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特種考試,#高等考試,#司法官,#律師,#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 |||
甲乙丙丁 4 人共同約定成立「滿分家教中心」,各出資新臺幣(下同)80 萬元,總額 320 萬元,並約定「未來家教課程各自依其專業領域負責開授,亦同時負責該課程之事務處理,家教中心前置準備期間,由甲乙負責執行準備事務,甲乙得自行從合夥財產中提領 2 萬元當作準備工作之勞務報酬」。從家教中心地點之尋找、租賃契約之訂立,至裝潢等工作,甲乙合作無間。下列關於事務執行之敘述,何者符合合夥之規定? |
A |
甲乙應以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處理家教中心營運之前置工作 |
B |
若出資額不足負擔後續之裝潢費用,為使家教中心如期開班授課,甲雖未得其他合夥人同意,得直接向 A 銀行貸款 |
C |
因為前置準備工作即花掉當初共同之出資額,為合夥事業之繼續營運,甲乙丙丁有增資之義務 |
D |
甲得將其對合夥所積欠之出資額,與其應受之報酬額互為抵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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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向乙借款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丙、丁願意共同擔保甲之借款債務,共同與乙訂立連帶保證契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
保證契約為可分之債,丙、丁各對乙負擔 50 萬元 |
B |
丙、丁為甲之連帶保證人,三人對甲之借款債務負同一責任,甲、丙、丁三人平均分擔借款債務 |
C |
若丙對乙另有 30 萬債權,乙向丁請求清償時,丁不得以丙對乙之 30 萬債權主張抵銷 |
D |
丙、丁對乙不得主張先訴抗辯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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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為 A 地所有人,與乙就 A 地訂立使用借貸契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
甲交付 A 地於乙,乙因此有權占有 A 地 |
B |
甲交付 A 地於乙,乙將 A 地出租且交付於丙使用。對甲而言,丙無權占有 A 地 |
C |
甲交付 A 地於乙,乙出賣 A 地且交付於丁。對甲而言,丁無權占有 A 地 |
D |
甲交付 A 地於乙,甲其後移轉 A 地所有權於戊。對戊而言,乙有權占有 A 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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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男有一女乙,丙女有一女丁。甲、丙皆喪偶,經朋友介紹後,決定結婚,婚後丙女生一女戊。丁、戊及丁、乙之親屬關係分別為何? |
A |
丁、戊為二親等旁系血親,丁、乙無親屬關係 |
B |
丁、戊為二親等旁系血親,丁、乙亦為二親等旁系血親 |
C |
丁、戊為三親等旁系血親,丁、乙無親屬關係 |
D |
丁、戊為三親等旁系血親,丁、乙三親等旁系姻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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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於民國 111 年自己出資興建 A 屋,但未依法申請建築執照。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
甲就 A 屋僅取得事實上處分權 |
B |
甲之債權人乙取得執行名義後,不得聲請法院拍賣 A 屋 |
C |
甲之債權人乙取得執行名義後,得聲請法院拍賣 A 屋,拍定人僅取得 A 屋之事實上處分權 |
D |
甲為 A 屋所有人 |
#111年,#特種考試,#高等考試,#司法官,#律師,#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 |||
下列關於認領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
非婚生子女於生父死亡後,如生父無繼承人,得以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被告提起認領之訴 |
B |
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效力,溯及於其出生時 |
C |
非婚生子女之生父死亡後,檢察官得基於公益之理由提起認領之訴 |
D |
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親子關係,無須認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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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關於繼承債務之清償責任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
被繼承人生前之債務,除法律另有特別規定或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外,全部自其死亡時起,由繼承人承受 |
B |
被繼承人死亡前三年內贈與繼承人之財產,應全部算入限定責任之責任財產範圍內 |
C |
繼承人所繼承之債務,得僅就因繼承所得遺產之限度內,予以清償 |
D |
繼承人無須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亦就繼承債務之清償,負有限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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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關於拋棄繼承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
拋棄繼承,性質上屬單獨行為 |
B |
拋棄繼承之 3 個月期間,無論繼承人是否知悉自己得繼承,皆從其知悉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起算 |
C |
於辦理拋棄繼承時,應書面通知次順序繼承人,並提出證明 |
D |
提出繼承人名冊(繼承系統表),係以辦理拋棄繼承為其法定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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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於生前作成遺囑,將自己所有之 1 克拉鑽戒遺贈友人乙。但不久後,甲另結新歡丙,將該鑽戒贈與丙並交付之。甲死亡時,遺產僅有新臺幣(下同)5,000 元現金。乙得否對甲之子女丁(唯一繼承人)請求給付 5,000 元? |
A |
可。因乙對丁有履行遺贈請求權,此為債權之性質,丁應以所得遺產 5,000 元為限,對乙負清償責任 |
B |
不可。因甲對乙之遺贈侵害丁之特留分,丁主張扣減後,僅給付 2,500 元予乙即足 |
C |
不可。因遺贈標的物即鑽戒,在繼承開始時不屬於遺產;但乙得主張甲丙之無償行為害及乙對甲之債權,而行使債權人撤銷權 |
D |
不可。因甲在作成遺囑後,將遺贈標的物贈與丙,視為撤回遺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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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甲死亡時,遺產為在 A 銀行之存款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此外對丙有債務 60 萬元,對丁有債務 60 萬元,其繼承人為子女乙。乙並未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亦不知繼承債務之存在。丙在甲死後 2 個月向乙請求清償,乙至 A 銀行辦理存款之繼承及提領手續,將 100 萬元全數領出後,其中 60 萬元用於清償丙,剩餘之 40 萬元則存入自己在 B 銀行之帳戶。丁則遲至甲死後一年,始向乙請求清償 60 萬元,此時乙之 B 銀行帳戶僅有 1 萬元。乙尚有在 C 銀行之帳戶存款 10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
乙提領甲存款存入自己帳戶之行為,屬於隱匿遺產情節重大,喪失限定責任之利益,故乙應清償丁60 萬元 |
B |
乙並未依法對繼承債權人之全部債權,就其數額,按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乙應對丁償還,丁應受清償而未受償之部分,即 50 萬元 |
C |
乙未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債權人無從在公示催告期限前,報明債權,乙僅須以現存賸餘之所得遺產清償繼承債務即可,亦即乙僅須清償丁 1 萬元 |
D |
乙得辦理拋棄繼承,如此乙便不是繼承人,即無庸清償丁任何金額 |