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特種考試,#高等考試,#司法官,#律師,#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 |||
甲男與乙女結婚後,生子丙。丁男與戊女結婚後,生女庚。於甲過世,且丁、戊離婚之後,乙與丁再婚。丙與庚成年後,他們是否可以結婚? |
A |
不可以,因為丙與庚為旁系血親二親等之親屬 |
B |
不可以,因為丙與庚為旁系姻親二親等之親屬 |
C |
可以,因為丙與庚為旁系姻親二親等之親屬 |
D |
可以,因為丙與庚既不是血親也不是姻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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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男與乙女為夫妻,甲婚後與乙之姪女丙發生外遇,乙忿而與甲離婚,甲於離婚後與丙結婚,甲丙婚姻效力為何? |
A |
有效 |
B |
無效 |
C |
得撤銷 |
D |
效力未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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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男、乙女婚後生下丙男、丁男。丙男成年後與戊女結婚,生下己男。在己八歲時,某日,丙男不幸死亡,留下戊、己孤兒寡母,生活艱難。丁男經常予以關懷,遂與戊女日久生情,也與己男有良好互動。丁男得否與戊女結婚?若戊同意,丁得否收養己? |
A |
丁不得與戊結婚,亦不得收養己 |
B |
丁不得與戊結婚,但得收養己 |
C |
丁得與戊結婚,亦得收養己 |
D |
丁得與戊結婚,但不得收養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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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男乙女結婚後,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甲婚前有 X 屋一棟,價值新臺幣(下同)1,500 萬元,但貸款300 萬元。婚後,甲將該房屋出租,每月租金 5 萬元,並以之償還貸款,五年後清償完畢。婚後甲又以其營業所得 1,000 萬元購買價值 2,500 萬元之 Y 屋,先向銀行貸款 1,500 萬元。嗣後,甲將 X 屋出賣,得款 1,500 萬元,並償還銀行貸款。甲乙離婚時,乙無任何財產。乙得向甲請求多少金額剩餘財產分配? |
A |
550 萬元 |
B |
600 萬元 |
C |
650 萬元 |
D |
700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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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時,關於擔任未成年子女親權人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
夫妻為兩願離婚時,得協議何者擔任親權人,一方或雙方共同擔任均可 |
B |
夫妻於判決離婚時,不得協議何者擔任親權人,應由法院依子女最佳利益酌定之 |
C |
關於親權人之協議不利於子女時,法院得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
D |
法院得依職權,為未擔任親權人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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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男與乙女結婚後,與甲之寡母同住並生有二女。乙自懷孕生子後即辭職在家照顧女兒,操持家務,孝敬婆婆。婚後十年,甲有外遇,與丙女同居長達五年而不返家,丙為甲生下一子。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
乙得向甲請求分居五年期間之家庭生活費用 |
B |
甲為唯一有責者,但依其情形,仍有可能得向乙女提起裁判離婚之訴訟 |
C |
乙女得依民法第 1052 條第 1 項規定,以絕對裁判離婚事由向法院請求離婚 |
D |
甲乙依法為兩願離婚登記後,乙因無過失尚得向甲請求給付贍養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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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男與乙女結婚後,甲罹患重大不治之精神疾病。乙訴請法院裁判離婚獲准。嗣後,甲欲主張裁判離婚後陷於生活困難,請求乙給付贍養費,是否有理由? |
A |
甲罹患精神疾病,係因己方之事由導致裁判離婚,屬於有過失之一方,故甲請求乙給付贍養費無理由 |
B |
甲罹患精神疾病,並無過失,故甲請求乙給付贍養費有理由 |
C |
乙對於離婚事由並無可歸責之處,屬於無過失之一方,故甲請求乙給付贍養費無理由 |
D |
甲罹患精神病之過失,較諸乙主動請求離婚之過失為輕,故甲請求乙給付贍養費有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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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男與乙女為夫妻,育有 5 歲之子丙。嗣後,甲乙離婚,約定由乙獨立擔任丙之親權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
甲對丙之親權未停止 |
B |
甲因未擔任丙之親權人,故得停止支付對丙之扶養費 |
C |
經甲同意時,乙得代理丙將丙出養於丁 |
D |
若甲反對,乙不得代理丙出賣丙之 A 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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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歲之甲受輔助宣告,甲有配偶乙、子女丙。下列何種情形符合民法之規定? |
A |
以遺囑指定乙之應繼分為三分之二,丙之應繼分為三分之一 |
B |
乙受監護宣告,甲擔任乙之監護人 |
C |
朋友丁作成代筆遺囑時,甲擔任遺囑見證人 |
D |
乙留有遺囑後死亡,甲擔任乙之遺囑執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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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中年喪妻,有乙丙丁三子。某日,甲無權代理乙,將乙之 A 車出賣於善意之戊。隔日,甲因故死亡。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
甲之無權代理行為,因乙之繼承甲而有效 |
B |
乙得拒絕承認甲之無權代理行為 |
C |
戊在乙未承認或拒絕甲之無權代理行為前,得撤回之 |
D |
若甲之無權代理行為不生效力,乙丙丁因繼承甲而對戊,負損害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