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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共有 A 地,其應有部分各為 1/3。甲未經乙丙同意,而擅自在 A 地上架設太陽能板。試問:乙丙不得對甲主張下列何種權利? |
A |
因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
B |
共有物返還請求權 |
C |
不當得利請求權 |
D |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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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因赴外地工作,遂將其所有之 A 車交付予乙,由乙為其保管。雙方並約定乙每週短暫發動引擎兩次,以免 A 車因長時間停放而受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
若甲乙就 A 車之返還,定有返還期限時,則甲不得隨時請求返還 |
B |
若甲乙就 A 車之返還,未定有返還期限時,則乙得隨時返還 |
C |
若乙未經甲之同意,即逕取 A 車載友人丙出遊。途中因另一駕駛丁未注意車前狀況而撞上等紅燈之乙,致 A 車車尾凹陷,則乙就 A 車所生之損害,對甲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
D |
若乙未受有報酬,仍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 A 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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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發現乙有珍貴花卉種籽,暗自取走後,將種籽栽種於甲之母丙的農地上。半年後花朵盛開,該花朵現為何人所有? |
A |
甲 |
B |
乙 |
C |
丙 |
D |
乙丙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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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向乙借款,並將所有之 A 屋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予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
乙將對甲之債權讓與給丙,該最高限額抵押權並不隨同移轉給丙 |
B |
乙對甲之債權如歸於消滅,該最高限額抵押權亦隨之消滅 |
C |
該最高限額抵押權不因乙死亡而消滅 |
D |
乙實行抵押權之費用不計入抵押權擔保債權之最高限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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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關於民法區分所有建築物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
區分所有建築物,乃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專有其一部,就專有部分有單獨所有權,並就該建築物及其附屬物之共同部分共有之建築物 |
B |
專有部分與其所屬之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權利,得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
C |
共有部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經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特定所有人使用 |
D |
專有部分得經其所有人之同意,依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所有人共同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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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關於普通地上權地租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
地上權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支付未到期之 2 年分地租後,拋棄地上權 |
B |
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支付未到期之 1 年分地租後,拋棄地上權 |
C |
地上權設定後,因土地價值之昇降,依原定地租給付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請求法院增減之 |
D |
土地所有權讓與時,已預付之地租,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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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患有思覺失調症(原稱精神分裂症),時癒時發,經甲母乙之協助隱瞞,甲於某年 4 月 1 日成功與丙結婚。丙結婚次月 1 日始發現上開情節,丙於同年 12 月 1 日訴請撤銷甲丙之結婚,是否有理? |
A |
無理,丙發見詐欺後起訴,已逾 6 個月 |
B |
有理,乙為第三人,不得對表意人為詐欺 |
C |
有理,丙發見詐欺後起訴,未逾 1 年 |
D |
有理,甲非明知第三人為詐欺,但與有過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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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共同繼承父親現金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而甲生前曾向父親消費借貸 500 萬元,還沒有償還,經計算甲僅得繼承父親遺產 250 萬元。其法律關係為何? |
A |
特留分扣減權 |
B |
特種贈與 |
C |
普通贈與 |
D |
債務之扣還 |
#111年,#四等特種考試,#司法人員,#法院書記官,#執達員,#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 |||
甲被乙詐騙而交付新臺幣(以下同)80 萬元,在發現被詐欺後向乙表示撤銷付款之意思表示並要求返還 80 萬元,乙則不作回應。甲遂向管轄法院起訴,依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規定,聲明請求被告乙給付原告甲 80 萬元。第一審法院僅依侵權行為規定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 80 萬元,並於判決理由表示其餘請求於結果無影響而不論。此判決因無人上訴確定,經過數月乙仍未償還甲分文。甲再次向管轄法院起訴,依不當得利規定,聲明請求被告乙給付原告甲 80 萬元。對此起訴,受訴法院應如何裁判? |
#111年,#四等特種考試,#司法人員,#法院書記官,#執達員,#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 |||
甲以乙為被告,起訴請求乙給付買賣價金新臺幣 100 萬元,被第一審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以無理由判決駁回。該判決書原採郵政送達方式,因甲的住處無人在家可收受郵差丙要送達的判決書,丙於今年 7 月 1 日(週五)將該應送達給甲的判決書寄存於附近 P 警局,並依法作成送達通知書,通知甲前往 P 警局領取。甲於 7 月 2 日始仔細閱讀該通知書,原打算週末去領取判決書,嗣後卻忘記此事。直到 7 月 23日再看到通知書,才去領回判決書。甲於 8 月 3 日(週三)向臺中地院提出上訴狀,對此上訴,臺中地院應如何裁判或處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