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特種考試,#高等考試,#司法官,#律師,#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 |||
下列何者之原告,得提起第三審上訴? |
A |
原告就第二審駁回其請求離婚及贍養費新臺幣(下同)50 萬元之判決提起上訴 |
B |
原告就其敗訴之 100 萬元部分上訴,被告就其敗訴之 200 萬元部分上訴 |
C |
原告起訴請求拆屋還地時之土地價值經法院核定為 90 萬元,並據此繳納一、二審裁判費。於原告提起第三審上訴日該地價值已升值為 180 萬元 |
D |
原告就敗訴之 140 萬元聲明不服,並於上訴第三審之同時擴張請求 30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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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三審上訴之審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
第三審原則上應經言詞辯論,故無關本案請求有無理由之攻擊防禦方法,無須記載於答辯狀 |
B |
第三審法院在行言詞辯論程序時,宜先曉諭法律上爭點 |
C |
第三審行言詞辯論時雖得試行和解,但不得使兩造成立訴訟上和解 |
D |
第二審法院判決廢棄家事法院所為確認收養關係存在之第一審本案判決後,當事人不得對此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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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再審管轄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
經第二審法院判決確定之事件,當事人對於同一事件之第一審及第二審判決同時聲明不服,提起再審之訴,專屬原第一審法院管轄 |
B |
當事人對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第三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當事人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由,對於第二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並對第三審裁定聲請再審,專屬原第二審法院合併管轄 |
C |
當事人對第三審判決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提起再審之訴,專屬該第三審法院管轄 |
D |
經第三審法院判決確定之事件,當事人對該第二審、第三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專屬第三審法院合併管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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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基於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向某地方法院起訴請求判命被告乙賠償新臺幣 800 萬元,並向受訴法院聲請訴訟救助。受訴法院就訴訟救助聲請部分,裁定予以准許後,乙不服提起抗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
乙於收受准予訴訟救助之裁定後,得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抗告。但乙如在裁定送達前提起抗告,亦有效力 |
B |
乙提起抗告,若未依法繳納抗告裁判費,經原受訴法院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原受訴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抗告 |
C |
准予訴訟救助之裁定經宣示後,為裁定之法院應受其羈束,故縱原審法院認為乙之抗告為有理由,亦不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裁定 |
D |
抗告法院認為乙之抗告有理由者,應以裁定廢棄或變更原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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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對乙有新臺幣 500 萬元之本票債權,乙拒不清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
因請求金額過大,甲不得向法院聲請發支付命令 |
B |
甲提起給付票款訴訟時,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
C |
甲聲請法院調解時,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
D |
甲得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准予強制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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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婚姻關係存續中,甲與丙通姦,乙對甲、丙起訴主張甲、丙通姦而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嗣乙另對甲起訴,以不堪甲同居之虐待及甲通姦為由,請求裁判離婚,並酌定對於甲、乙所生未成年子女 A 之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
離婚訴訟應先行家事調解程序,並得經甲、乙、丙合意,將乙對甲、丙之損害賠償訴訟合併於離婚事件調解 |
B |
甲、乙若於離婚訴訟中本人親自到場同意離婚,並合意對於 A 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由乙任之,且符合 A 之最佳利益,即可以該合意內容成立和解,並載明於和解筆錄 |
C |
甲在調解程序中自承有通姦的事實,於調解不成立後,法院不得採為離婚訴訟裁判之基礎 |
D |
乙雖於調解程序中放棄「甲通姦」離婚事由之主張,並就此成立書面協議,於調解不成立後,仍得於裁判離婚訴訟中主張該離婚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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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家事事件之審理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
在改定監護人事件,法院不受聲請人表明之監護人選所拘束,此乃職權主義(公權主義)之展現 |
B |
在確認婚姻無效事件,法院不受當事人自認關於婚姻有效或無效之事實所拘束,此乃職權探知主義之展現 |
C |
在認可收養事件,當事人於請求法院裁判前,應經法院調解,此乃調解前置及促成合意原則之展現 |
D |
離婚事件與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事件合併請求,此乃統合處理原則之展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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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籍之甲夫與臺灣籍之乙妻結婚,婚後生有未成年子丙,全家居住於甲夫之工作地點新竹,後甲、乙不合,甲離開臺灣前往菲律賓工作,之後失去連絡,乙攜丙回娘家屏東居住。關於審理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
乙以甲離家失聯,長期未同居,有重大事由請求裁判離婚,有關我國法院程序之規定,應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
B |
乙請求甲償還先前代甲墊付丙之扶養費事件,應另行起訴,不得與乙對甲之離婚事件合併請求 |
C |
丙請求甲給付扶養費事件,屏東地方法院有管轄權 |
D |
在乙對甲請求裁判離婚之訴訟繫屬中,乙得合併請求對丙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由乙任之 |
#113年,#特種考試,#高等考試,#司法官,#律師,#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 |||
甲夫、乙妻有未成年之婚生子丙,乙婚前另與丁男交往,甲死亡後,其母戊認為丙非甲之子,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訴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
戊應以乙、丙、丁為共同被告,當事人始適格 |
B |
如丙受婚生子女推定,則戊所提訴訟為無理由 |
C |
為監督法官之審理,此類訴訟所有民眾皆可旁聽 |
D |
受訴法院得命被告乙本人到場,如乙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法院得裁罰,並命拘提 |
#113年,#特種考試,#高等考試,#司法官,#律師,#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 法學英文), | |||
依公司法第 22 條之 1 規定,公司應每年定期以電子方式,將內部人之資料申報至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建置維護之資訊平臺,下列何者非須申報之內部人? |
A |
董事、監察人、經理人 |
B |
董事、監察人、經理人之配偶、未成年子女及為其持有公司股票者 |
C |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超過 10%之股東 |
D |
出資超過資本總額 10%之股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