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特種考試,#高等考試,#司法官,#律師,#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 |||
甲居住於臺中,乙居住於臺北,甲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起訴,請求被告乙返還借款。甲乙間之借貸契約並無合意管轄法院之約款。乙於接獲法院通知後,前往臺中地院開庭,並提出清償抗辯。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
臺中地院因被告乙為本案言詞辯論,已取得管轄權 |
B |
乙於辯論終結前,聲請臺中地院移轉管轄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臺中地院於尚未辯論終結前,應移轉至臺北地院 |
C |
如經臺中地院判決後,敗訴之當事人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不得以管轄錯誤為理由,廢棄原判決 |
D |
如經臺中地院判決後,當事人均未上訴而確定時,敗訴之一造不得以本件確定判決無管轄權為由,提起再審之訴 |
#113年,#特種考試,#高等考試,#司法官,#律師,#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 |||
關於普通法院之審判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
當事人未於事實審爭執普通法院欠缺審判權者,仍得據以為上訴第三審法院之理由 |
B |
普通法院就行政法院移送之訴訟認無審判權者,如當事人合意願由普通法院審判,即應審判之 |
C |
普通法院認受理之事件為行政爭訟事件而無審判權者,應依職權將訴訟移送至該管行政法院 |
D |
普通法院就私法關係所生之爭議,有審判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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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甲列乙、丙、丁、戊等四人為被告,起訴聲明求為判決乙應將 A 地中 A1部分、丙應將 A2部分、丁應將 A3 部分、戊應將 A4 部分分別返還予甲,主張事實及理由略為:A 地為甲所有,其中 A1 部分遭乙、A2 部分遭丙、A3 部分遭丁、A4 部分遭戊分別無權占有,均拒不返還,為此,本於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起訴等旨。此訴訟經第一審判決甲全部勝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
乙提起上訴,主張:甲曾同意將 A 地之 A1、A2、A3、A4分別出租予乙、丙、丁、戊等四人,故有使用土地之正當權利等語。受理乙上訴之上級審法院應將未曾提起上訴之丙、丁及戊等人均列為上訴人進行本案審理 |
B |
乙提起上訴後,丙受原判決之送達而逾上訴期間未表明上訴時,其尚得向受理乙上訴之第二審法院追加為上訴人(當事人) |
C |
乙及丙均提起上訴,丙於上訴審程序承認甲就 A 地有所有權之事實後,乙不得再就此事實加以爭執 |
D |
乙及丙均提起上訴,各主張自己基於租賃權使用系爭地,為此乙聲請訊問證人 X,法院就訊問 X 之結果,經兩造辯論後,得作為認定丙有租賃權之基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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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為英屬開曼群島之外國法人,主張乙侵害其商標權,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請求乙賠償新臺幣 500 萬元。於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乙抗辯甲應提供訴訟費用之擔保。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
法院應先調查甲在我國境內有無事務所及營業所,或有無足以賠償訴訟費用之資產 |
B |
於法院尚未對訴訟費用擔保為裁定或准訴訟費用擔保而原告未提供擔保前,被告得拒絕本案辯論 |
C |
法院定擔保額時,應將第一、二、三審之裁判費及各審之律師費計入 |
D |
法院命供訴訟費用擔保之裁定,得為抗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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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一造辯論判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
得聲請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者,以原告為限,被告不得為之 |
B |
法院不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C |
當事人有正當理由不到場時,法院不得依他造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D |
於訴訟標的須合一確定之共同訴訟,言詞辯論期日共同訴訟中一人到場,他造全體不到場時,雖經到場者聲請,法院不得為一造辯論之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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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三人共有 A 地,甲列乙、丙為被告,起訴請求法院裁判分割該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
法院裁判准分割 A 地時,不受原告訴之聲明就如何分割 A 地所表明之分割方法所拘束,但此項表明可資以促使本案審理集中化 |
B |
在乙抗辯共有人間已有分割之協議時,甲得追加請求判決命乙及丙履行該協議 |
C |
如乙之應有部分於訴訟繫屬前已讓與丁,則甲之起訴欠缺被告適格 |
D |
如乙之應有部分於其收受甲之起訴狀後讓與丙,則自丙受讓之時起,乙喪失被告適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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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所示證人之證言或提出之書狀,何者屬於法院不得逕採為認定事實之證據? |
A |
以元首為證人,在其所在地經命其具結後詢問所錄取之證言 |
B |
經兩造同意,證人於法院外以書狀為陳述並將具結結文附於書狀,經公證人認證後,向法院提出 |
C |
法院通知證人到庭作證,證人因故無法出席,獨自前往公證人面前作成陳述書狀及具結結文向法院提出 |
D |
法院於命證人具結後,運用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直接訊問證人所錄取之證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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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列乙為被告,訴請給付租賃 A 屋之租金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於訴狀送達後,甲擬追加請求法院判命乙給付買賣 B 貨物之價金 20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
如甲於第一審程序中追加,兩項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法院應准許追加 |
B |
如甲於第一審程序中追加,兩項請求之基礎事實不同一,乙不同意且無擬制同意存在,有礙訴訟終結時,法院應不許追加 |
C |
如甲係於第二審程序中追加,兩項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無須乙同意,法院應准許追加 |
D |
如甲係於第二審程序中追加,兩項請求之基礎事實不同一,即使乙不同意,法院得以不甚礙乙之防禦及訴訟終結准許追加 |
#113年,#特種考試,#高等考試,#司法官,#律師,#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 |||
甲與乙於某日訂立買賣契約,以甲所有之 A 地為標的物,約定以價金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出賣予乙,嗣後雙方就該契約已否因一方行使解除權而消滅發生爭執,有意循訴訟程序解決紛爭。關於程序之選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
甲為原告訴請確認系爭買賣契約所生買賣關係不存在時,得與被告乙合意請求受訴法院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為審判 |
B |
甲起訴請求被告乙給付價金 200 萬元時,不得與乙合意請求受訴法院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為審判 |
C |
乙起訴請求判決命被告甲將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乙,經第一審法院以乙之請求無理由判決其敗訴後,在上訴期間內,如兩造間已合意承認該第一審判決所為事實認定無誤,得合意逕向第三審上訴 |
D |
甲與乙得合意由甲起訴請求法院判決確認解除權不存在,並於其裁判後逕向第三審上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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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訴訟上和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
原告欲使被告以外之第三人參與和解,應先將其追加為被告 |
B |
成立訴訟上和解後,當事人得聲請退還該審級裁判費三分之二 |
C |
因試行和解或定和解方案,法院得命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 |
D |
當事人間所成立之訴訟上和解,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