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三等考試#司法人員,#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破產法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 |||
甲現有資產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月薪 4 萬元,負債 300 萬元。甲於 2022 年 5 月 2 日聲請更生,經法院裁定更生程序開始。之後若甲依照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64 條提出更生方案,其中每月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金額為 2 萬元,全數用於還款,6 年共還 144 萬元。請附理由論述:甲之更生方案能否獲得法院裁定認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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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於 2020 年 3 月 1 日使用 A 銀行發行之信用卡而刷卡購買名牌皮包新臺幣(下同)60 萬元(嗣未繳付),並於同年 9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間,每日購買每包 10 元之衛生紙 10 包(部分現金支付、部分刷卡支付),共花費 3000 元。接著,甲於 2021 年 7 月 1 日於米其林餐廳請客花費 10 萬元,以現金支付,並於 2022 年 2 月 1 日在某精品店,以 40 萬元賒帳方式購買 80 萬元名牌手錶,尚未付款。甲於同年 6 月 1 日聲請清算(聲請時甲無擔保及無優先權負債共 100 萬元),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請附理由論述:基於上述消費行為,依照現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34條第 4 款之規定(並請論及該款 2012 年、2018 年二次修法意旨與變更之處),甲能否獲法院裁定清算免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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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 二人合夥經營蚵仔麵線小吃攤,並以 A 為執行業務合夥人,由 A負責全部的蚵仔麵線經營事宜。某次 A 在煮麵線時,操作爐火不慎,燙傷路人 C,致使 C 受傷。又有一次,A 因為和顧客 D 發生口角,遂在麵線中添加瀉藥,致使 D 身體不適。問:另一合夥人 B,是否必須對 C 及D 的損害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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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係國內著名的公益社團法人,B 係其董事代表人。在召開今年度的社員大會上,經過激烈的爭吵及抗爭,由 C 獲選為新任董事代表人,此事並廣為媒體報導。但 B 不願承認選舉結果,乃遲遲阻擾社團法人董事變更登記的完成。為使 A 社團法人能夠繼續順利運作,故 C 以 A 社團法人董事名義,即刻進行相關的締約事宜商議,並與知情之 D 締約。詎料,A 社團法人嗣後請求 D 履約時,D 以 C 締約時未經登記為新任董事為由,拒絕履約。問:D 之拒絕,有無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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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在火鍋店吃火鍋時,看到素有嫌隙的乙在隔壁桌用餐,即向乙口出「垃圾」、「廢物」等語用以洩憤,乙被刺激到受不了,站起來以拳頭揮向甲的臉部。甲雖非刻意引起攻擊,但也早有防備,儘管尚有閃避的空間,仍在乙拳頭即將擊中前,出腳踹向乙的大腿,使乙跌倒在地,造成其多處挫傷。請問甲之刑事責任如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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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大卡車的甲,不滿小客車駕駛乙按鳴喇叭,多次急切到乙之車道前方後再急煞車,且一再貼近乙車後方、側面逼車,好幾次都差點碰撞到乙車。行駛數公里後,乙因害怕而停車與甲爭吵,一名路人丙見狀,上前謊稱自己是便衣交通警察,欲調查此件行車糾紛,要求甲、乙提供證件以查驗身分,二人從之。請問甲、丙之刑事責任如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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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根據銀行業的資金管理與風險觀念,回答下列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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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從授信實務與法規角度,回答下列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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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根據金融法規與制度,回答下列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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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根據「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等相關法規與實務,回答下列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