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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向乙借款,並將所有之 A 屋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予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
乙將對甲之債權讓與給丙,該最高限額抵押權並不隨同移轉給丙 |
B |
乙對甲之債權如歸於消滅,該最高限額抵押權亦隨之消滅 |
C |
該最高限額抵押權不因乙死亡而消滅 |
D |
乙實行抵押權之費用不計入抵押權擔保債權之最高限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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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關於民法區分所有建築物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
區分所有建築物,乃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專有其一部,就專有部分有單獨所有權,並就該建築物及其附屬物之共同部分共有之建築物 |
B |
專有部分與其所屬之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權利,得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
C |
共有部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經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特定所有人使用 |
D |
專有部分得經其所有人之同意,依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所有人共同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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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關於普通地上權地租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
地上權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支付未到期之 2 年分地租後,拋棄地上權 |
B |
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支付未到期之 1 年分地租後,拋棄地上權 |
C |
地上權設定後,因土地價值之昇降,依原定地租給付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請求法院增減之 |
D |
土地所有權讓與時,已預付之地租,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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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患有思覺失調症(原稱精神分裂症),時癒時發,經甲母乙之協助隱瞞,甲於某年 4 月 1 日成功與丙結婚。丙結婚次月 1 日始發現上開情節,丙於同年 12 月 1 日訴請撤銷甲丙之結婚,是否有理? |
A |
無理,丙發見詐欺後起訴,已逾 6 個月 |
B |
有理,乙為第三人,不得對表意人為詐欺 |
C |
有理,丙發見詐欺後起訴,未逾 1 年 |
D |
有理,甲非明知第三人為詐欺,但與有過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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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共同繼承父親現金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而甲生前曾向父親消費借貸 500 萬元,還沒有償還,經計算甲僅得繼承父親遺產 250 萬元。其法律關係為何? |
A |
特留分扣減權 |
B |
特種贈與 |
C |
普通贈與 |
D |
債務之扣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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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被乙詐騙而交付新臺幣(以下同)80 萬元,在發現被詐欺後向乙表示撤銷付款之意思表示並要求返還 80 萬元,乙則不作回應。甲遂向管轄法院起訴,依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規定,聲明請求被告乙給付原告甲 80 萬元。第一審法院僅依侵權行為規定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 80 萬元,並於判決理由表示其餘請求於結果無影響而不論。此判決因無人上訴確定,經過數月乙仍未償還甲分文。甲再次向管轄法院起訴,依不當得利規定,聲明請求被告乙給付原告甲 80 萬元。對此起訴,受訴法院應如何裁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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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以乙為被告,起訴請求乙給付買賣價金新臺幣 100 萬元,被第一審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以無理由判決駁回。該判決書原採郵政送達方式,因甲的住處無人在家可收受郵差丙要送達的判決書,丙於今年 7 月 1 日(週五)將該應送達給甲的判決書寄存於附近 P 警局,並依法作成送達通知書,通知甲前往 P 警局領取。甲於 7 月 2 日始仔細閱讀該通知書,原打算週末去領取判決書,嗣後卻忘記此事。直到 7 月 23日再看到通知書,才去領回判決書。甲於 8 月 3 日(週三)向臺中地院提出上訴狀,對此上訴,臺中地院應如何裁判或處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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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甲偵辦殺人案時,在現場發現可疑指紋,經比對發現是有多次詐欺前科的乙之指紋。甲遂逮捕乙帶回警察局問案。由於乙因詐欺案件曾數度進出同一警局,熟知刑事被告權利,甲於詢問乙之前未再行告知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之相關權利。由於乙面對甲的詢問均答稱「忘記了」、「沒印象」。甲不耐,大聲斥責乙「不要再說謊」,否則「後果會很嚴重」,乙因此自白承認殺人,後被以殺人罪起訴。審判中,乙主張其於警詢中自白並無證據能力。請分析乙之主張有無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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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甲因涉嫌吸食毒品、竊盜、持有槍枝、詐欺等行為遭起訴,第一審法院審理後判決:甲吸食第一級毒品、竊盜之行為乃分別起意之行為,均有罪,其餘部分均無罪。經被告上訴後,第二審法院亦認為甲僅就吸食毒品、竊盜之行為有罪,惟第二審法院僅在判決主文記載甲吸食毒品部分有罪,對於竊盜部分,主文並未記載,但於判決之事實及理由欄中有論及法院認定甲竊盜有罪之事實與理由。試問:甲若欲對於法院判決請求救濟,應如何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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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早想偷朋友乙的名貴鋼筆,某日利用兩人一同在圖書館看書,乙離開座位去洗手間時,甲出於取得鋼筆意思,伸手到乙的書包中尋找該鋼筆,未料乙當日竟未帶鋼筆出門,甲翻弄了乙的書包後一無所獲,只好罷手。請問甲的刑責為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