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特種考試,#高等考試,#司法官,#律師,#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
年滿 22 歲之我國人甲,擬在 A 國與年滿 18 歲之 A 國人乙結婚,並於婚後同返臺灣居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
甲為我國人,婚姻住所設在我國境內,故甲、乙須在我國辦理結婚登記後,婚姻始有效成立 |
B |
乙結婚是否須取得其父母之同意,屬結婚之實質要件,應適用 A 國法 |
C |
關於甲、乙婚姻之成立,應合併適用我國法與 A 國法 |
D |
關於甲、乙結婚之方式,僅得依 A 國法 |
#111年,#特種考試,#高等考試,#司法官,#律師,#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
香港籍甲 20 歲來臺就學。某日深夜甲騎摩托車從學校返家,途中遭到我國籍的乙酒駕汽車追撞,甲當場死亡。甲之父母丙、丁(均香港籍)來臺對乙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查香港法律規定子女對於父母無扶養之義務,則關於丙、丁之損害賠償請求,我國實務上法院將如何適用法律? |
A |
適用我國法 |
B |
適用香港法 |
C |
就法定扶養權受侵害之賠償範圍適用香港法,其餘賠償範圍部分適用我國法 |
D |
依丙、丁之意願適用香港法或我國法 |
#111年,#特種考試,#高等考試,#司法官,#律師,#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8 條關於物權準據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
依物之所在地法決定物權之種類及內容 |
B |
以權利為標的之物權依物之所在地法 |
C |
物權依所有人之住所地法 |
D |
物之所在地法亦適用於暫時存置於一地之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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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不當得利之法律適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
住所於我國的美國人甲,在我國人乙位於臺北市之 A 屋的牆壁張貼巨幅廣告,我國法院應適用我國法決定乙對甲是否有利益返還請求權 |
B |
住所於我國的美國人甲,誤將金額匯入我國人乙在我國之帳戶,我國法院應適用我國法決定甲對乙是否有利益返還請求權 |
C |
住所於我國的美國人甲,將其所有之手機以新臺幣 2 萬元出賣予我國人乙,雙方讓與合意並交付手機後,甲以意思表示錯誤為由撤銷其在買賣契約中之意思表示,我國法院應適用手機買賣契約之準據法決定甲對乙得否請求返還該手機 |
D |
住所於我國的美國人甲,以新臺幣 30 萬元向我國人乙購買珠寶,雙方讓與合意並支付價金後,嗣因契約無效,甲請求返還價金。我國法院應適用美國法決定甲對乙得否請求返還新臺幣 30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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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人甲與 A 國人乙為夫妻,婚後設立住所於 B 國,由於工作關係甲、乙經常返回臺灣,並在我國置有財產。數年後,雙方感情不睦,進而協議離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
甲、乙結婚時,雙方曾口頭合意以中華民國法律作為夫妻財產制之準據法,該約定應為有效 |
B |
甲、乙就其在我國之財產與善意第三人為法律行為時,關於其夫妻財產制對該第三人之效力,應依中華民國法律 |
C |
甲、乙協議離婚時,雙方得合意以中華民國法律作為離婚之準據法 |
D |
對於甲、乙離婚後雙方剩餘財產之分配,應依離婚效力之準據法 |
#111年,#特種考試,#高等考試,#司法官,#律師,#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
我國人甲育有子女丙、丁二人。丁取得 A 國國籍,常住於 A 國。甲於民國 95 年死亡後,丙否認丁有繼承權,並在我國單獨辦理繼承登記。丁於民國 110 年提起繼承回復訴訟,合併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丙抗辯繼承回復請求權已經罹於時效,且依 A 國法,A 國國民不得繼承其他國家國民之遺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
丁之繼承權是否存在,以被繼承人甲死亡時之本國法即我國法為準據法 |
B |
繼承回復請求權是否罹於時效,屬於程序法事項,應適用法院地法即我國法 |
C |
丁為 A 國人且常住 A 國,應適用 A 國法,丁不得為甲之遺產繼承人 |
D |
丁之請求具有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之性質,應適用物權之準據法 |
#111年,#特種考試,#高等考試,#司法官,#律師,#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
日本人甲基於某民事糾紛在日本東京地方法院對我國人乙提起訴訟(以下稱「A 訴訟」)。A 訴訟繫屬後,甲又於乙之住所所在地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就同一事件對乙提起訴訟(以下稱「B 訴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
甲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應裁定駁回 B 訴訟 |
B |
若日本法院就 A 訴訟先行判決且已確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應裁定駁回 B 訴訟 |
C |
我國法院對後繫屬之 B 訴訟應無國際管轄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應裁定駁回 B 訴訟 |
D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得以此為國際訴訟競合為由,裁定駁回 B 訴訟 |
#111年,#特種考試,#高等考試,#司法官,#律師,#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
我國人甲與 A 國人乙結婚後,住在我國臺中市。婚後產下子女丙,丙同時有我國以及 A 國國籍,丙與乙住在 A 國。就父母甲、乙與丙之法律關係,應如何決定其屬人法之連繫因素? |
A |
優先以我國為屬人法之連繫因素 |
B |
應適用與丙關係最切之國籍為連繫因素 |
C |
應完全尊重丙之意願表達權 |
D |
應直接以丙之住所地為連繫因素 |
#111年,#特種考試,#高等考試,#司法官,#律師,#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
向我國法院起訴之涉外事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
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之涉外事件,當事人得合意適用我國法 |
B |
確認婚姻無效之涉外事件,當事人得合意適用我國法 |
C |
不當得利利益返還之涉外事件,當事人得合意適用我國法 |
D |
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涉外事件,當事人得合意適用我國法 |
#111年,#特種考試,#高等考試,#司法官,#律師,#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 |||
關於共有人之應有部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
共有人依其應有部分所得支配範圍,原則上及於共有物之全部 |
B |
應有部分係指共有人對共有物所享有之特定權能 |
C |
應有部分係指共有人對共有物之特定部分所享有之各種權能 |
D |
土地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其他共有人無優先購買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