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特種考試,#高等考試,#司法官,#律師,#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
刑法第 151 條恐嚇公眾安全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
為了保護公眾安全,本罪的行為只能對不特定人或是多數人為之 |
B |
行為人對於恐嚇的內容要有支配可能性,而恐嚇之內容是否實現,則非所問 |
C |
恐嚇的結果,已使公眾心生畏懼,而有不安全的感覺即足成立,不以果生實害為必要 |
D |
以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公眾,造成公安上的危害,始可成立本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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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以玻璃瓶裝滿汽油,在瓶口塞入布條,於布條上點火後,丟入乙家的院子中,玻璃瓶碎裂後著火燃燒,因而將乙家燒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
裝滿汽油之玻璃瓶為爆裂物,故甲應構成刑法第 176 條準放火罪 |
B |
甲未直接於乙家縱火,故未構成任何一種放火罪 |
C |
甲僅針對某乙實施攻擊,故未構成任何公共危險罪章之罪 |
D |
甲構成刑法第 173 條第 1 項放火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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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故意與錯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
甲舉槍射擊眼前之人,認為該人係仇人乙,殊不知該人乃路人丙,甲成立打擊錯誤,對丙構成過失致死罪 |
B |
甲計畫殺害仇人乙,開車至乙住處途中不慎撞死人,甲下車察看後,發現係仇人乙,內心十分高興,甲不成立殺人罪 |
C |
甲欲開槍射死乙,但打死旁邊之丙,屬於打擊錯誤,依通說見解得阻卻或減免罪責 |
D |
甲舉槍射擊仇人乙,想像乙心臟中彈立即死亡,然而乙心臟先天偏右,並未立即死亡,而係死於失血過多無人救援,甲對乙構成過失致死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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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誤以為乙在追殺丙,立即拾起地上的石塊朝乙丟去,欲砸傷乙以阻止其行兇,結果致乙受輕傷。事後發現乙、丙是在拍攝兇殺片電影的演員。關於甲的刑事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
若依照嚴格罪責理論,容許構成要件錯誤與禁止錯誤應為相同處理,故甲不具備傷害故意,僅能成立過失傷害罪,除非其誤認係不可避免,始可免責 |
B |
若依照負面構成要件要素理論,誤認阻卻違法事由情狀的存在,即屬欠缺對整體不法構成要件的認識,故甲不具備傷害罪之主觀不法,若有過失則另行成立過失傷害罪 |
C |
若依照限制罪責理論,容許構成要件錯誤與構成要件錯誤有相似性,應為相同處理,故甲不具備傷害故意,最多僅能成立過失傷害罪 |
D |
若依照限制法律效果的罪責理論,容許構成要件錯誤與構成要件錯誤不同,不應相同處理。甲仍具備傷害故意,但得以阻卻故意罪責,最多僅能成立過失傷害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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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相約在廢棄倉庫裡談判,當天,習武多年的乙一人前往,但甲卻帶了幾名手持棍棒及刀具的同夥赴約。甲一到場就叫同夥把倉庫鐵門關上,讓乙無法離開,也讓聲援乙的兄弟無法進來。結果雙方一言不合,大打出手,乙幾個回合就輕鬆解決甲及甲的同夥,造成甲身受重傷,同夥丙丁戊三人輕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
甲連同同夥與乙互毆的行為,不成立刑法第 283 條之聚眾鬥毆罪 |
B |
甲叫同夥把鐵門關上,讓乙無法離開的行為,不成立刑法第 302 條私行拘禁罪 |
C |
乙將丙丁戊打成輕傷的行為,僅得依緊急避難而阻卻傷害罪之違法性 |
D |
乙將甲打成重傷的行為,可主張得被害人承諾而阻卻重傷罪之違法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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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經營資源回收事業數十年,被同業檢舉無照經營。案經檢察官偵查終結,以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罪將甲起訴;甲辯稱,自己中學畢業後,就從事資源回收事業,完全不知道有許可文件方得經營之。有關甲之刑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
甲有罪,因甲從事廢棄物清理數十年,有保證人地位 |
B |
甲有罪,難謂甲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不知法律 |
C |
甲無罪,因甲從事廢棄物清理數十年,得主張信賴原則 |
D |
甲無罪,因甲僅中學畢業,故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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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駕駛自用小客車,途經某個路口時,確認燈號為綠燈而向前行駛,車速亦保持在路口合法速限之下,未料行經路口中間時,乙闖紅燈駕車衝向甲,撞上甲車後,乙因安全氣囊爆開,臉部挫傷且暫時昏迷,但不久即醒來,甲看到乙醒來之後,自認沒有任何駕車疏忽,隨即未發一語即離開現場。乙自行就醫後並無大礙。有關本案刑事責任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
甲通過路口當時已經遵守相關行車交通規則,不成立過失致傷罪 |
B |
甲不成立發生交通事故逃逸罪,因甲離開現場前,已確認乙已醒來且沒事 |
C |
甲不成立發生交通事故逃逸罪,因為甲對事故的發生並無過失 |
D |
甲不成立發生交通事故逃逸罪,因為乙並未受重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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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實務見解,下列何種行為不成立犯罪? |
A |
甲意圖竊取乙口袋內之現金,趁人潮擁擠時伸手到乙之口袋,得手之後才發現該鈔票為玩具鈔票 |
B |
甲意圖竊取高級檜木,以所帶電鋸鋸檜木樹幹,鋸到一半即被趕到現場之警方查獲 |
C |
甲持小石頭丟擲火車車窗,對火車未造成任何損害,且無傾覆危險 |
D |
甲違反乙女之意願,以尚未勃起之陰莖,撞擊乙女之陰部,欲插入乙女之陰道,即遭攔阻,而未能插入得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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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與 A 均為流氓,因搶奪地盤發生糾紛,甲遂決意持刀砍斷 A 腳筋、讓其殘廢。乙對此並不知情,但乙因與 A 也有黑道糾紛,為教訓 A,乃以新臺幣 20 萬元唆使甲傷害 A 讓其殘廢。甲心想多賺 20萬元,便一口答應。當晚,甲持水果刀前往 A 家門前埋伏,計畫等 A 回來就動手。此時,碰巧巡邏員警經過,見甲鬼鬼祟祟,便上前盤查,甲心虛逃跑而遭警察追上逮捕,甲之後接受偵訊時坦承上述情事。依實務見解,甲、乙之行為應如何論罪? |
A |
甲、乙均不成立犯罪 |
B |
甲成立重傷未遂罪、乙成立重傷未遂罪之教唆犯 |
C |
甲成立重傷未遂罪、乙成立重傷未遂罪之幫助犯 |
D |
甲成立重傷罪之預備犯、乙無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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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三人計畫共同殺害 A,甲之分工為取得 A 家鑰匙並在現場把風,乙、丙則於犯罪當日進入 A 家持刀殺害 A。犯案前一日,甲將 A 家鑰匙先行交給乙。當日三人依約前往集合地點,但甲竟先喝酒壯膽後而開車出門,未料在路上遇警察隨機臨檢,因酒駕而被逮捕。乙、丙當日見甲遲未出現,乃直接翻牆進入 A 家殺人,乙覬覦 A 之名錶已久,在兩人共同殺死 A 後,乙趁丙不注意時,將A 身上之名錶帶走。有關甲、乙、丙刑事責任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
甲因未能出現於犯案現場,故已成功脫離於本案之共同正犯 |
B |
乙、丙兩人構成侵入住居罪共同正犯 |
C |
乙另外構成強盜殺人罪 |
D |
甲不適用刑法第 27 條第 2 項之共同正犯中止未遂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