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特種考試,#高等考試,#司法官,#律師,#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 法學英文), | |||
A 上市公司(下稱 A 公司)董事長因為股市連日不正常下跌,為了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擬經A 公司之董事會特別決議,進行買回庫藏股,來維護 A 公司之信用及股東權益。依照證券交易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
A 公司買回股份之數量比例,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且收買股份之總金額,不得逾保留盈餘加發行股份溢價及已實現之資本公積之金額 |
B |
A 公司所進行庫藏股買回,最長可於買回之日起 5 年內將其轉讓 |
C |
A 公司依照規定買回之股份,不得質押,於未轉讓前,不得享有股東權利 |
D |
A 公司進行庫藏股買回,A 公司之關係企業或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持有該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所持有之股份,於該公司買回之期間內不得賣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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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上市公司為避免股本膨脹,原股東股權被稀釋,擬私募普通公司債,以快速取得資金並降低籌資成本,關於普通公司債之私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
A 公司須經公司股東會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始得為之 |
B |
普通公司債之私募,其發行總額除經主管機關徵詢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外,不得逾 A 公司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餘額之 400% |
C |
A 公司得於董事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分次辦理 |
D |
A 公司應於公司債價款繳納完成日起 15 日內,檢附相關書件,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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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請教乙律師,因為在證券市場之運作,證券交易所扮演不可或缺之角色,而證券交易所之組織,通常分為會員制及公司制,各依照不同制度,有所相應的規範。依照證券交易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
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股東或受僱人不得為公司制證券交易所之經理人 |
B |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為限 |
C |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發行之股票,不得於自己或他人開設之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上市交易 |
D |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不得發行無記名股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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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公司為一家從事食品加工的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之股票在集中交易市場掛牌交易。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A 公司第三季的財務報告,除情形特殊,經主管機關另予規定者外,至遲應於每會計年度第三季終了後幾日內,公告並申報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並經會計師核閱及提報董事會之財務報告? |
A |
10 日 |
B |
15 日 |
C |
30 日 |
D |
45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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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上櫃之 B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B 公司)董事甲,知悉足以影響 B 公司股價之消息,於該消息公開前,以每股 50 元買進該公司股票 10,000 股,於消息公開後翌日,以每股 65 元賣出 5,000 股,其餘 5,000 股迄今持有,該消息公開後 10 個營業日,B 公司股價平均收盤價為 80 元。若甲買賣 B 公司股票之行為遭法院認定為內線交易,若不計算稅與交易手續費,依最高法院大法庭之見解,甲從事內線交易之犯罪所得為何? |
A |
75,000 元 |
B |
150,000 元 |
C |
225,000 元 |
D |
300,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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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甲對債務人乙取得清償借款新臺幣 100 萬元之確定判決後,免除乙之債務,嗣甲復持該確定判決聲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下稱臺中地院)對乙為強制執行。臺中地院以甲之執行名義所表彰之實體上請求權,已因免除債務而不存在,乃裁定駁回甲強制執行之聲請。甲於法定期間內向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提起抗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
臺中高分院應以臺中地院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為由,裁定駁回甲之抗告 |
B |
臺中高分院應以臺中地院之裁定並無不當為由,裁定駁回甲之抗告 |
C |
臺中高分院應以甲之抗告為有理由,廢棄臺中地院之裁定,另為諭知准許甲強制執行之聲請 |
D |
臺中高分院應以甲之抗告為有理由,廢棄臺中地院之裁定,發回臺中地院更為適法之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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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甲持假扣押裁定,向執行法院聲請執行債務人乙之財產,發現財產不足抵償假扣押債權,甲乃以乙顯有隱匿財產之情,聲請執行法院定期間命乙據實報告該期間屆滿前 1 年間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狀況。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 |
A |
因甲應就其聲請繳納執行費新臺幣 1,000 元,執行法院應定期命其繳納,逾期駁回甲之聲請 |
B |
因執行債權人有查報債務人財產之義務,甲不得藉此脫免自身義務,執行法院應駁回甲之聲請 |
C |
因財產不足抵償之債權,係指執行名義命債務人為清償而得終局執行者,假扣押裁定之債權尚未確定,執行法院應駁回甲之聲請 |
D |
執行債權無論是否為終局執行之確定債權,執行債權人均得依債務人財產開示之規定,聲請執行法院命債務人報告其財產狀況,執行法院應准許甲之聲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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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甲持金錢債權執行名義聲請法院就債務人乙所有之 A 地為強制執行,法院於 110 年 3 月 1 日執行查封時,發現乙已於 109 年 10 月 1 日將 A 地出租予丙,由丙在該地種植鳳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
法院查封 A 地之效力,並不及於丙在該土地上所種植之鳳梨 |
B |
丙就 A 地上之鳳梨有收取權,得據以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以排除法院就鳳梨部分之強制執行 |
C |
法院查封 A 地之效力,應及於查封後乙得向丙收取租金之債權 |
D |
甲不得併聲請法院就乙所得向丙收取租金之債權,發扣押命令、收取命令而為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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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甲向債權人乙借款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並將甲所有之 A 地設定抵押權予乙,以為該借款債務之擔保,屆期甲未清償,乙取得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後,持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於 109 年 9月 10 日執行查封時,發現甲已於抵押權設定後之 108 年 10 月 1 日,將 A 地出租予丙使用,租期 4年。A 地經法院公告拍賣三次始終無人應買,法院乃於 110 年 7 月 14 日公告願買受該地者,得於公告之日起 3 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A 地拍賣之底價為 500 萬元)為應買之表示,於尚未有人表示應買之際,乙於 110 年 7 月 25 日向法院聲請停止公告應買,並聲請法院裁定除去甲丙間之租賃關係再為減價拍賣,經法院裁定除去該租賃關係後,於 110 年 8 月 30 日進行第四次拍賣程序,該次拍賣由出價最高之丁以 550 萬元得標,出價次高之戊(以 500 萬元投標)並未得標,然丁除於投標時繳納保證金 100 萬元外,並未繳清尾款,法院遂於 110 年 11 月 5 日再次進行第四次拍賣程序,惟此次拍賣並無任何人前來投標應買,乙亦不願承受該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
法院進行第四次拍賣時,就拍賣條件應為拍定後不點交 |
B |
丁於得標後不願繳清尾款時,法院得依職權宣告改由戊以 500 萬元得標 |
C |
於 110 年 11 月 5 日拍賣期日終結後,應視為乙撤回對於 A 地之執行 |
D |
甲丙間之租賃關係既經法院裁定除去,乙嗣於 110 年 12 月 15 日再次聲請對 A 地為強制執行,法院於第一次拍賣時,拍賣條件應為拍定後點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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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分別向乙、丙、丁、戊借貸,並分別簽發及交付本票,作為清償方法,另將其所有之 A 地設定抵押權登記予乙,以擔保乙之債權。上述本票均已到期而經提示未獲兌現,丙及丁各取得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丙持以聲請法院查封拍賣 A 地。在上述情形,得聲明參與分配之債權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
乙、丁、戊均可 |
B |
乙、丁可,戊不可 |
C |
丁可,乙、戊不可 |
D |
乙、丁、戊均不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