抵押權之效力所及? |
A |
A 地 |
B |
B 屋之車庫 |
C |
100 萬元利息債務 |
D |
甲對乙所負之遲延利息債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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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名下有一間公寓,該公寓之專有部分包括 A 騎樓。詎該公寓所屬管理委員會乙未經甲之同意,擅自A 騎樓出租並交付於善意之丙,丙搭建衣物網架,供夜市擺攤使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
甲得依所有權妨害除去與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訴請丙拆除衣物網架並交還 A 騎樓 |
B |
雖乙、丙間之租約有效,但甲得向丙請求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
C |
對甲而言,丙占用 A 騎樓乃善意之無權占有人 |
D |
甲得向乙請求返還其出租 A 騎樓所收取租金之不當得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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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丁共有市價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之 A 地,應有部分均等,約定 A 地由丙管理。嗣後,丙對甲、乙、丁表示變為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而占有,復和平、公然、繼續占有 A 地達 20 年。之後,甲因需錢孔急,各向乙、丁借款 50 萬元,甲並就其應有部分設定同額之第一次序普通抵押權(下同)於乙、第二次序抵押權於丁。乙死亡時,甲為乙之唯一繼承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
乙之抵押權因混同而消滅,丁則遞升為第一次序抵押權人 |
B |
丙得請求登記為 A 地之地上權人 |
C |
甲得僅以其應有部分已達半數為由,主張 A 地由其管理 |
D |
甲應按其對於乙所負債務數額,由甲之應繼分內扣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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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好意順道駕車載送其同事乙返家,途中不慎與對向由丙駕駛之車輛互撞。經鑑定結果,就此交通事故之發生,甲之過失比例為 30%、丙之過失比例為 70%。因該事故而受傷住院治療月餘之乙,於請求甲、丙賠償其因此所受損害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
乙得對丙請求賠償全部損害 |
B |
乙得對甲請求賠償全部損害 |
C |
乙僅得對甲、丙分別請求賠償按其過失比例之損害 |
D |
乙請求丙賠償全部損害時,丙得主張乙應承擔甲之過失,故僅賠償乙所受損害之 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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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丁、戊公同共有 A 車,並分別共有 B 地與未辦保存登記之 C 屋,應有部分均等。除契約另有約定者外,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
處分 A 車共有物,得經甲、乙、丙三人同意行之 |
B |
B 地設定農育權,得經甲、丙、丁三人同意行之 |
C |
改良 B 地,得經丙、丁、戊三人同意行之 |
D |
簡易修繕 C 屋,得由乙單獨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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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為 A 地所有人,乙為 B 地所有人,並登記於土地登記簿,A 地與 B 地相鄰。甲於 A 地上建築 C 屋,因測量有誤,致 C 屋有部分位於 B 地之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
若乙於 C 屋建築時明知該屋越界,則乙於 C 屋建成 1 年後,請求甲拆除 C 屋越界建築之部分,有理由 |
B |
若乙知甲越界建築時即向甲提出異議,則法院不得斟酌公共利益與當事人利益,命甲免為全部或一部之移除 |
C |
若乙於 C 屋建成之時,方知甲越界建築且即時提出異議,則乙得請求甲拆除越界建築 |
D |
若甲故意越界建築,乙於 C 屋建築時明知此事,但並未即向甲提出異議,則乙請求甲拆除 C 屋越界建築之部分,無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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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名下有 A 地及 A 地上之 B 屋,甲於民國 113 年 2 月僅以 A 地設定典權於乙,詎 B 屋於同年 7 月因豪雨土石流致全部滅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
甲乙間原本推定之租賃關係,於 B 屋滅失後歸於消滅 |
B |
甲乙間原本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於 B 屋滅失後歸於消滅 |
C |
B 屋因土石流而滅失後,乙之典權即歸於消滅 |
D |
甲乙間原本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於 B 屋滅失後並未消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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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將其名下之 A 地,設定普通地上權於乙建築房屋,約定每年地租新臺幣(下同)30 萬元,存續期間 20 年。乙於 A 地上建築 B 屋後,為週轉資金,將該地上權與 B 屋同時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丙,均已辦畢登記。丁擅自占用 A 地與 B 屋放置廢棄物,致抵押標的價值減少,乙屢次勸阻無效,擬請求排除侵害,或拋棄其地上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
丙得請求乙於所受利益之限度內,提出與減少價值相當之擔保 |
B |
乙拋棄其地上權,非經丙之同意,不得為之 |
C |
乙得向甲支付未到期之地租 30 萬元後,拋棄其地上權 |
D |
乙得訴請丁清空廢棄物、遷出 B 屋並交還 A 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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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乃 A 汽車所有人,乙經營貨運行。甲請求乙答應出借新臺幣(下同)10 萬元於自己。乙告知:甲應以 A 車,作為該筆 10 萬元借款債務之擔保,乙始可能出借 10 萬元於甲。下列關於 A 汽車之可能擔保型態,何者錯誤? |
A |
甲將 A 汽車所有權讓與擔保於乙 |
B |
甲得以 A 汽車設定抵押權於乙 |
C |
甲得以 A 汽車設定留置權於乙 |
D |
甲得以 A 汽車設定質權於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