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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下稱臺北地院)以禁止債務人甲就其所有 A 房屋為處分行為之假處分裁定為執行名義,禁止甲處分其應交付與債權人乙之 A 房屋,並予以查封完畢;另有金錢債權之債權人丙亦對甲取得給付金錢之確定終局判決之執行名義,試問:丙能否持之向臺北地院聲請拍賣 A 房屋,以資受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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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開車載其好友乙、丙、丁出遊,旅途上遭一輛由 X 駕駛之轎車撞擊,此車禍肇因於 X 闖紅燈所致,甲之車上四人並因此受到輕重傷。嗣後,乙、丙、丁選定甲作為原告,向法院起訴請求 X 賠償損害。試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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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主張乙對甲負有新臺幣(以下同)100 萬元之借款債務尚未清償,甲遂起訴請求乙給付 100 萬元,第一審法院判決甲請求 60 萬元部分為有理由,並駁回甲其餘 40 萬元部分之訴。第一審判決正本於民國 111 年(以下同)6 月 15 日依法送達至甲的住所,於 6 月 18 日依法寄存送達至乙住所地之警察機關,乙於 6 月 30 日始至該警察機關領取。甲、乙均未提起上訴,試說明本件當事人之上訴期間何時屆滿及判決何時確定。(25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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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甲因涉嫌虛報差旅交通費,檢察官認為甲涉犯貪污,以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起訴甲。一審法院審理時皆以該罪名為前提進行證據調查與辯論,然而評議時卻認為甲之行為並不該當「利用職務上機會」,於是在判決中變更起訴法條為刑法第 339 條之普通詐欺罪。又法院認為甲明知沒有出差之事實,卻使掌管差勤記錄之其他公務員登載不實之差勤記錄,並持之請領差旅費用,應成立刑法第 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同法第 216 條行使不實公文書之罪,三罪具實質上一罪關係(吸收關係),僅論較重之詐欺罪,其餘二罪在判決理由中交代。試問一審判決是否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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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男涉嫌對乙女強制性交,檢察官基於被害人乙對甲之指述、乙之親友丙於警詢時之陳述:「某日我與乙去喝咖啡,乙自廁所返回座位時,一反常情,表情呆滯,我察覺有異,幾經詢問後,乙在激動、哭泣之情緒下,說出前天於補習班遭甲性侵害」等兩項證據,以犯強制性交罪為由提起公訴。一審法院審理時,丙因留學滯留國外而傳喚不到。問丙之陳述有無證據能力?法院能否將丙之陳述作為認定甲成立犯罪之證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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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述米勒(Walter Miller)下階層文化衝突理論(Theory of Lower Class Culture Conflict)之主要內涵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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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述犯罪學家赫胥(Travis Hirschi)之社會控制理論(Social control theory)的內涵,並以該理論說明家庭與少年犯罪預防之關係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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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說明「情境犯罪預防」(Situational crime prevention)的定義,並論述如何利用情境犯罪預防的五大策略原則防制「商店順手牽羊」(商店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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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個體實施早期之犯罪預測,以期及早鑑定出潛在犯罪少年犯的作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
執行預測迅速且符合經濟 |
B |
可能會產生自我實現預言的負面標籤效應 |
C |
可具體獲知其犯罪危險性之程度 |
D |
預測結果不會有偏誤情況發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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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犯罪原因的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
個體之所以犯罪,導因於邪魔力量的作用,屬於犯罪學古典學派的論述 |
B |
犯罪學實證學派盛行於19世紀,C.Lombroso是主要代表人物之一 |
C |
犯罪學實證學派反對犯罪學古典學派對個體自由意志的主張 |
D |
採多元觀點解釋犯罪成因,是整合理論的主要論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