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特種考試,#高等考試,#司法官,#律師,#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
甲某日見乙手邊有一張支票,趁乙不注意而竊取之,竊取後發現是可得背書轉讓之支票新臺幣 10 萬元,發票人為乙,甲未得任何人之同意,即在支票之背書欄位填入自己名字,並將該支票背書轉讓給甲自己,並持之向銀行兌現 10 萬元現金。依我國實務見解,有關本案事實中甲構成之罪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
甲構成詐欺取財罪 |
B |
甲構成偽造有價證券罪 |
C |
甲不構成偽造署押罪 |
D |
甲不構成業務上登載不實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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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實務見解,有關刑法第 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
公務員基於私經濟地位與民眾所簽訂的契約為公文書 |
B |
公務員對「不實之事項」必須不知情始可 |
C |
對於登載,公務員若有實質審查之權限,不能成立本罪 |
D |
「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僅以有損害之虞為已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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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我國實務見解,有關偽造文書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
文書之影本得為偽造文書罪之客體 |
B |
文書之製作名義人縱然為虛擬人物,並不妨礙偽造文書罪之成立 |
C |
文書之製作名義人如已死亡,即無成立偽造文書罪之餘地 |
D |
稅務機關用以證明繳納稅款之稅戳,應以文書論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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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強制性交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
依實務見解,刑法第 221 條第 1 項「違反意願之方法」,係指一切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不以類似於所列舉之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等相當之其他強制方法為限 |
B |
依實務見解,刑法第 222 條第 1 項第 1 款「2 人以上共同犯之者」,無責任能力人亦計算在內 |
C |
依實務見解,刑法第 222 條第 1 項第 8 款之「兇器」,以行為人攜帶之初有行兇意圖為必要 |
D |
依實務見解,取得 5 歲幼童之同意而與之性交,不依刑法第 222 條第 1 項第 2 款處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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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男、乙女均已 22 歲,兩人交往期間某日,經乙同意甲拍下全裸合意性交之影片檔,後來乙提出分手,甲乃以散布其影片檔為由而威脅乙不得分手,並以之要求與乙再次發生性行為,待完事之後,乙仍要求與甲分手,甲乃負氣離去。當晚甲將該影片檔上傳至公眾均得連線之色情討論區。甲之行為不構成下列何罪? |
A |
刑法第 310 條第 2 項加重誹謗罪 |
B |
刑法第 315 條之 2 第 3 項散布竊錄內容物罪 |
C |
刑法第 235 條第 1 項散布猥褻物品罪 |
D |
刑法第 221 條第 1 項強制性交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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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學說、實務見解,關於妨害風化罪章,下列何者錯誤? |
A |
公然猥褻罪之「公然」係指不特定且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之狀況 |
B |
公然猥褻罪之「猥褻行為」係指以刺激或滿足其他人性慾之動作,而引起一般人之羞恥感之行為 |
C |
引誘容留媒介性交或猥褻以營利罪之引誘行為,係指以勾引、勸誘等方式,使本無與他人為性交猥褻意思之男女,因受誘惑始與他人性交猥褻之行為 |
D |
詐術結婚罪之「因而致無效或得撤銷婚姻之裁判確定」,依照通說見解為客觀處罰條件,行為人不須對此要件有認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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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僅 17 歲的甲在未得父母同意下,私自簽約擔任游泳池救生員,工作期間看見游泳好手乙因抽筋而溺水時,因擔心自己救乙之行為,可能使自己陷於溺斃的危險,遂逃離現場,造成乙性命垂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
甲之行為屬積極的遺棄行為 |
B |
甲所簽訂之契約雖效力未定,甲仍可成為刑法第 294 條違背義務遺棄罪之行為主體 |
C |
乙為游泳好手,故不屬無自救力之人 |
D |
乙尚未死亡,故甲不成立刑法第 294 條違背義務遺棄罪之既遂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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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攜帶萬能鑰匙及螺絲起子,前往乙家竊盜,使用萬能鑰匙打開乙家大門,取得乙家櫃子中的鑽錶,於離去之際遇到正好回家的屋主乙,乙隨即將甲扭送法辦。有關本案甲之刑責,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
竊盜罪既、未遂之區別,應以所竊之物是否移入自己實力支配之下為標準,若已將他人財物移歸自己持有,甲成立竊盜既遂罪 |
B |
乙將甲扭送法辦,得阻卻違法,不成立犯罪 |
C |
攜帶凶器加重竊盜罪,實務見解認為只須行竊時攜帶客觀上具有對於人身安全之危險凶器為已足,甲成立本罪 |
D |
甲成立攜帶兇器加重竊盜罪及侵入住宅加重竊盜罪之想像競合犯 |
#111年,#特種考試,#高等考試,#司法官,#律師,#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
某甲闖入民宅,持槍喝令民宅主人交出錢財。民宅主人十分懼怕,將身上財物悉數交出,甲收下財物後,另行起意以槍托將民宅主人打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
甲成立刑法第 328 條強盜罪、第 277 條傷害罪,數罪併罰 |
B |
甲成立刑法第 329 條準強盜罪、第 277 條傷害罪,數罪併罰 |
C |
甲成立刑法第 330 條加重強盜罪、第 277 條傷害罪,數罪併罰 |
D |
甲成立刑法第 346 條恐嚇取財罪、第 277 條傷害罪,數罪併罰 |
#111年,#特種考試,#高等考試,#司法官,#律師,#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
下列何種情形中,甲之行為不構成刑法第 339 條之 4 規定之加重詐欺罪? |
A |
甲、乙、丙三人共謀電話詐欺,由甲負責架設打電話機房、乙負責撥打電話詐騙被害人,丙則與被害人見面取得騙款 |
B |
甲不認識乙、丙,由乙提供新臺幣 5000 元價金予甲後,甲將個人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存摺及密碼交付予乙,嗣後乙、丙為詐騙丁,而將仿真古董謊稱真品賣給丁,請丁將價金匯至甲帳戶,乙、丙再從提款機取得現鈔 |
C |
甲、乙、丙、丁四人共同經營網路人氣食品商店,為了減少庫存,甲、乙決定更改庫存品之食用有效期限,並指示丙、丁二人負責塗改有效期限,嗣後再以原價販賣予下盤商,藉此取得貨款 |
D |
甲出於詐騙乙之犯意,撥打電話予乙,謊稱其銀行帳戶已遭法院凍結,須另繳保證金以解凍,甲再偽冒為法院內部監管科人員,與上當之乙見面,並收取乙交付之「保證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