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三等考試#司法人員,#公證人,#公證法與非訟事件法, | |||
甲在債務人乙所有 A 屋上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嗣乙將 A 屋所有權轉讓予丙。如甲以乙未清償債務為由,聲請拍賣 A 屋,則法院於裁定前,是否應使丙有陳述意見之機會?請附理由說明之。 |
#111年,#三等考試#司法人員,#公證人,#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 | |||
債權人甲執命債務人乙應將占用 A 地號土地(下稱 A 地)之違建物(土石造房屋)拆除,並將占用土地返還甲之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於執行程序中,乙僱工自行拆除該違建物,由執行法院於民國111 年 7 月 11 日點交 A 地予甲後執行終結。惟甲於同年 7 月 22 日向執行法院具狀主張,乙於執行法院點交土地完畢後,於同年 7 月 16 日於 A地上建造輕鋼架房屋,復行占有 A 地,故聲請續為執行。試問: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應否徵收執行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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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甲執金錢債權之執行名義,聲請查封債務人乙向第三人丙承租房屋內保險箱中之金條及珠寶等動產。執行法院現場執行時,乙拒不到場開門及打開保險箱,到場之鎖匠依其專業判斷,認需破壞該鐵門始能入內。試問:執行法院得否破壞鐵門入內?又倘執行人員進入屋內後,無法打開乙所有之保險箱,能否強力毀鎖而開啟?請附理由回答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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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國人甲男長期旅居於 B 國,其白手起家在當地創立公司,並苦心經營讓公司版圖逐漸擴大,累積了許多資產,其後由於年事漸高,在執行力和記憶力都不復當年的情況下,只好將公司事項交由其獨子乙男(A 國籍)經營。事實上,甲在 C 國有一非婚生子女丙女(C 國籍),但甲從未對其進行認領,多年來甲一直對此事掛念在心。由於甲退休後開始忘東忘西,偶爾甚至會出現短暫失憶的症狀,甲意識到自己罹患失智症初期,趁著症狀尚未嚴重也尚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前,至 B 國公證機關,依 B國法律訂立公證遺囑,並於遺囑中表示其為丙之生父,欲對丙進行認領。其後,甲在 B 國死亡,丙得知甲於遺囑中對其所為認領後,便向乙請求進行遺產分割。乙則主張:(1)甲於訂立遺囑時,已有失智症狀出現,雖尚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但其已不具有遺囑能力,該遺囑無效。(2)依據 A 國法律關於公證遺囑之規定,所謂公證人係指 A 國之公證人而言,B 國之公證人在 B 國所為之公證行為,並不具備 A 國法上公證之效力,故該遺囑未合法成立。(3)雖然 B 國和 C 國法律皆承認得以遺囑認領非婚生子女且不須被認領人之同意,但 A 國法律規定認領不得透過遺囑為之且須經被認領人同意,故甲對丙所為之認領無效。針對上述乙所為之三項主張,試依據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之規定,說明各項主張中所應適用之法律為何國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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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特徵性債務原則」?試闡述此原則在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中之應用,並舉例說明特徵性債務之判斷方式。 |
#111年,#三等考試#司法人員,#觀護人(選試社會工作概論),#觀護人(選試少年事件處理法),#刑事訴訟法與保安處分執行法, | |||
甲參加友人慶生餐會、把酒言歡,心想隔日公司業務推廣行程仍需駕車拜訪客戶,故貪圖方便開車返家。途中,甲精神不濟擦撞對向來車,並撞斷電線桿,發出巨響。嗣後,路人打 110 電話報案,A 警前來處理聞到車內明顯怪味,疑甲有酒駕之嫌疑要求其接受吐氣酒精檢測。然而,甲假借各種理由拒絕配合酒測,若 A 警違反其意願將其移至醫療機構,藉由抽血採樣實施酒精濃度檢驗,試問:A 警就本項採檢應如何實施相關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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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甲因涉犯毒品案件經警逮捕到案,其委任 A 律師於警察詢問中陪同在場,並且勤作筆記。過程中,警察認為相關偵訊內容可能涉及他案偵辦以及他人隱私,乃要求 A 律師應交出筆記簿不准帶離。A 律師雖提出異議卻不被接受,見現場狀況「形勢比人強」則未再爭執,配合完成本項筆錄製作。稍後,A 律師不服本項筆錄製作,請說明理由其應如何進行救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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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與友人及 A 女於 KTV 包廂內飲酒唱歌,惟友人不勝酒力嘔吐於 A 女身上,甲見狀以協助為由跟隨 A 女進入洗手間,並藉 A 女酒醉矇矓誤其為男友而行猥褻行為。法院審理過程,甲誠心道歉、同意賠償,並承諾不再連絡 A 女等事項因而達成和解,另亦審酌其犯罪手段與情節,且為初犯亦無前科,因而諭知:「甲犯乘機猥褻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依檢察官之指示,於一定期限內向 A 女支付賠償金新臺幣叁拾萬元。」試問法院有關本項諭知賠償以及保護管束之適法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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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甲因強制猥褻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2 年,並令其入相當處所施以治療確定。現甲強制治療經執行完畢、復入監執行有期徒刑亦已屆滿,然甲經監獄治療評估會議認有再犯危險決議不通過,檢察官亦認有繼續治療之必要,法院乃未經詢問甲之意見隨即裁定繼續強制治療。請依據憲法正當性的說理,說明本項法院裁定之合法性以及強制治療應有的規範內涵? |
#111年,#三等考試#司法人員,#觀護人(選試社會工作概論),#觀護人(選試少年事件處理法),#犯罪學, | |||
立法院於今年 1 月 24 日三讀刑法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酒駕相關條文修正案,提高酒駕處罰、延長酒駕累犯紀錄至 10 年,並新增公路主管機關得公布酒駕累犯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等規定。據苗栗縣警察局統計顯示,酒駕新制上路後,全縣今年 4 月 1 日到 6 月 24 日取締酒駕件數 325 件,較去年同期的 288 件有增無減。請以理性選擇理論說明此現象之可能原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