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特種考試,#高等考試,#司法官,#律師,#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 法學英文), | |||
股票未公開發行之 A 股份有限公司擁有股東約 50 人,下列對於該公司董事會與董事之相關敘述,何者錯誤? |
A |
該公司得依章程規定不設董事會 |
B |
董事選舉必須採累積投票制 |
C |
董事選舉必須採候選人提名制 |
D |
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時,應於 30 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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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董事會決議向其大股東 A 借款 8,000 萬元,年息百分之十,但目前銀行之企業貸款年息約百分之三。甲公司之章程明訂,公司對外借款超過 5,000 萬元應經過股東會同意。甲公司監察人 B 及持股已達 2 年之股東 C,對董事會自行決定且未得到股東會同意,便自行借款的情事均表示不滿,欲制止董事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
若股東 C 未持有甲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不得自行行使制止請求權 |
B |
若股東 C 未持股百分之一以上,應先請求監察人 B 制止董事會;如監察人 B 無正當理由不行使,始得由股東 C 自行制止之 |
C |
因為本案已經董事會討論並通過,故監察人 B、股東 C 二人皆不得行使制止請求權 |
D |
監察人 B、股東 C 二人均能立即行使制止請求權,並無何者須優先行使的次序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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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為一從事食品加工的非公開發行公司,該公司章程規定公司股份總數為 100 萬股,全數均為普通股,並以每股票面金額新臺幣 10 元全數發行。目前 A 公司之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 1,000 萬元,其中 X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X 公司)持有 A 公司股份 35 萬股,X 公司之從屬公司 Y 股份有限公司亦持有 A 公司股份 25 萬股。其後,A 公司為擴大公司規模,打算再發行 50 萬普通股。新股發行除依法保留總數百分之十的股份由 A 公司員工承購外,其餘全數由原股東按其原有持股比例認購完畢。依公司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
A 公司此次發行新股只要董事會同意即可,無須經股東會同意 |
B |
X 公司於此次發行新股僅能以現金出資方式認購,不得以 A 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為出資 |
C |
A 公司此次發行新股保留由原股東認購者,A 公司得限制其在 2 年內不得轉讓 |
D |
A 公司不論增資發行新股前後,X 公司與 A 公司之關係屬於控制公司與從屬公司之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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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醫院轉投資 B 有限公司、C 股份有限公司、D 商號、E 有限合夥,均取得有表決權之股份或出資額超過半數。此五家組織中,有幾家彼此間可能構成公司法上之關係企業? |
A |
2 |
B |
3 |
C |
4 |
D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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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關於人壽保險契約之相關規定敘述,何者錯誤? |
A |
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經催告到達後屆 30 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 |
B |
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而其真實年齡已超過保險人所定保險年齡限度者,其契約無效,保險人應退還所繳交保險費 |
C |
即使契約中已指定受益人,除要保人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仍得以契約或遺囑變更之 |
D |
保險費付足二年以上者,要保人方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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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關於保險法涉及保險契約訂立之規定,何者錯誤? |
A |
人身保險不得為指示式或無記名式 |
B |
保險契約由代理人訂立者,適用民法之相關規定即可,無庸再行載明代訂之意旨 |
C |
保險契約由合夥人或共有人中之一人或數人訂立,而其利益及於全體合夥人或共有人者,應載明為全體合夥人或共有人訂立之意旨 |
D |
保險人得約定保險標的物之一部份,應由要保人自行負擔由危險而生之損失。有此約定時,要保人不得將未經保險之部份,另向他保險人訂立保險契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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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以其即將大學畢業之子乙為被保險人向 A 壽險公司(下稱 A 公司)投保傷害保險,保險契約條款約定:「被保險人職業變更時應書面通知保險人;未通知者,保險契約自動解除」。乙畢業後參加政府所舉辦的短期電工技職訓練班,未通知保險人 A 公司,訓練期間與其他學員外出旅遊時,巧遇旅館失火而死亡。試問保險人 A 公司主張不負保險責任,有無理由? |
A |
有理由,被保險人未通知,契約自動解除 |
B |
有理由,被保險人未通知,保險人仍須行使解除權,契約方解除 |
C |
無理由,應通知而未通知,保險人僅得請求損害賠償,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
D |
無理由,損害之發生不影響保險人之負擔,保險人仍應全額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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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以其所有之房屋(廠房兼住家)向 A 產險公司(下稱 A 公司)投保火災保險 500 萬元,並以配偶乙為被保險人向 B 壽險公司(下稱 B 公司)投保意外保險 1,000 萬元。今甲之受僱人丙因工資報酬問題與甲產生糾紛,遂故意縱火,導致廠房全損及乙罹難火場。A 公司、B 公司分別為保險理賠後,對丙主張保險代位求償,有無理由? |
A |
A 公司、B 公司均有理由 |
B |
A 公司、B 公司均無理由 |
C |
A 公司有理由,B 公司無理由 |
D |
A 公司無理由,B 公司有理由 |
#113年,#特種考試,#高等考試,#司法官,#律師,#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 法學英文), | |||
甲於民國 112 年(下同)6 月 1 日參加大學同學會,經昔日同窗乙招攬,詳細說明保單相關內容後,決定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 A 保險公司(下稱 A 公司)投保人壽保險契約,乙於次日將甲填載完成之要保書回傳 A 公司完成要保程序,並於同日印出繳費單,甲於 6 月 5 日於超商繳費完成。甲於 6 月10 日收到 A 公司所寄發核保通過簡訊,A 公司並於 6 月 15 日寄出保險單。然甲已於 6 月 12 日因意外事故死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
依保險法規定,保險契約應以保險單或暫保單為之。甲死亡時保險契約尚未成立生效,保險人無需為保險給付 |
B |
保險契約為要物契約,甲於 6 月 5 日完成繳費,契約成立生效,保險人應為保險給付 |
C |
乙為保險公司業務員,為 A 公司向甲招攬,甲完成要保書回傳並繳費,雙方意思表示合致,契約於6 月 5 日成立生效,保險人應理賠 |
D |
保險契約為不要式不要物契約,保險人核保時,雙方意思表示已經合致,契約成立生效,保險人應依約給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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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浚業者甲以其所有的一艘老抽砂船向產險業者乙投保船舶保險,該船市價及保險金額同為 3,000 萬元,因船舶老舊且非航行用船,保單特別約定「保險期間船舶航行不得超出臺北港」並約定適用中華民國法。保險期間,甲另外承攬澎湖馬公港疏浚工程,抽砂船駛往馬公港途中於臺中港外海擱淺受損,甲耗費 2,000 萬元進行船舶救助,另船舶維修費 2,500 萬元。如依實務判決見解,本案乙保險人責任為何? |
A |
主張甲違反特約條款,自違反之時起,保單即刻失效,乙無須理賠 |
B |
主張甲違反特約條款,乙如於一個月內解除契約,即無須理賠 |
C |
特約條款顯失公平,應屬無效,乙應賠償保險金額 3,000 萬元 |
D |
特約條款顯失公平,應屬無效,並依保險法第 33 條規定,乙應賠償 4,500 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