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特種考試,#高等考試,#司法官,#律師,#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 法學英文), | |||
甲以所有之 A 房屋向乙投保火災保險,某日因火災導致 A 房屋受損 30%。保險人理賠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
保險人與要保人均有終止契約之權 |
B |
保險人終止契約時,應於十五日前通知要保人 |
C |
保險契約之終止契約權,於賠償金額給付後,經過二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
D |
要保人與保險人均不終止契約時,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保險人對於以後保險事故所致之損失,其責任以賠償保險金額之餘額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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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 A 保險公司投保人壽保險契約,保險金額新臺幣 1,000 萬元。某日甲騎乘機車不慎誤闖由交流道上高速公路,隨即遭高速行駛之貨車撞擊死亡。下列關於 A 保險公司給付義務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
甲之行為係屬自殺行為,A 保險公司不負給付義務 |
B |
甲之行為違反交通規則,因違法行為致死,A 保險公司不負給付義務 |
C |
甲之行為增加自身風險,A 保險公司可依危險增加未通知規定,主張解除契約,不負保險給付責任 |
D |
A 保險公司仍應負保險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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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以其屋舍向 A 保險公司投保火災保險,約定保險金額為新臺幣 1,200 萬元。保險期間,因房屋建築成本上漲之故,保險標的重置成本暴漲至新臺幣 2,000 萬元,甲便另外向 B 保險公司投保火災保險,但未通知 B 保險公司已有向 A 保險公司投保情事,約定保險金額為新臺幣 600 萬元。於上開二保險契約之保險期間內,火災發生致房屋全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
A 保險公司、B 保險公司均應負責 |
B |
A 保險公司、B 保險公司均無須負責,因甲為惡意複保險,契約無效 |
C |
僅 A 保險公司應負責,因向 A 保險公司訂定契約時,尚未構成複保險 |
D |
A 保險公司無須負責,因甲向 B 保險公司訂立契約後,A 保險公司保單即行終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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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住家火災保單記載:「保險標的為任何商業用途使用一個月前,被保險人應通知保險人。」因經濟收入問題,被保險人將住家改為民宿使用,後因承租旅客吸菸不慎導致房屋火損,被保險人於事故發生後一個月才將變更民宿及火災事故通知保險人。火災保險人得為那些權利之主張? |
A |
變更民宿未依約通知,保險人得解除契約;未依法為火災事故通知,保險人得請求損害賠償 |
B |
變更民宿未依約通知,保險人得請求損害賠償;未依法為火災事故通知,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
C |
未依約通知變更民宿,以及未依法為火災事故通知,保險人均得解除契約 |
D |
未依約通知變更民宿,以及未依法為火災事故通知,保險人均僅得請求損害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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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健康保險準用人壽保險相關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
健康保險之保險人得代位行使要保人或受益人因保險事故所生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 |
B |
約定死亡保險金額時,無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 |
C |
得以訴訟方式,請求支付保險費 |
D |
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而其真實年齡已超過保險人所定保險年齡限度,其契約仍為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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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人壽保險契約停效與復效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
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清償保險費、保險契約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後,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
B |
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經催告到達後屆二十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 |
C |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申請恢復效力者,保險人得於要保人申請恢復效力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除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外,保險人不得拒絕其恢復效力 |
D |
保險契約終止時,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如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者,保險人應返還其保單價值準備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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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 A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投保傷害保險,在完成扣款授權書後,於填寫要保書時,因接到緊急電話,未於要保書上簽名即離去,並交代由 A 公司之業務員乙代其完成投保手續。乙遂代甲簽名於要保書後送件,A 公司即核保通過。惟在 A 公司簽發保險單且未就甲之帳戶為保險費之扣款前,甲即發生意外事故而向 A 公司請求保險給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
A 公司應理賠,因保險契約為諾成契約,不因甲未簽名或保單尚未簽發而影響其效力 |
B |
A 公司應理賠,雖然保險契約為要物契約,但已填寫扣款授權書即屬已繳費 |
C |
A 公司得拒絕理賠,因保險契約為要式契約,未簽發保險單前,投保程序未完成,契約並未生效 |
D |
A 公司得拒絕理賠,因保險契約為要物契約,未實際扣款前,保險費屬尚未繳納,契約並未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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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簽發記名本票予乙,經乙記名背書予丙,丙遺失後為丁拾得,丁乃於偽造丙之背書後轉讓予戊,戊再背書讓與己。經執票人己提示退票,己乃起訴請求票款,下列何人應負給付票款之責任? |
A |
僅甲、乙兩人要連帶給付票款 |
B |
甲、乙、戊要連帶給付票款 |
C |
甲、乙、丙、丁、戊均不需負票據責任 |
D |
甲、乙、丙、丁、戊均需負連帶給付票款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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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為支付手機價款,簽發本票給賣方乙,乙再將該本票背書予丙作為清償貨款之用。其後甲發現手機根本無法使用,本票到期後,丙向甲請求付款。若丙不知甲、乙間之交易情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
甲應可拒絕付款,因甲具有物的抗辯權,可對抗一切執票人 |
B |
甲不可拒絕付款,因甲之抗辯權已因本票轉讓而中斷 |
C |
甲應可拒絕付款,因丙並非甲之交易相對人 |
D |
甲不可拒絕付款,因甲對乙亦不具有抗辯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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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票人甲持有經付款人乙承兌、背書人丙背書之匯票,該匯票並記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後因甲之過失致匯票已逾到期日 4 年仍未提示請求付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
甲對於丙之票據權利不因罹於時效而消滅 |
B |
甲對於乙之票據權利因罹於時效而消滅 |
C |
甲對於乙另有利益償還請求權,權利時效期間為 3 年 |
D |
甲對於乙另有利益償還請求權,權利時效期間為 1 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